教育部国民体育委员会组织条例 (民国34年)
外观
教育部国民体育委员会组织条例(民国三十四年)(废止) 立法于民国34年5月30日(非现行条文) 1945年5月30日 1945年6月9日 公布于民国34年6月9日 |
废止,教育部国民体育委员会组织条例 (民国7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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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教育部国民体育委员会,其任务如左:
- 一、关于国民体育实施方案之计划推行事项。
- 二、关于国民体育之指导考核事项。
- 三、关于国民体育经费之审议事项。
- 四、关于国民体格之检查统计事项。
- 五、关于体育师资之训练检定事项。
- 六、关于体育学术之研究事项。
- 七、关于运动比赛之管理事项。
- 八、关于其他国民体育事项。
第二条
- 国民体育委员会置委员十三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至三人为常务委员,由部长就左列人员中分别聘请或指派充任之:
- 一、内政军政兵役社会军训各部及卫生署各一人。
- 二、对于体育有研究或贡献之人员五人至十三人,其中五人为专任。
- 三、教育部社会教育司司长及参事一人。
第三条
- 国民体育委员会委员任期两年,但得连任。
第四条
- 国民体育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得召集临时会议,开会时以教育部部长为主席,部长因事不能出席时,由常务委员会互推一人为主席。
第五条
- 国民体育委员会置秘书一人,荐派,或由部长指定委员兼充之,秉承常务委员处理日常事务。
第六条
- 国民体育委员会设左列各组:
- 一、学校体育组。
- 二、社会体育组。
- 三、研究实验组。
- 各组各置主任一人,荐派,或由部长指定委员兼充,秉承常务委员办理各该组事务。
第七条
- 国民体育委员会置干事及助理干事各三人至五人,均委派,承主管人员之命分任各组事务。
- 国民体育委员会得用雇员一人至三人。
第八条
- 国民体育委员会议决事项,送请教育部转呈行政院核准后施行之。
第九条
- 国民体育委员会委员,除专任者外,均为无给职,但举行会议时,非专任之聘任委员,得由教育部酌送旅费。
第十条
-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