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国民体育委员会组织条例 (民国3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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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民体育委员会组织条例(民国三十四年)(废止)
立法于民国34年5月30日(非现行条文)
1945年5月30日
1945年6月9日
公布于民国34年6月9日
废止,教育部国民体育委员会组织条例 (民国74年)

中华民国 34 年 5 月 30 日 制定10条
中华民国 34 年 6 月 9 日公布
中华民国 62 年 7 月 10 日 废止10条
中华民国 62 年 7 月 25 日公布

第一条

  教育部国民体育委员会,其任务如左:
  一、关于国民体育实施方案之计划推行事项。
  二、关于国民体育之指导考核事项。
  三、关于国民体育经费之审议事项。
  四、关于国民体格之检查统计事项。
  五、关于体育师资之训练检定事项。
  六、关于体育学术之研究事项。
  七、关于运动比赛之管理事项。
  八、关于其他国民体育事项。

第二条

  国民体育委员会置委员十三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至三人为常务委员,由部长就左列人员中分别聘请或指派充任之:
  一、内政军政兵役社会军训各部及卫生署各一人。
  二、对于体育有研究或贡献之人员五人至十三人,其中五人为专任。
  三、教育部社会教育司司长及参事一人。

第三条

  国民体育委员会委员任期两年,但得连任。

第四条

  国民体育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得召集临时会议,开会时以教育部部长为主席,部长因事不能出席时,由常务委员会互推一人为主席。

第五条

  国民体育委员会置秘书一人,荐派,或由部长指定委员兼充之,秉承常务委员处理日常事务。

第六条

  国民体育委员会设左列各组:
  一、学校体育组。
  二、社会体育组。
  三、研究实验组。
  各组各置主任一人,荐派,或由部长指定委员兼充,秉承常务委员办理各该组事务。

第七条

  国民体育委员会置干事及助理干事各三人至五人,均委派,承主管人员之命分任各组事务。
  国民体育委员会得用雇员一人至三人。

第八条

  国民体育委员会议决事项,送请教育部转呈行政院核准后施行之。

第九条

  国民体育委员会委员,除专任者外,均为无给职,但举行会议时,非专任之聘任委员,得由教育部酌送旅费。

第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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