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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國民體育委員會組織條例 (民國3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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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國民體育委員會組織條例(民國三十四年)(廢止)
立法於民國34年5月30日(非現行條文)
1945年5月30日
1945年6月9日
公布於民國34年6月9日
廢止,教育部國民體育委員會組織條例 (民國74年)

中華民國 34 年 5 月 30 日 制定10條
中華民國 34 年 6 月 9 日公布
中華民國 62 年 7 月 10 日 廢止10條
中華民國 62 年 7 月 25 日公布

第一條

  教育部國民體育委員會,其任務如左:
  一、關於國民體育實施方案之計劃推行事項。
  二、關於國民體育之指導考核事項。
  三、關於國民體育經費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國民體格之檢查統計事項。
  五、關於體育師資之訓練檢定事項。
  六、關於體育學術之研究事項。
  七、關於運動比賽之管理事項。
  八、關於其他國民體育事項。

第二條

  國民體育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至三人為常務委員,由部長就左列人員中分別聘請或指派充任之:
  一、內政軍政兵役社會軍訓各部及衛生署各一人。
  二、對於體育有研究或貢獻之人員五人至十三人,其中五人為專任。
  三、教育部社會教育司司長及參事一人。

第三條

  國民體育委員會委員任期兩年,但得連任。

第四條

  國民體育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開會時以教育部部長為主席,部長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常務委員會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五條

  國民體育委員會置秘書一人,薦派,或由部長指定委員兼充之,秉承常務委員處理日常事務。

第六條

  國民體育委員會設左列各組:
  一、學校體育組。
  二、社會體育組。
  三、研究實驗組。
  各組各置主任一人,薦派,或由部長指定委員兼充,秉承常務委員辦理各該組事務。

第七條

  國民體育委員會置幹事及助理幹事各三人至五人,均委派,承主管人員之命分任各組事務。
  國民體育委員會得用雇員一人至三人。

第八條

  國民體育委員會議決事項,送請教育部轉呈行政院核准後施行之。

第九條

  國民體育委員會委員,除專任者外,均為無給職,但舉行會議時,非專任之聘任委員,得由教育部酌送旅費。

第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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