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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3217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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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3217号建议的答复
教建议字〔2019〕493号
2019年10月9日

您提出的“关于落实义务教育简政放权,激发办学活力的建议”收悉,经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

落实中小学校办学自主权,激发办学活力,对提高中小学教育质量、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教育部不断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政府、学校、社会关系逐步理顺,中小学办学行为不断规范,育人质量显著提升。但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中小学校办学自主权落实不到位、教育评价方式与管理方式不够优化、校长教师积极性创造性没有充分激发等问题。教育部对此十分关注,主要从以下几个方进行统筹安排。

一、简政放权,进一步落实中小学校办学自主权

(一)关于加大中小学校用人自主权的问题

目前,就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聘用、职称评聘、进入退出等问题,国家层面已经有一系列规章制度。2014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明确选人用人公开招聘程序,符合招聘条件的都可以报名参加公开招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扩大了选人用人视野,提高了新进人员素质。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对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的衔接进行了规范,指出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并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同时,要发挥用人单位在职称评审中的主体作用,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200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原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将聘用制确定为事业单位基本的用人制度。2014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对聘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等进行规定,约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下一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制定出台《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规定》,会同教育部研究制订《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办法》,进一步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公开招聘工作的规范管理,在坚持公开招聘制度的前提下,探索完善体现中小学特点和岗位要求的方式方法,以更好地适应中小学教师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结合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有关精神,研究建立岗位动态调整机制,推行竞聘上岗,推动优化人才结构,引导包括公立学校在内的事业单位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退的用人机制。

(二)关于加大学校经费使用管理权的问题

2014年12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规定,在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的同时,着力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严格控制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和资金规模,增强地方财政的统筹能力。教育部积极配合财政部贯彻落实文件相关要求,从2003年起对教育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进行了清理和整合,从20多项减少到11项。进一步扩大了省级统筹使用权,中央资金主要采用因素分配法分配到各省,省级财政根据本地区教育发展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中央、地方资金。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般较为宽泛,部分资金仅规定了少数禁止性条例。学校可根据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自主使用资金,无需层层审批。

下一步,教育部将积极协商财政部,进一步加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投入力度,同时指导、督促地方落实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扩大经费使用自主权,规范资金使用。

(三)关于加大学校课程实施自主权的问题

2011年11月,教育部印发了《关于印发〈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的通知》(教基〔2001〕28号),已给地方和学校自主安排课程留有余地:一是在设置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方面,规定地方与学校课程的课时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均为国家课程)课时共占总课时的16%~20%。二是部分领域分科课程与综合课程并举,由地方和学校自主选用。如艺术学习领域,学校可以选择美术、音乐分科课程,也可以选择综合形态的艺术课程实施。三是每门课程课时比例,每门课课时比例有一定弹性幅度。如语文课时比例为20~22%,地方和学校可以在规定范围内对课时做出调整。四是每学年“学校机动时间2周,由学校视具体情况自行安排”。2014年3月,教育部印发了《关于全面深化课程改革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意见》(教基二〔2014〕4号),指出要加强课程实施管理,进一步落实学校在教学进度安排、教学方式运用和教学评价实施等方面的自主权。

目前,教育部正在组织义务教育课程方案的调研修订,对国家、地方和学校三级课程管理职权问题进行专题研究。

二、规范审批和检查评比,减少对中小学校办学的外部干扰

2013年以来,教育部共取消了13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教育行政审批事项,其中包括涉及基础教育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章程核准”“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省域范围内跨地区举办中小学校级体育竞赛审批”等。2019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明确要求各地要完善统筹协调机制,严格控制面向义务教育学校的各类审批、检查验收、创建评比等活动,未经当地教育部门同意,任何单位不得到学校开展有关活动。近日,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关于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进一步营造教育教学良好环境的若干意见》,指出要聚焦教师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主责主业,坚持分类治理、标本兼治,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评比考核、社会事务进校园、抽调中学教师等事宜,严格清理规范与中小学教育教学无关的事项,切实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让中小学教师潜心教书,静心育人。

三、制定质量评价标准,建立科学评价体系

为扭转不科学的教育评价导向,克服唯分数、唯升学、唯文凭、唯论文、唯帽子的顽瘴痼疾,从根本上解决教育评价指挥棒问题,彻底扭转教育评价功利化等不科学的导向问题,教育部成立了深化教育评价改革工作组,2018年11月召开了教育评价改革工作启动会,制定了《关于开展教育评价改革研究的工作方案》,对教育评价改革的目的、思路原则、任务、组织方式及工作进度做出统筹安排。

教育部正在组织制定义务教育质量评价三个标准,即县域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标准、学校办学质量评价标准、学生发展质量评价标准。其中,县域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标准,明确什么是“教育强县”,突出考查地方党委和政府对教育教学改革的价值导向、组织领导、条件保障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学校办学质量评价标准,明确什么是“好学校”,突出考查学校坚持全面培养、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以及办学行为等;学生发展质量评价标准,明确什么是“好学生”,突出考查学生品德发展、学业发展、身心健康、兴趣特长和劳动实践等。

四、优化治理结构,完善社会组织参与教育治理的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适当形式支持学校的建设,参与学校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2015年5月,教育部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5〕5号),并启动改革试点。目前,各省级教育部门普遍制定权责清单,主动约束行政权限、明示服务内容。各地因地制宜地探索构建教师、学生家长、社区等共同参与的多方治理体系,特别是在基础教育领域。例如,北京市东城区教委整合部门职能成立学区工作委员会,由学区内的学校校长、责任督学、教育直属部门学区所在街道社区、属地派出所、驻区单位代表、家长、学生代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共同组成;广东省顺德区厘清区镇(街道)两级教育行政职能,下放审批权,制定区属学校校长管理试行办法,明确校长作为学校法人的责任和权力范围等。

学校办学活力是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的内生动力,下一步,教育部将出台相关文件,系统解决好对学校人、财、物、事等方面管得过多、过细,活力出不来,政府服务不到位的问题。积极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保障学校自主设立内设机构、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聘用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管理使用学校经费等权利,规范管理各类与教育教学无关、干扰教育教学秩序的活动,进一步激发学校活力。

感谢您对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19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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