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第3217號建議的答覆
教育部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第3217號建議的答覆 教建議字〔2019〕493號 2019年10月9日 |
您提出的「關於落實義務教育簡政放權,激發辦學活力的建議」收悉,經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現答覆如下:
落實中小學校辦學自主權,激發辦學活力,對提高中小學教育質量、培養擔當民族復興大任的時代新人具有重要意義。近年來,教育部不斷深化教育體制機制改革,政府、學校、社會關係逐步理順,中小學辦學行為不斷規範,育人質量顯著提升。但在一定程度上還存在中小學校辦學自主權落實不到位、教育評價方式與管理方式不夠優化、校長教師積極性創造性沒有充分激發等問題。教育部對此十分關注,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進行統籌安排。
一、簡政放權,進一步落實中小學校辦學自主權
(一)關於加大中小學校用人自主權的問題
目前,就義務教育學校教師聘用、職稱評聘、進入退出等問題,國家層面已經有一系列規章制度。2014年,《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明確選人用人公開招聘程序,符合招聘條件的都可以報名參加公開招聘,不得設置歧視性條件,擴大了選人用人視野,提高了新進人員素質。2016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中辦發〔2016〕77號),對職稱制度與用人制度的銜接進行了規範,指出事業單位一般應在崗位結構比例內開展職稱評審,並健全考核制度,加強聘後管理,在崗位聘用中實現人員能上能下。同時,要發揮用人單位在職稱評審中的主體作用,科學界定、合理下放職稱評審權限。2002年7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原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02〕35號),將聘用制確定為事業單位基本的用人制度。2014年,《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對聘用合同訂立、變更、解除等進行規定,約定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通過簽訂聘用合同,明確聘用單位和受聘人員與工作有關的權利和義務。
下一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將制定出台《事業單位聘用合同規定》,會同教育部研究制訂《中小學教師公開招聘辦法》,進一步加強對義務教育學校公開招聘工作的規範管理,在堅持公開招聘制度的前提下,探索完善體現中小學特點和崗位要求的方式方法,以更好地適應中小學教師人才隊伍建設的需要。結合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有關精神,研究建立崗位動態調整機制,推行競聘上崗,推動優化人才結構,引導包括公立學校在內的事業單位建立能上能下、能進能退的用人機制。
(二)關於加大學校經費使用管理權的問題
2014年12月,國務院印發了《關於改革和完善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71號)規定,在完善一般性轉移支付制度的同時,着力清理、整合、規範專項轉移支付,嚴格控制專項轉移支付項目和資金規模,增強地方財政的統籌能力。教育部積極配合財政部貫徹落實文件相關要求,從2003年起對教育專項轉移支付項目進行了清理和整合,從20多項減少到11項。進一步擴大了省級統籌使用權,中央資金主要採用因素分配法分配到各省,省級財政根據本地區教育發展實際情況,統籌安排中央、地方資金。專項資金使用範圍一般較為寬泛,部分資金僅規定了少數禁止性條例。學校可根據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自主使用資金,無需層層審批。
下一步,教育部將積極協商財政部,進一步加大中央財政轉移支付投入力度,同時指導、督促地方落實資金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擴大經費使用自主權,規範資金使用。
(三)關於加大學校課程實施自主權的問題
2011年11月,教育部印發了《關於印發〈義務教育課程設置實驗方案〉的通知》(教基〔2001〕28號),已給地方和學校自主安排課程留有餘地:一是在設置地方課程和校本課程方面,規定地方與學校課程的課時和綜合實踐活動課程(均為國家課程)課時共占總課時的16%~20%。二是部分領域分科課程與綜合課程並舉,由地方和學校自主選用。如藝術學習領域,學校可以選擇美術、音樂分科課程,也可以選擇綜合形態的藝術課程實施。三是每門課程課時比例,每門課課時比例有一定彈性幅度。如語文課時比例為20~22%,地方和學校可以在規定範圍內對課時做出調整。四是每學年「學校機動時間2周,由學校視具體情況自行安排」。2014年3月,教育部印發了《關於全面深化課程改革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的意見》(教基二〔2014〕4號),指出要加強課程實施管理,進一步落實學校在教學進度安排、教學方式運用和教學評價實施等方面的自主權。
目前,教育部正在組織義務教育課程方案的調研修訂,對國家、地方和學校三級課程管理職權問題進行專題研究。
二、規範審批和檢查評比,減少對中小學校辦學的外部干擾
2013年以來,教育部共取消了13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的教育行政審批事項,其中包括涉及基礎教育的「普通中小學、幼兒園、中等職業學校(含民辦)章程核准」「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審批」「省域範圍內跨地區舉辦中小學校級體育競賽審批」等。2019年6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關於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義務教育質量的意見》(中發〔2019〕26號),明確要求各地要完善統籌協調機制,嚴格控制面向義務教育學校的各類審批、檢查驗收、創建評比等活動,未經當地教育部門同意,任何單位不得到學校開展有關活動。近日,中央深改委審議通過《關於減輕中小學教師負擔進一步營造教育教學良好環境的若干意見》,指出要聚焦教師立德樹人、教書育人的主責主業,堅持分類治理、標本兼治,統籌規範督查檢查評比考核、社會事務進校園、抽調中學教師等事宜,嚴格清理規範與中小學教育教學無關的事項,切實減輕中小學教師負擔,讓中小學教師潛心教書,靜心育人。
三、制定質量評價標準,建立科學評價體系
為扭轉不科學的教育評價導向,克服唯分數、唯升學、唯文憑、唯論文、唯帽子的頑瘴痼疾,從根本上解決教育評價指揮棒問題,徹底扭轉教育評價功利化等不科學的導向問題,教育部成立了深化教育評價改革工作組,2018年11月召開了教育評價改革工作啟動會,制定了《關於開展教育評價改革研究的工作方案》,對教育評價改革的目的、思路原則、任務、組織方式及工作進度做出統籌安排。
教育部正在組織制定義務教育質量評價三個標準,即縣域義務教育質量評價標準、學校辦學質量評價標準、學生發展質量評價標準。其中,縣域義務教育質量評價標準,明確什麼是「教育強縣」,突出考查地方黨委和政府對教育教學改革的價值導向、組織領導、條件保障和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等;學校辦學質量評價標準,明確什麼是「好學校」,突出考查學校堅持全面培養、提高學生綜合素質以及辦學行為等;學生發展質量評價標準,明確什麼是「好學生」,突出考查學生品德發展、學業發展、身心健康、興趣特長和勞動實踐等。
四、優化治理結構,完善社會組織參與教育治理的法律規範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可以通過適當形式支持學校的建設,參與學校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組織或者委託社會中介組織評估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並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2015年5月,教育部印發了《關於深入推進教育管辦評分離促進政府職能轉變的若干意見》(教政法〔2015〕5號),並啟動改革試點。目前,各省級教育部門普遍制定權責清單,主動約束行政權限、明示服務內容。各地因地制宜地探索構建教師、學生家長、社區等共同參與的多方治理體系,特別是在基礎教育領域。例如,北京市東城區教委整合部門職能成立學區工作委員會,由學區內的學校校長、責任督學、教育直屬部門學區所在街道社區、屬地派出所、駐區單位代表、家長、學生代表以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共同組成;廣東省順德區釐清區鎮(街道)兩級教育行政職能,下放審批權,制定區屬學校校長管理試行辦法,明確校長作為學校法人的責任和權力範圍等。
學校辦學活力是深化教育教學改革的內生動力,下一步,教育部將出台相關文件,系統解決好對學校人、財、物、事等方面管得過多、過細,活力出不來,政府服務不到位的問題。積極推進「放管服」改革,加快推進現代學校制度建設,落實學校辦學自主權,保障學校自主設立內設機構、依法依規實施教育教學活動、聘用教師及其他工作人員、管理使用學校經費等權利,規範管理各類與教育教學無關、干擾教育教學秩序的活動,進一步激發學校活力。
感謝您對教育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19年10月9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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