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体育署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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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设立宗旨)
- 教育部为办理全国体育业务,特设体育署(以下简称本署)。
第二条 (权限职掌)
- 本署掌理下列事项:
- 一、体育与运动政策、制度之综合规划、执行与督导及相关法规之研修。
- 二、运动彩券、运动发展基金、运动产业发展之规划、执行、督导及奖助。
- 三、学校体育发展之规划、执行及督导。
- 四、全民运动发展之规划、执行及督导。
- 五、竞技运动发展之规划、执行及督导。
- 六、国际及两岸运动交流发展之规划、执行及督导。
- 七、运动设施发展之规划、执行及督导。
- 八、职业运动之联系及协调事项。
- 九、国家运动训练中心之辅导及监督。
- 十、其他有关体育及运动事项。
第三条 (首长、副首长之职称、官职等及员额)
- 本署置署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至第十四职等,必要时得比照大学校长之资格聘任;副署长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四条 (幕僚长之职称及官职)
- 本署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
第五条 (编制表之订定)
- 本署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六条 (施行日)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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