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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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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組織條例 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01年1月20日(現行條文)
2012年1月20日
2012年2月3日
公布於民國101年2月3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022791號令
有效期:民國102年(2013年)1月1日至今

中華民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制定6條
中華民國 101 年 2 月 3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02279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6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八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1012260345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一條 (設立宗旨)

  教育部為辦理全國體育業務,特設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二條 (權限職掌)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體育與運動政策、制度之綜合規劃、執行與督導及相關法規之研修。
  二、運動彩券、運動發展基金、運動產業發展之規劃、執行、督導及獎助。
  三、學校體育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四、全民運動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五、競技運動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六、國際及兩岸運動交流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七、運動設施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八、職業運動之聯繫及協調事項。
  九、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之輔導及監督。
  十、其他有關體育及運動事項。

第三條 (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大學校長之資格聘任;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四條 (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五條 (編制表之訂定)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 (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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