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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娱乐税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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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相关中华民国法规,可参见筵席及娱乐税法
本件法律已于1987年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的决定明确已经不再适用。
文化娱乐税条例
制定机关: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56年5月3日
(1956年5月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相关文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一届三十五次常委会)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通过文化娱乐税条例和批准戏曲等七个项目免征文化娱乐税两年的通知
  3. 关于“文化娱乐税条例草案”的说明

  第一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电影、戏曲、话剧、歌剧、舞蹈、音乐、曲艺、杂技等文化娱乐的企业、文化娱乐的组织和举办文化娱乐演出的单位,除本条例第二条另有规定者外,都是文化娱乐税的纳税人,应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交纳文化娱乐税。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的,免纳或者减纳文化娱乐税:

  (一)为慰劳人民解放军、烈士家属和军人家属或者为筹募教育、救济基金所举办的义务演出,经市、县人民委员会批准,全部免税;

  (二)专场放映新闻纪录、科学影片全部免税;

  (三)收费低廉的街头演艺全部免税;

  (四)为儿童专场演出的文化娱乐项目全部免税;

  (五)小型文化娱乐的企业、小型文化娱乐的组织,经市、县人民委员会批准,可以减税或者免税;

  (六)其他演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可以减税或者免税。

  第三条 文化娱乐税根据文化娱乐企业、文化娱乐组织和举办文化娱乐演出单位所得的售票或者收费金额,按照下列税率计征:

  第四条 不适宜按照前条规定税率执行的地区,可以按照下列规定提高或者降低税率:

  (一)一百万人口以上的城市,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批准,可以降低一级税率;

  (二)不满一百万人口的省辖市、县城,经省、自治区人民委员会批准,可以提高一级或者降低一级税率;

  (三)直辖市、市和县所属的集镇,经直辖市、市、县人民委员会批准,可以提高一级或者降低一级至二级税率。

  第五条 经常演出多种文化娱乐项目的文化娱乐企业(如游艺场),统一出售门票的,一律适用戏曲的税率。

  电影和戏曲等同场演出的,按照戏曲的税率计征。

  第六条 对于本条例没有规定的其他文化娱乐项目,如果比照上列各条规定开征文化娱乐税,应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报请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 税务机关为了解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可以进行税务检查,纳税人不得隐瞒或者拒绝。

  第八条 纳税人如果不按照规定期限交纳税款,除限期追交外,并且按日处以应纳税额的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纳税人如果违反纳税程序的规定,处以一百元以下的罚金。

  纳税人如果匿报售票数额、收费金额或者废票重用,除追交应纳税款外,并且处以所漏税额五倍以下的罚金。

  第九条 本条例的施行细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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