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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文化资产局处务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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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文化资产局处务规程
民国100年10月31日(现行条文)
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命令
2011年10月31日
有效期:民国101年(2012年)5月20日至今

  1. 中华民国一百年十月三十一日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文人字第10020278801号令订定发布全文 15 条;并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

第 1 条 文化部文化资产局(以下简称本局)为处理内部单位之分工职掌,特订定本规程。

第 2 条 局长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副局长襄助局长处理局务。

第 3 条 主任秘书权责如下:

一、文稿之综核及代判。

二、机密及重要文件之处理。

三、各单位之协调及权责问题之核议。

四、重要会议之筹办。

五、其他交办事项。

第 4 条 本局设下列组、室、中心:

一、综合规划组,分四科办事。

二、古迹聚落组,分四科办事。

三、古物遗址组,分三科办事。

四、传艺民俗组,分三科办事。

五、秘书室,分二科办事。

六、人事室。

七、政风室。

八、会计室。

九、文化资产保存研究中心,分三科办事。

第 5 条 综合规划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文化资产相关法规之拟议及谘询。

二、文化资产相关资料与出版品之征集、典藏、出版、数位化及推广。

三、文化资产之调查、整合及教育推广。

四、台湾世界遗产潜力点之保存、国际交流之规划及执行。

五、国会与地方联络、媒体交流及宣传行销。

六、其他有关综合规划事项。

第 6 条 古迹聚落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国定古迹、重要聚落之指定、登录、公告、废止及变更。

二、古迹、历史建筑、聚落、文化景观之保存维护。

三、国定古迹及重要聚落之调查、研究、活用及奖助。

四、国定古迹、重要聚落保存区之规划。

五、辅助直辖市、县(市)政府办理古迹、历史建筑、聚落、文化景观等文化资产之保存维护及活用。

六、其他有关古迹聚落事项。

第 7 条 古物遗址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国宝、重要古物、国定遗址、水下文化资产之指定、公告、废止及变更。

二、古物、遗址、水下文化资产之保存维护。

三、国宝、重要古物、国定遗址之调查、研究及奖助。

四、国定遗址及水下文化资产保存区之规划。

五、辅助直辖市、县(市)政府办理古物、遗址等文化资产之保存维护。

六、其他有关古物遗址事项。

第 8 条 传艺民俗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重要传统艺术、民俗与有关文物之研究调查、指定、废止、变更、传习、奖助及保存维护计画之研拟及执行。

二、文化资产保存技术与其保存者之列册、指定、废止、传习及保存维护。

三、辅助直辖市、县(市)政府与民间办理传统艺术、民俗及有关文物之普查、登录及保存维护。

四、辅助直辖市、县(市)政府办理濒临灭绝之传统艺术、民俗保存维护计画之研拟及执行。

五、传统民俗与保存技术之人才育成及推广。

六、其他有关传艺民俗事项。

第 9 条 秘书室掌理事项如下:

一、研考、文书、档案、印信、出纳、庶务、采购及财产管理。

二、工友(含技工、驾驶)之管理。

三、不属其他各组、室、中心事项。

第 10 条 人事室掌理本局人事事项。

第 11 条 政风室掌理本局政风事项。

第 12 条 会计室掌理本局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 13 条 文化资产保存研究中心掌理事项如下:

一、文化资产保存及管理维护技术研究。

二、文化资产保存修复技术之基础及应用研究。

三、文化资产保存技术谘询及支援。

四、文化资产保存修复技术之国际合作交流。

五、文化资产保存修复人才之育成。

六、其他有关文化资产保存技术研究事项。

第 14 条 本局处理业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依分层负责明细表逐级授权决定。

第 15 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命令,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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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命令现行条文,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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