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文化资产局处务规程
文化部文化资产局处务规程 民国100年10月31日(现行条文) 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命令 2011年10月31日 有效期:民国101年(2012年)5月20日至今 |
|
第 1 条 文化部文化资产局(以下简称本局)为处理内部单位之分工职掌,特订定本规程。
第 2 条 局长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副局长襄助局长处理局务。
第 3 条 主任秘书权责如下:
一、文稿之综核及代判。
二、机密及重要文件之处理。
三、各单位之协调及权责问题之核议。
四、重要会议之筹办。
五、其他交办事项。
第 4 条 本局设下列组、室、中心:
一、综合规划组,分四科办事。
二、古迹聚落组,分四科办事。
三、古物遗址组,分三科办事。
四、传艺民俗组,分三科办事。
五、秘书室,分二科办事。
六、人事室。
七、政风室。
八、会计室。
九、文化资产保存研究中心,分三科办事。
第 5 条 综合规划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文化资产相关法规之拟议及谘询。
二、文化资产相关资料与出版品之征集、典藏、出版、数位化及推广。
三、文化资产之调查、整合及教育推广。
四、台湾世界遗产潜力点之保存、国际交流之规划及执行。
五、国会与地方联络、媒体交流及宣传行销。
六、其他有关综合规划事项。
第 6 条 古迹聚落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国定古迹、重要聚落之指定、登录、公告、废止及变更。
二、古迹、历史建筑、聚落、文化景观之保存维护。
三、国定古迹及重要聚落之调查、研究、活用及奖助。
四、国定古迹、重要聚落保存区之规划。
五、辅助直辖市、县(市)政府办理古迹、历史建筑、聚落、文化景观等文化资产之保存维护及活用。
六、其他有关古迹聚落事项。
第 7 条 古物遗址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国宝、重要古物、国定遗址、水下文化资产之指定、公告、废止及变更。
二、古物、遗址、水下文化资产之保存维护。
三、国宝、重要古物、国定遗址之调查、研究及奖助。
四、国定遗址及水下文化资产保存区之规划。
五、辅助直辖市、县(市)政府办理古物、遗址等文化资产之保存维护。
六、其他有关古物遗址事项。
第 8 条 传艺民俗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重要传统艺术、民俗与有关文物之研究调查、指定、废止、变更、传习、奖助及保存维护计画之研拟及执行。
二、文化资产保存技术与其保存者之列册、指定、废止、传习及保存维护。
三、辅助直辖市、县(市)政府与民间办理传统艺术、民俗及有关文物之普查、登录及保存维护。
四、辅助直辖市、县(市)政府办理濒临灭绝之传统艺术、民俗保存维护计画之研拟及执行。
五、传统民俗与保存技术之人才育成及推广。
六、其他有关传艺民俗事项。
第 9 条 秘书室掌理事项如下:
一、研考、文书、档案、印信、出纳、庶务、采购及财产管理。
二、工友(含技工、驾驶)之管理。
三、不属其他各组、室、中心事项。
第 10 条 人事室掌理本局人事事项。
第 11 条 政风室掌理本局政风事项。
第 12 条 会计室掌理本局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 13 条 文化资产保存研究中心掌理事项如下:
一、文化资产保存及管理维护技术研究。
二、文化资产保存修复技术之基础及应用研究。
三、文化资产保存技术谘询及支援。
四、文化资产保存修复技术之国际合作交流。
五、文化资产保存修复人才之育成。
六、其他有关文化资产保存技术研究事项。
第 14 条 本局处理业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依分层负责明细表逐级授权决定。
第 15 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