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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出口鉴定参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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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文化部、对外贸易部

发文时间:1960-7-12

生效日期:1960-7-12

    说明:

  一、    所有一切文物(包括复制品),如有可能在政治上引起浪影响以及有辱国体的文物,不论年代,一律不能出口。

  二、    少数民族的文物,一九四九年以前生产的,暂时一律不出口。

  三、    本文物出口鉴定参考标准所列各项文物系指真品而论,仿制品不在此限。但仿制品中,如具有研究参考价值或艺术价值较高的,也可以不准出口。

  四、    在文物出口鉴定参考标准所列年限规定以内,不能出口的文物,或经过鉴定认为可以出口的文物中,其他部门已有另行规定的(例如公安部门对于淫秽荒诞的文物图书,邮电部对于邮票,外贸部对于铜器、金、银器的出口等),可参照其他部门的规定办理。

  五、    清代的各种文物,除个别项目已注明不论残破与否一律不能出口外,倘文物残损程度已超过百分之五十以上,或经过修补后已完全改变其原貌者,可以根据文物本身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及文物存量的多少,决定其可以出口与否,不以所定年限为准则。

  六、    本文物出口鉴定参考标准所列各项文物品种、年限的标准,尚待补充修正。仅作为鉴定单位的内部掌握参考,不得外传。

  七、    地区特有的文物尚未列入本文物出口鉴定参考标准的,可以由地区自行补充规定。

      标准:

  一、    一切有关革命的文献及实物

   不包括解放以后公开发行的书籍,不论年代一律不出口。

  二、    古人类化石

   包括一切人类遗物遗迹的化石,不论年代一律不出口。

  三、    古生物化石

   包括一切古代动植物遗迹、遗骸的化石,完整的一律不出口。

  四、    有关一切古代建筑物的实物资料

  1.    建筑模型图样

   包括一切古代建筑的木制模型、纸制烫样、平面立面图、内部装修画样及工种做法等,一九一一年(宣统三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2.    建筑物装修、构件

  (一)    天花、藻井、隔扇、门窗、落地罩、隔断等装修,一七九五年(乾隆六十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二)    琉璃构件、雕砖构件、石雕构件、金属构件及饰件等,一七九五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三)    一切有花纹、文字的完整砖瓦及水道管等少见的建筑材料,一七九五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四)    空心砖、画象砖、彩画砖,一律不出口。

  五、    绘画

  1.    国画

  (一)    包括名家作品或非名家作品以及不署名的画家的作品,一七九五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二)    一切肖象、影象、风俗画、战功图、纪事图、行乐图等,一九四九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旅客携带属于本人或其家属的肖象、影象、行乐图等可不在此限。

  (三)    一切古代宫殿、庙宇、石窟墓葬中的壁画,不论年代一律不出口。

  2.    油画、水彩画、速写画

   著名画家的作品(请美协提名)以及非名家作品中内容具有历史文献价值的作品,一九四九年以前的不出口。

  六、    书法

   包括名人手写的一切卷轴、册、屏等及非名人手写、内容及书法具有一定历史艺术价值的写件,一七九五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七、    碑帖

   碑碣、摩崖、套帖等拓本,包括常见和稀见的,一七九五年以前所拓的一律不出口。

  八、    拓片

   包括墓志、甲骨、铜器、玉器、陶器、竹、木、牙、石等各种古器物的全形及其铬文、花纹的拓本(近代木板刻制匾的、对、屏条等的朱墨拓本除外),一九四九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九、    雕塑

   包括各种质料雕塑的人象、佛象、鸟、兽、山子等,一七九五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十、    铭刻

  1.    甲骨

   包括完整残破,有字无字,或真骨后刻假字及花纹的,一律不出口。

  2.    玺印

  (一)    一切质料所制的历代官印(包括玺、印、戮记等等),一律不出口。

  (二)    名家篆刻的,名人使用的制纽精美的印章,一九四九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3.    封泥

   不论年代一律不出口。

  4.    符契

   包括符节、铁券、铅券、腰牌、勋章、奖章、纪念章等,一九一一年以前一律不出口。旅客携带、属于本人或其亲属所受的勋章、奖章、纪念章可不在此限。

  5.    碑刻

   一切大小完整残缺的历代石经刻石、碑刻、墓志等,不论年代一律不出口。

  6.    书板、画板

   包括一切木刻书板、图板、年画板、门神板等,一九四九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十一、    图书

  1.    竹简、木简

   不论有字无字,不论年代一律不出口。

  2.    书札

   包括一切名人与非名人手写的往来函件,一九一一年以前一律不出口。旅客携带、属于本人或其亲属的一般来往函件可不在此限。

  3.    书籍

  (一)    包括一切木板印刷手抄的书籍以及批校本书籍,一九一一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二)    辛亥以后存量不多的木板书及石印、铅印的完整的大部丛书,如图书集成,四部丛刊、丛书集成、万有文库等,一九四九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三)    地方志、家谱、族谱(包括各种印刷的),不论年代一律不出口。

  4.    图谱

  (一)    包括一切木刻印刷或绘制的天文图、舆地图、水道图、水利图、道里图、边防图、战叻图、盐场图等,一九四九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二)    非公开发售的各种地图等,不论年代一律不出口。

  5.    档案

   包括一切档案例如:公文书及其附属图表、牌照、红白契约、钱粮地亩册、粮票、税票、公私帐薄、职员录以及有关经济建设的计划建议等,不论年代一律不出口。旅客携带属于与人本有关的帐薄,职员录等可不在此限。

  十二、    贲币

  1.    钱币

   包括一切古代、近代的母线样币等,一九四九年以前的不出口。旅社个别作装饰用不受有关现行管理货币办法限制的数量不多不属于珍贵的可以许其出口。

  2.    钞票

   包括一切宝钞、银票、钱帖、钞票,一九一一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3.    钱范

   包括古代各种货币范及近代各种硬币铜模,一九四九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4.    钞版

   包括铜、铁、木、牛角等质料的钞版票版,一九四九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十三、    舆服

  1.    车船舆轿

   完整全份的,一七九五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2.    车具马具

   不论全份零件,一七九五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3.    履冠

   一七九五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4.    衣服

   一七九五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5.    首饰

   包括各种质料所制的一切饰物,一七九五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6.    佩件

   包括各种料质所制的一切佩件,一七九五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十四、    器具

  1.    生产工具

   包括一切质产所制的各种生产工具,一七九五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2.    兵器

  (一)    不论何种兵器曾经名人使用,有记年记事的铬文的,不率年代一律不出口。

  (二)    刀、枪、剑、戟等各种类型的古代兵器,一七九五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三)    我国自制的各种大小枪炮,一九一一年以前的不出口。

  3.    乐器

  (一)    包括一切质料制作的乐器及舞乐用具,一九一一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二)    曾经著名艺人使用过的乐器,一九四九年以前的不出口。

  4.    仪仗

  (一)    全份的公、私所用的零星仪仗,一九一一年以前的不出口。

  (二)    古代公、私所用的零星仪仗,一七九五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5.    度量衡

  (一)    包括各时代的各种度量衡及其附件,一七九五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二)    有年款文字记载的,一九一一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6.    法器

   一切宗教法器(包括乐器、幡、旗等),一七九五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7.    明器

   包括各种质料所制专为殉葬用的俑人及各种器物,一七九五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8.    仪器

   包括日晷、罗盘、天文钟、天文仪、算筹等一切有关天文历算的仪器,一九一一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9.    家具

  (一)    一切黄花梨、紫檀、乌木、老鸡翅木所制的家具,不论年代一律不出口。

  (二)    其他一切质料所制的家具、包括屏风、插屏、挂屏、匾对、座灯、挂灯、壁灯等,一七九五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10.    铜器

   包括殷商以来各时代的一切铜器,一七九五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11.    铁器

   包括殷商以来各时代的一切铁器,一七九五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12.    锡器

   包括殷商以来各时代的一切锡器,一七九五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13.    银器

   包括殷商以来各时代的一切银器,一七九五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14.    金器

   包括一切金制的成件器物,例如瓶、碗、盘、壶、盂、盏、盒及首饰等,一七九五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15.    磁器

  (一)    包括各时代的各种磁器制品,一七九五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二)    一切大小件历代官窑制品及私家款识的制品,不论年代一律不出口。

  16.    陶器

   包括早期的彩陶、黑陶、白陶、红陶、灰陶、印纹陶、釉陶等的成件器物及考古标本的残片,不论年代一律不出口。

  17.    漆器

   包括一切雕漆、彩漆、螺钿、堆灰、雕填、镶嵌等各种的漆器,一七九五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18.    织物

   各种绸、缎、绫、罗、纱、绢、锦、麻、呢、绒等织物,包括手卷、画轴、册页上附属的包首、隔水、册页画等所用的织物,一七九五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19.    地毯

   一七九五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20.    钟表

   包括我国自制的各种钟表,一九一一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21.    烟壶

  (一)    包括各种质料所制的大小烟壶,一七九五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二)    匣画壶名家作品,一九一一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22.    扇子(包括扇骨)

  (一)    成扇,包括各种质料的折扇、纨扇、雕骨、素骨、素面、绘面的成扇,一七九五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二)    名家刻骨(包括地区名家),一九一一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十五、    民间艺术

  (一)    包括年画、神马、剪纸、泥人等各种不同类型的民间艺术作品 一九一一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二)    玩具,包括风筝、走马灯等(近代仿洋玩具除外) 一九四九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十六、    文具

  1.    纸

  (一)    素纸,包括信笺及手卷、册页所附的素纸,一七九五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二)    腊笺、金花笺、印花笺、暗花笺等,一九一一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2.    砚

  (一)    包括各种质料所制有雕饰铬刻的砚石及素砚,一七九五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二)    有铬刻的砚石,一九一一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3.    笔

   包括各种质料所制的笔杆,一七九五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4.    墨

   一九四九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5.    其他文具

   包括各种质料所制的笔筒、笔架、镇纸、臂格、墨床等各种文房用具,一七九五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十七、    文娱用品

   包括象棋、围棋、双陆叶子、骰子、诗牌、骨牌(附牙牌谱)、酒筹、围筹、状元筹、升官图、游园图、投壶等各种文娱用品,一九一一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十八、    戏曲道具品

    

  (一)    包括戏衣、皮影、木偶以及各种与戏剧有关的道具,一九一一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二)    唱片(外国唱片除外),一九四九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十九、    工艺美术品

  1.    玉器

   包括各种玉石及翡翠、玛瑙、水晶、孔雀石、碧玺、绿松、青金、琥珀、雄精、车渠等所制大小各种物品,一七九五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2.    料器

   包括玻璃器等,一七九五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3.    珐琅

   包括景泰蓝、画珐琉、烧蓝等所制的大小物品,一七九五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4.    紫砂

  (一)    包括各种大小器物,一七九五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二)    名家款制的各种器物,一九一一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5.    木雕

   包括髹漆、金木及各种木雕的大小物品,一七九五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6.    牙角

  (一)    象牙、玳瑁及各种骨质所制大小物品,一七九五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二)    犀角所制大小物品,一九一一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7.    藤竹器

   包括各种藤竹编的大小物品及文竹制物品,一七九五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8.    缂丝

   包括各种绣货,一七九五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9.    火画

   包括通草画、纸织画等各种物品,一九一一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10.    玻璃油画

  (一)    肖象画、风俗画,一九四九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旅客携带属于本人或其亲属的肖象画不在此限。

  (二)    一般故事画及寿意画等,一七九五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11.    铁画

   一七九五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二十、    邮票

    

  (一)    清代稀见的邮票,一律不出口。

  (二)    解放区稀少的邮票(按邮票发行局现行单行规定),一律不出口。

  二十一、    外国文物图书

    

  (一)    具有科学.艺术.历史价值而且比较稀见的,不能出口。

  (二)    一般的,可以不加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