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出口鑑定參考標準
發文單位:文化部、對外貿易部
發文時間:1960-7-12
生效日期:1960-7-12
說明:
一、 所有一切文物(包括複製品),如有可能在政治上引起浪影響以及有辱國體的文物,不論年代,一律不能出口。
二、 少數民族的文物,一九四九年以前生產的,暫時一律不出口。
三、 本文物出口鑑定參考標準所列各項文物係指真品而論,仿製品不在此限。但仿製品中,如具有研究參考價值或藝術價值較高的,也可以不准出口。
四、 在文物出口鑑定參考標準所列年限規定以內,不能出口的文物,或經過鑑定認為可以出口的文物中,其他部門已有另行規定的(例如公安部門對於淫穢荒誕的文物圖書,郵電部對於郵票,外貿部對於銅器、金、銀器的出口等),可參照其他部門的規定辦理。
五、 清代的各種文物,除個別項目已註明不論殘破與否一律不能出口外,倘文物殘損程度已超過百分之五十以上,或經過修補後已完全改變其原貌者,可以根據文物本身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及文物存量的多少,決定其可以出口與否,不以所定年限為準則。
六、 本文物出口鑑定參考標準所列各項文物品種、年限的標準,尚待補充修正。僅作為鑑定單位的內部掌握參考,不得外傳。
七、 地區特有的文物尚未列入本文物出口鑑定參考標準的,可以由地區自行補充規定。
標準:
一、 一切有關革命的文獻及實物
不包括解放以後公開發行的書籍,不論年代一律不出口。
二、 古人類化石
包括一切人類遺物遺蹟的化石,不論年代一律不出口。
三、 古生物化石
包括一切古代動植物遺蹟、遺骸的化石,完整的一律不出口。
四、 有關一切古代建築物的實物資料
1. 建築模型圖樣
包括一切古代建築的木製模型、紙製燙樣、平面立面圖、內部裝修畫樣及工種做法等,一九一一年(宣統三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2. 建築物裝修、構件
(一) 天花、藻井、隔扇、門窗、落地罩、隔斷等裝修,一七九五年(乾隆六十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二) 琉璃構件、雕磚構件、石雕構件、金屬構件及飾件等,一七九五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三) 一切有花紋、文字的完整磚瓦及水道管等少見的建築材料,一七九五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四) 空心磚、畫象磚、彩畫磚,一律不出口。
五、 繪畫
1. 國畫
(一) 包括名家作品或非名家作品以及不署名的畫家的作品,一七九五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二) 一切肖象、影象、風俗畫、戰功圖、紀事圖、行樂圖等,一九四九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旅客攜帶屬於本人或其家屬的肖象、影象、行樂圖等可不在此限。
(三) 一切古代宮殿、廟宇、石窟墓葬中的壁畫,不論年代一律不出口。
2. 油畫、水彩畫、速寫畫
著名畫家的作品(請美協提名)以及非名家作品中內容具有歷史文獻價值的作品,一九四九年以前的不出口。
六、 書法
包括名人手寫的一切捲軸、冊、屏等及非名人手寫、內容及書法具有一定歷史藝術價值的寫件,一七九五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七、 碑帖
碑碣、摩崖、套帖等拓本,包括常見和稀見的,一七九五年以前所拓的一律不出口。
八、 拓片
包括墓誌、甲骨、銅器、玉器、陶器、竹、木、牙、石等各種古器物的全形及其鉻文、花紋的拓本(近代木板刻制匾的、對、屏條等的朱墨拓本除外),一九四九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九、 雕塑
包括各種質料雕塑的人象、佛象、鳥、獸、山子等,一七九五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十、 銘刻
1. 甲骨
包括完整殘破,有字無字,或真骨後刻假字及花紋的,一律不出口。
2. 璽印
(一) 一切質料所制的歷代官印(包括璽、印、戮記等等),一律不出口。
(二) 名家篆刻的,名人使用的制紐精美的印章,一九四九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3. 封泥
不論年代一律不出口。
4. 符契
包括符節、鐵券、鉛券、腰牌、勳章、獎章、紀念章等,一九一一年以前一律不出口。旅客攜帶、屬於本人或其親屬所受的勳章、獎章、紀念章可不在此限。
5. 碑刻
一切大小完整殘缺的歷代石經刻石、碑刻、墓誌等,不論年代一律不出口。
6. 書板、畫板
包括一切木刻書板、圖板、年畫板、門神板等,一九四九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十一、 圖書
1. 竹簡、木簡
不論有字無字,不論年代一律不出口。
2. 書札
包括一切名人與非名人手寫的往來函件,一九一一年以前一律不出口。旅客攜帶、屬於本人或其親屬的一般來往函件可不在此限。
3. 書籍
(一) 包括一切木板印刷手抄的書籍以及批校本書籍,一九一一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二) 辛亥以後存量不多的木板書及石印、鉛印的完整的大部叢書,如圖書集成,四部叢刊、叢書集成、萬有文庫等,一九四九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三) 地方志、家譜、族譜(包括各種印刷的),不論年代一律不出口。
4. 圖譜
(一) 包括一切木刻印刷或繪製的天文圖、輿地圖、水道圖、水利圖、道里圖、邊防圖、戰叻圖、鹽場圖等,一九四九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二) 非公開發售的各種地圖等,不論年代一律不出口。
5. 檔案
包括一切檔案例如:公文書及其附屬圖表、牌照、紅白契約、錢糧地畝冊、糧票、稅票、公私帳薄、職員錄以及有關經濟建設的計劃建議等,不論年代一律不出口。旅客攜帶屬於與人本有關的帳薄,職員錄等可不在此限。
十二、 賁幣
1. 錢幣
包括一切古代、近代的母線樣幣等,一九四九年以前的不出口。旅社個別作裝飾用不受有關現行管理貨幣辦法限制的數量不多不屬於珍貴的可以許其出口。
2. 鈔票
包括一切寶鈔、銀票、錢帖、鈔票,一九一一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3. 錢範
包括古代各種貨幣范及近代各種硬幣銅模,一九四九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4. 鈔版
包括銅、鐵、木、牛角等質料的鈔版票版,一九四九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十三、 輿服
1. 車船輿轎
完整全份的,一七九五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2. 車具馬具
不論全份零件,一七九五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3. 履冠
一七九五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4. 衣服
一七九五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5. 首飾
包括各種質料所制的一切飾物,一七九五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6. 佩件
包括各種料質所制的一切佩件,一七九五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十四、 器具
1. 生產工具
包括一切質產所制的各種生產工具,一七九五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2. 兵器
(一) 不論何種兵器曾經名人使用,有記年記事的鉻文的,不率年代一律不出口。
(二) 刀、槍、劍、戟等各種類型的古代兵器,一七九五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三) 我國自製的各種大小槍炮,一九一一年以前的不出口。
3. 樂器
(一) 包括一切質料製作的樂器及舞樂用具,一九一一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二) 曾經著名藝人使用過的樂器,一九四九年以前的不出口。
4. 儀仗
(一) 全份的公、私所用的零星儀仗,一九一一年以前的不出口。
(二) 古代公、私所用的零星儀仗,一七九五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5. 度量衡
(一) 包括各時代的各種度量衡及其附件,一七九五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二) 有年款文字記載的,一九一一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6. 法器
一切宗教法器(包括樂器、幡、旗等),一七九五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7. 明器
包括各種質料所制專為殉葬用的俑人及各種器物,一七九五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8. 儀器
包括日晷、羅盤、天文鐘、天文儀、算籌等一切有關天文歷算的儀器,一九一一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9. 家具
(一) 一切黃花梨、紫檀、烏木、老雞翅木所制的家具,不論年代一律不出口。
(二) 其他一切質料所制的家具、包括屏風、插屏、掛屏、匾對、座燈、掛燈、壁燈等,一七九五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10. 銅器
包括殷商以來各時代的一切銅器,一七九五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11. 鐵器
包括殷商以來各時代的一切鐵器,一七九五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12. 錫器
包括殷商以來各時代的一切錫器,一七九五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13. 銀器
包括殷商以來各時代的一切銀器,一七九五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14. 金器
包括一切金制的成件器物,例如瓶、碗、盤、壺、盂、盞、盒及首飾等,一七九五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15. 磁器
(一) 包括各時代的各種磁器製品,一七九五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二) 一切大小件歷代官窯製品及私家款識的製品,不論年代一律不出口。
16. 陶器
包括早期的彩陶、黑陶、白陶、紅陶、灰陶、印紋陶、釉陶等的成件器物及考古標本的殘片,不論年代一律不出口。
17. 漆器
包括一切雕漆、彩漆、螺鈿、堆灰、雕填、鑲嵌等各種的漆器,一七九五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18. 織物
各種綢、緞、綾、羅、紗、絹、錦、麻、呢、絨等織物,包括手卷、畫軸、冊頁上附屬的包首、隔水、冊頁畫等所用的織物,一七九五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19. 地毯
一七九五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20. 鐘錶
包括我國自製的各種鐘錶,一九一一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21. 煙壺
(一) 包括各種質料所制的大小煙壺,一七九五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二) 匣畫壺名家作品,一九一一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22. 扇子(包括扇骨)
(一) 成扇,包括各種質料的摺扇、紈扇、雕骨、素骨、素面、繪面的成扇,一七九五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二) 名家刻骨(包括地區名家),一九一一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十五、 民間藝術
(一) 包括年畫、神馬、剪紙、泥人等各種不同類型的民間藝術作品 一九一一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二) 玩具,包括風箏、走馬燈等(近代仿洋玩具除外) 一九四九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十六、 文具
1. 紙
(一) 素紙,包括信箋及手卷、冊頁所附的素紙,一七九五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二) 臘箋、金花箋、印花箋、暗花箋等,一九一一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2. 硯
(一) 包括各種質料所制有雕飾鉻刻的硯石及素硯,一七九五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二) 有鉻刻的硯石,一九一一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3. 筆
包括各種質料所制的筆桿,一七九五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4. 墨
一九四九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5. 其他文具
包括各種質料所制的筆筒、筆架、鎮紙、臂格、墨床等各種文房用具,一七九五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十七、 文娛用品
包括象棋、圍棋、雙陸葉子、骰子、詩牌、骨牌(附牙牌譜)、酒籌、圍籌、狀元籌、升官圖、遊園圖、投壺等各種文娛用品,一九一一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十八、 戲曲道具品
(一) 包括戲衣、皮影、木偶以及各種與戲劇有關的道具,一九一一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二) 唱片(外國唱片除外),一九四九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十九、 工藝美術品
1. 玉器
包括各種玉石及翡翠、瑪瑙、水晶、孔雀石、碧璽、綠松、青金、琥珀、雄精、車渠等所制大小各種物品,一七九五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2. 料器
包括玻璃器等,一七九五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3. 琺瑯
包括景泰藍、畫琺琉、燒藍等所制的大小物品,一七九五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4. 紫砂
(一) 包括各種大小器物,一七九五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二) 名家款制的各種器物,一九一一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5. 木雕
包括髹漆、金木及各種木雕的大小物品,一七九五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6. 牙角
(一) 象牙、玳瑁及各種骨質所制大小物品,一七九五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二) 犀角所制大小物品,一九一一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7. 藤竹器
包括各種藤竹編的大小物品及文竹製物品,一七九五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8. 緙絲
包括各種繡貨,一七九五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9. 火畫
包括通草畫、紙織畫等各種物品,一九一一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10. 玻璃油畫
(一) 肖象畫、風俗畫,一九四九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旅客攜帶屬於本人或其親屬的肖象畫不在此限。
(二) 一般故事畫及壽意畫等,一七九五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11. 鐵畫
一七九五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二十、 郵票
(一) 清代稀見的郵票,一律不出口。
(二) 解放區稀少的郵票(按郵票發行局現行單行規定),一律不出口。
二十一、 外國文物圖書
(一) 具有科學.藝術.歷史價值而且比較稀見的,不能出口。
(二) 一般的,可以不加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