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建设问题
叙言
[编辑]十年来之中国,若支破屋于淖泽之上,非大乱后不能大治。此五尺之童所能知也。武汉事起,举国云集响应。此实应于时势之要求,冥契乎全国民心理之所同然。是故声气所感,不期而洽乎中外也。今者破坏之功已逾半矣。自今以往时势所要求者,乃在新中国建设之大业。而斯业之艰巨,乃什百于畴曩。此非一二人之智力所能取决,实全国人所当殚精竭虑以求止于至善者也。启超学谫才绵,岂足以语于此。顾亦尝积十年之研索,加以一月来苦思极虑,于多数人心目所悬之诸大问题,穷极其利害,有敢决言者,亦有未敢决言者,姑就所得条举之,以质诸国民。他日更有见,当续布也。
- 辛亥九月 著者识
上篇、单一国体与联邦国体之问题
[编辑]我国之大一统逾二千年,单一国联邦国之问题本无从发生也。自一月来各省相继宣告独立,识微之士始思标此义以谋结合。其利害若何?其进行方法若何?最今日所宜熟讲也。今分三节论之。
第一节、联邦国体单一国体之利害
[编辑]治国法学者称联邦国为完全国家之过渡。凡以联邦组织立国者皆一时不得已之所为,非欲以此终焉已也。今世联邦国之最著者莫如德、美,而彼两国之政治方日趋于集中。其渴思糅联邦以归于单一,至易见也。故两者之利害本无商榷之馀地。惟诚不得已而出于此,斯不可不商榷耳。今中国之议采联邦制果为不得已与否?吾今犹未能确言。然其利害固有可先论者。
(甲)主联邦论者所持之说
[编辑]一、中国幅员广漠,交通未便,断非恃一中央政府所能善其治理。剖为联邦,治具易张。
二、各省利害关系不同,惟本省人最善知本省利病。利用人民两重爱国心,发达可期周密。三、各省竞争,互相淬厉,进步愈捷。
四、以现在情形论之,全国未得确定之中心点,将来各省虑难相下,联邦可以息争。
五、旧朝若未遽颠覆净尽,就令暂保一境,使加入联邦,亦可弭兵。六、蒙、回、藏、疆,各为联邦,自由加入,可免分裂。
(乙)非联邦论者所持之说
[编辑]一、联邦宪法其政权之分赋于中央政府者皆取列举主义。中央活动之范围甚狭,不能得强有力之政府,恐不适于今之时势。
二、我国近年已微以省界为病,采联邦制将益助长人民之地方观念,妨国家之统一。
三、政治问题画为中央与各邦之两部分,两皆不能具足;政治家无论就何方面,皆不能尽其才,将酿成美国人厌倦政界之习。
四、无历史的根柢,恐事实上之联邦不能成立。
五、现在各省多有仰他省补助政费者;析为联邦,发达必至偏枯。
六、蒙、回、藏、疆,更无各自成邦之理;标此以期结合,事实等于抛弃。
以上两造之说,其所根据之理由皆甚强,请于次节撷其要点论列之。
第二节、中国将遵何道乃得成联邦国体乎?
[编辑]国家为一种有机体,非一时所骤能意造也。其政治现象之变化必根据于历史。今世联邦国有三,曰德意志联邦、曰瑞士联邦、曰北美联邦。瑞太小,实则二十二村耳,可勿深论。德则君主联邦国之代表也,美则民主联邦国之代表也。德之各邦自中世史以来久已存在,建国最古者垂千年,新者亦二百馀年。新帝国之建不过排奥戴普,一转移间耳。其历史之深远若彼。美则自清教徒移植以来,各州本为自治体。英王所给约券即为各州宪法渊源。盖成为具体而微之国家者,四百馀年于兹矣。脱英轭而易以共和政府,中央之统属变,而地方之组织未尝变也。其历史之深远又若此。我国骤欲效之,其果克致乎?此尽人所不能无疑也。我国昔虽为封建,而废绝已二千年,无复痕迹。虽人民私权,政府向不干涉。缘放任之结果,留自治之美风。然欧美人所谓完全自治机关,求诸我国,实渺不可得。夫德之各邦,美之各州,其内部之构造,实与一国无异者也。今日合全国俊髦以谋构造唯一之新中国,犹惧不给。其更有馀力以先构造此二十馀邦乎?此不可不熟审也。夫构造唯一之新中国,不过由旧而之新耳。为事虽难而尚易,构造二十馀邦,乃自无而之有,为事似易而实难。此不可不熟审也。且我国今日必须构造此二十馀邦,然后能间接以构造唯一之新中国乎?抑毋须尔。而可以直接构造新中国乎?此不可不熟审也。以吾国幅员之廓,治具之疏,若诚能以联邦为基础,然后置完全中央政府于其上,则政治之密度增,人民之幸福进,此吾所祷祀以求也。虽然吾求联邦之基础而不可得,吾恐陈义虽高,终属理想。此吾所以不敢坚持也。本节所论非可与不可之问题,乃能与不能之问题,愿我国民稍留意也。
第三节、采联邦制所当审慎之诸端
[编辑]吾前既言之矣,联邦国不过单一国之过渡,究极必求趋于单一,求之而未得,乃以联邦为一时权宜。故联邦云者,必前此仅有群小国,本无一大国,乃联小以为大也。若前此本有一大国,乃剖之为群小,更谋联之为一大,微论不能,即能矣,而手段毋乃太迂曲。吾平素所以不敢持联邦论者以此也。虽然凡一问题之发生,皆起于不得已。今既有各省独立之事实,人人忧将来统一之艰。然后心理乃趋于此著,谓非有所不得已焉不可也。若诚不得已而终出于联邦,则吾对于联邦组织有愿国民注意者数事焉。
第一、联邦首长之资格
[编辑]联邦之各邦实具体而微之国家也。凡国家所有之机关,不可以不备,则首长其最要矣。今世各联邦首长之资格其种类有三。
- 一、世袭者,德意志联邦除三自由市外,其馀各邦是。
- 二、由本地方人民公举者,北美联邦、瑞士联邦是。
- 三、由中央首长任命者,英属加拿大联邦、澳洲联邦是。
第一种绝非我所能效,可勿具论。第二种按诸理论,最为正当,然行之恐多流弊。盖以吾国向来政治习惯,骤使人民全体投票以举首长,则或失之太冷,徒受运动而盲从;或失之太热,缘剧争而酿乱。谓公举必能得国民所真好恶,实空想耳。此义当于次节论民主共和制项下详发之,今不先赘。夫全国阅数年举一民主,识者犹忧其险艰。况各邦又各自公举哉!藉曰无险艰,而为国民者,既须举中央首长,举中央国会两院议员,复须举各邦首长及邦会议员,其下地方团体之公职尚不计,是每岁平均当行选举数次。劳费不亦甚乎?然则必不得已而行联邦制,似惟当采第三种之法而已。加拿大、澳洲各有一总督。总督下有巡抚(加拿大七,澳洲六),皆由伦顿政府任命。然皆不负政治上之责任,各自有其国务大臣代负之,实一种之君主立宪制也。可以保威严,可以杜争竞,为法最良。但中国将来苟非立君,或恐难采此法。无已,则犹当由中央共和政府任命,使之对于各该邦之议会负责任。虽然信如是也,则中央政府之权力甚重,各邦独立之范围仅矣,名则联邦实与今之行省相去一间耳。顾吾以为中国国家之组织实当如是。吾于完全之联邦精神,盖不敢妄赞也。
第二、联邦与中央之权限
[编辑]联邦之为物,其统治全权本为各小邦之所固有。及联群小为一大,乃将此权割出一部分,献诸中央。其所割献者,列举于宪法正文;宪法所未举者,则各邦之所保留也,如德国、美国是。若纯粹之单一国,则中央所赋予地方之权限,仅用地方自治法规定之,而不以著诸宪法,如英、法、日本等国是。亦有在两者之中者,中央权限、地方权限各各列举于宪法中,如奥大利是。我国于此三者当何择乎?以吾平素所持论则谓必当采英、法、日之制,然此则已非复联邦矣。若用奥制,骤视若两无偏畸,然天下事理非列举所能罄。有列举必有挂漏。两方列举,则其挂漏者不知应保留于何方,权限之纷议必生。无已,其仍用德、美制乎。若事势必至尔尔,则当制定宪法时各省人士万不可存猜忌中央之心,不可务削减中央之权以自广。盖处今日国竞至剧之世,苟非得强有力之中央政府,国无道以图存也。昔美国之始制宪法,地方感情较强,限制中央过甚。后卒酿南北战争,至今卢斯福所倡新国家主义,即欲以药斯病。盖其沮滞美国之进步不为少矣。我国民爱乡之念甚挚,丰于所昵,亦情之恒。且中央专制,久撄众忌,难保无主极端分权之论,指为与人民幸福最相应者。虽然吾望我国民其毋尔也。彼美国之宪法根于彼之历史,非我所能学也。况彼犹且不胜其弊,我何为效之?治今日之中国实当以整齐严肃为第一义。若鉴旧朝中央集权之弊而务矫之,安见其可。彼旧朝岂识机关之集权,但有私人之攘夺耳。夫安可因彼之噎,废我之食。夫军政、外交、司法之必当集中无论矣。即如财政政策、工商政策、交通政策、教育政策等全国方针,安可以不定于一。质言之,则各部之事其行政上应分权者虽甚多,其立法上应分权者实甚少。以吾之意,窃谓苟不得已而用联邦制,则宪法之规定当与美相反。对于各邦权限,取列举主举,其不列举者尽保留于中央。夫似此则已几于非联邦矣。所异于英、法、日诸国者,彼以普通法律列举之,我则以宪法列举之,轻重微有别耳。
第三、联邦之区域
[编辑]若必采联邦制,则即以今之行省为联邦区域乎?抑别定联邦区域乎?此一问题也,吾屡言我国联邦无历史上之根柢。若必于无中而强求其有,则惟行省差为近之。虽然省界思想本足以为统一之梗,今方当同袍敌忾之时,此种病征似不发现,或缘此次事变而革除之。诚国家前途莫大之幸。然底定之后,能否长尔尔,实尽人所难断言也。今缔造新国诚不可不注意此事。将各种行政区域错综而沟通之,实融合之一种手段也。今若仍各省之旧,而范之以联邦,得毋助长此焰乎?斯不可不熟计也。且现在行省之区分,其幅员大小、境界系属实多不适,允宜修正。域以联邦,毋乃增障。故吾于行省联邦说不敢深赞也。若别画疆而新造之,则为道又益艰矣。
抑既称为联邦,必须将其所得行之统治权,充分以行于境内。质言之,则各邦政府必须能有实力以圆满宰制其本邦也。以今者各省改造之新邦,其果能有此实力乎?将来当用何道可以得此实力乎?此国民所当熟审也。万一力薄不任,而于大联邦内复分为小联邦,小联邦内复分为更小联邦,则中国成齑粉矣。吾固日祝我国民之决不尔尔。虽然凡当革命之际,人民距心力恒发动甚剧,而向心力每为所抑。此征诸各国历史而皆然者也。我国民不可不引为深戒也。
第四、联邦与旧朝
[编辑]谓联邦可以暂容旧朝使之加入,此亦出于调和之苦心。虽然吾以为直幻想耳。中国联邦,而使旧朝拥片土为普鲁士,谓我国民能承认之乎?使能承认者,则又不如行虚君共和制之为得策矣。若以此为应行联邦制之理由,则吾疑其无理由也。
第五、联邦与藩疆
[编辑]联邦制所最难处置者,则蒙、回、藏诸藩疆也。使彼等能各自为邦以加入联邦中,岂非大善。然平心论其程度,实未足以语于建国,此为所困衡也。或曰如美国虽为联邦,固多中央政府之直辖地。今之阿拉士加及菲律宾无论矣,即如阿利根、华盛顿、新墨西哥、夏威夷诸州,前此皆不认为邦而认为属郡。我今效之,何为不可?斯固然也。然我诸藩疆与本部之关系,平昔本已阂隔,尔来强邻介煽,久已生心外向。今若非别有道以维系之,则惟有俟戡难之后,陈兵镇抚,窃恐此愿未偿,而物已非我有矣。此忧国之士所最宜兢兢也。
或者谓欧洲诸国壤地率皆比我数郡犹能泱泱称雄,我但拥十八省旧疆,安在不可以立国?况地大难治,甫田莠骄,稍缩政区,易收臂使。即暂时放弃诸藩疆,未足为病也。虽然今列国方以机会均等相揭橥,我一放弃,则诸藩不能自保,势必将有所属。泰东之均势一破,则本部金瓯又安能保?况人满之患,我亦犹人,移植之图,急不容缓。人方不惜糜烂其民以求辟新地,我安可举所固有而弃若弁髦。故今者建设伊始,当刻刻以蒙、回、藏、疆为念,务使不自屏于中国之外。而不然者,则对内成功奏凯之时,即对外一败涂地之时也。
要之,吾国今日所要求者,首在得一强固统一之中央政府。今采联邦制若能用德国式,则此愿诚易偿。然事势既不许尔尔。若用美国式则无论若何,而于强固统一之程度,总有所不慊。吾所以始终不能释然于联邦制者以此。今所最当熟审者,则今日之中国是否必须经过联邦之一阶级乃能进于单一。此则须俟全国俊杰之公判,非不佞所能臆断也。若将来事势所趋,可以毋经此级,吾所馨香以祷也。若必须经者,则吾愿当草制时,于其流弊三致意也。
下篇、虚君共和政体与民主共和政体之问题
[编辑]今后新中国之当采用共和政体,殆已成为多数之舆论。顾等是共和政体也,其种类复千差万别。我国将何所适从,是当胪察其利害,而慎所择也。
- 第一种,人民公举大统领而大统领掌行政实权之共和政体,此共和政体之最显著者,美国是,中美、南美诸共和国皆属此种。
- 第二种,国会公举大统领而大统领无责任之共和政体,法国是也。法国大统领由上下两议院公举,与美国之由人民选举者殊;而其地位亦与美统领绝异,乃略同英之君主,不负政治上之责任,政权悉在内阁。故美国选举大统领竞争极剧,法国易一大统领远不如内阁更迭之耸人耳目也。
- 第三种,人民选举终身大统领之共和政体,罗马奥古斯丁时代、法国两拿破仑时代曾行之。此皆僭帝之阶梯,非共和之正轨,现世已无其例。然墨西哥当爹亚士时代,连任二十馀年,亦几于终身矣。凡行此制者,名虽共和,实则最剧之专制也。
- 第四种,不置首长之共和政体,如瑞士联邦是也。瑞士之元首乃合议机关,非独裁机关也。瑞士之最高机关为参议院,议员七人,互选一人为议长。对外则以议长之名行之,然议长与其他六人职权实平等也。
- 第五种,虚戴君主之共和政体,英国是也。英人恒自称为大不列颠合众王国(Great British United Kingdom),或自称为共和王国(Public Kingdom)。其名称与美无异。浅人骤闻之,或且讶为不词,不知英之有王,不过以为装饰品,无丝毫实权,号为神圣,等于偶像。故论政体者,恒以英编入共和之一种。其后比利时本此意编为成文宪法,欧洲各小邦多效之。故今日欧洲各国什九皆属虚戴君主之共和政体也。今省名曰虚君共和制。
- 第六种,虚戴名誉长官之共和政体,英属之自治殖民地如加拿大、如澳洲、如南非洲皆是也。此等名虽藩属,实自为一国。而英廷所置总督地位正同英王,故国法学者统目为共和政体也。
右六种共和政体中我国人所最熟知者,则美法两国之式;其尤想望者,则美国式也。实则六者各有所长,而后进国择所仿效要当以适于己国情形为断。就中第六种不行于完全之独立国,我国除非采联邦制,以施诸各邦(即今之各省)容有商榷之馀地耳。今勿具论,请得取前五种比较其利病。
第一、人民选举终身大统领之共和政体何如?
[编辑]此共和政体之最可厌恶者也。何以故?以他种皆为共和立宪政体,独此种为共和专制政体故。谓此种政体可采,度国民必唾吾面。虽然西哲有恒言,政治无绝对之美。不能谓立宪之必为美,而专制之必为恶也。凡行此种政体之国,其被举为终身大统领者,必为雄才大略之怪杰。内之则实行开明专制以整齐其民,外之则扬国威于四海。苟中国今日而有其人,则正最适应于时势之要求者也。虽然此其人固可遇而不可求。苟其有之,则彼自能取之。无劳我辈之商榷,故可置勿论也。
又此种政体最后之结果,必变为君主专制政体。果复为因,因复生果,必酿第二次革命,墨之爹亚士,其近证之最切著者也。故吾国若有此人,固足以救时;竟无此人,亦国家之福也。
或曰欲防选举大统领纷争之弊,任举一中材为终身大统领,使之如法国制不负责任,似亦一法。答之曰,此殆不可行。一国元首,恒情所同歆也。世袭君主,视为固然,故虽童呆,或不为怪。既属公举,而使庸才终身在人上,势所不克致也。
第二、不置首长之共和政体何如?
[编辑]此惟极小国若瑞士者,乃能行之而无弊。瑞士一切中央机关权力皆甚微弱。稍重大之法案,国会辄不敢擅决,以付诸国民投票,不独执行机关为然也。彼为永世中立国,绝无外患。内之则地狭民寡,而自治之习甚完,无取夫有强大之政府也。我国今日,非得一极强有力之中央政府,何以为国?而以合议机关充一国元首,则于强有力之道,最相反者也。其不足采,盖无俟辩。
第三、人民公举大统领、而大统领掌行政实权之共和政体何如?
[编辑]此北美合众国排英独立后根据孟德斯鸠三权鼎立说所创之新政体,我国民所最艳羡也,而常人所知之共和政体,大都亦仅在此一种。虽然此可谓诸种共和政体中之最拙劣者,只可以行诸联邦国,而万不能行诸单一国。惟美国人能运用之,而他国人决不能运用。我国而贸然欲效之,非惟不能致治,而必至于酿乱。请言其理:
其一,凡立宪国,于元首之下,必别置行政府,对于立法府而负责任,两府相节相济,而治以康。独美国不然。彼固有行政府之国务大臣也,然惟对于大统领负僚属之责任,未尝对于议会而负责任,盖其系统各不相蒙也。然则为行政首长之大统领,亦对于议会负责任乎?曰:否否。议会由人民选举,大统领由人民选举,所自受者同,不得而相凌也。故美国政府,实无责任之政府,而与欧洲立宪国所谓责任内阁之大义正相反对者也。然则彼曷为而不流于专制耶?美国政府联邦之国也,政权之大部分,为各州政府所保留,其割爱以献诸中央政府者,实至微末耳。而即此微末之政权,其立法权之全部在两议院,行政府并提案权与不裁可权而两皆无之也。所馀行政权之重要部分,上院犹得掣肘之。故美国行政府实权限至狭、权力至脆之行政府也。我国而欲效彼耶?则亦必如彼之广赋政权于联邦,严画界限于两院,使政府无多地足供回旋,庶几可以寡弊。而试问此种政府,果适于今之中国否耶?今卢斯福辈日日号呼于众者,即欲革此制度,而别建一强有力之政府,盖深知非是无以竞于外也。我熟睹其覆辙,宁容蹈之?
其二,然则即用此制,而赋予大统领以广大之权限何如?
曰:固可也,然势则必返于专制,此征诸中美、南美诸国而最可见也。彼诸国皆袭取美国之成文宪法以建国者也,顾名则民主共和,而民之憔悴虐政,乃甚于君主专制。其最为我国人所新能记忆者,宜莫如数月前墨西哥被革之统领爹亚士矣。彼专制墨国垂三十年,路易十四、拿破仑未能仿佛其什一也。其他中南美诸邦,皆类是耳。夫彼诸邦之宪法,与美同系,而所演之结果乃若是相反,何也?美国政治之大部分,出于联邦各州;而彼诸国则全集于中央,大权所集,而他机关末由问其责任,欲其不专制焉,安可得也。今我新共和国之宪法,将纯效北美合众国耶?则政府权限太狭,不适于时势;将效中美、南美耶?则政府权力太横,必返于专制。故以美州之法系施诸我国,实无一而可也。
其三,吾既屡言冀得强有力之政府,然若采用美洲法系,则强有力之政府,适以为继续革命之媒介已矣。彼中美、南美诸国,革命惨剧,几于无岁无之,此稍治国闻者所能知也。
即如墨西哥,彼马德罗之革爹亚士而代为大统领,距今三月前事耳;今巴拉拉又起而革马德罗,掠地德半国,迫墨京而要求逊位矣。谓拉丁民族程度劣下,不能运用宪政,斯固然矣;然欧洲拉丁民族之宪政国固不少,何以剧急不如彼其甚?
此其源亦半由于立法不善,不可不察也。欧洲诸国,有元首超然于政府之上,政府则对国会负责任,人民不慊于政府,则政府辞职已耳。政府更迭太频繁,虽已非国家之福,然犹不至破坏秩序,危及国本也。美洲诸国,大统领即为行政府之首长,而任期有定,不以议会之从违为进退;人民不慊于政府,舍革命何以哉?夫国家元首与行政部首长,以一人之身兼之,此实天下最险之事。专制君主国所以易酿革命者以此,美洲诸共和民主国所以易酿革命者,亦以此也。是故欧系之宪法其体圆,美系之宪法其体方;欧系之宪法其用活,美系之宪法其用死。而其相异之机括,全在此著。吾愿世之心醉美宪者,一味吾言;吾愿将来有编纂宪法之责者,务慎所择,毋贸贸然效颦,而贻国家以无穷之戚也。
其四,法国之举大统领,民夷然视之,其郑重仅视举议员稍加一等耳。美国举大统领,则两党肉薄,全国骚然,几类戒严,贿赂苞苴,动逾亿兆。若中美、南美,则每届改选,未或不杀人盈野,非拥重兵,不能得之。等是民主共和也,而相去悬绝若彼,其故可思也。法之大统领,全摹仿欧洲各国君主,不躬亲政治以负责任,美其名,则曰“神圣不可侵犯”也。
质言之,则无用之装饰品也,不能直接用一人,不能直接行一政,政权所出,全在内阁总理,故野心家不乐争此以为重。
美洲诸国不然。美国行政府之权,虽云狭矣,然其权限内所属之官吏,悉由大统领进退,虽宪法上规定必须得元老院同意,然事实上皆大统领专行。故每一次改选大统领,苟继任者非其同党,则上自阁僚公使,下逮邮政脚夫、税关验丁,尽行易人,此曾游美国者所能熟知也。彼候选大统领之人,虽或廓然大公,其奈攀鳞附翼之徒太多,挟之使出于激烈卑劣之一途。彼美国幸而为清教徒所建设,道德较优美,自治之习甚完,全国仅两大党,故虽剧争而不至召乱耳。不然,其有以异于中南美者几何也?若中南美,则大统领之权愈崇,人之欲得之也愈甚,而其人民又乏自治之素养,缺政党之训练,争之不已,惟力是视,卒成为军人政治,前后相屠,国家永沈九渊,累劫不能自拔。呜呼!我国民而妄欲效颦美国也,吾惧此祸水行滔没吾神州也。彼诸国大率仅比我一郡,其元首比我古代一小侯耳,而惨争犹若彼。今若以四万万人之投票决此一席,再益以各省联邦首长,亦用此法决之,则其惨剧之比例,又当若何?言念及此,可为寒心。
吾知闻吾言者,必按剑疾视曰:汝何人?乃敢侮国民。汝何由知吾民程度必不如北美,而猥以比诸中美、南美?夫吾固非敢侮国民也,然又安敢面谀国民。彼条顿民族所演之英美两国,最富于自治力,最善训练政党,最能为秩序之政争,举全球各国,莫或能及之者。此天下公言也。谓我民程度能与彼抗颜行,徒自欺耳。自欺将焉取之?侧闻比者武汉首事诸君子,颇能相下,有赵却廉蔺之风,此诚极可喜之现像也。
然闻之议道自己而制法以民,凡立法当为百年之计,使常人皆可以率循。方今大敌在前,同袍敌忾,内订固可冀不起,而后此变迁,亦安可以不预防?昔法国大革命伊始,狄郎的士党实为首义,未几乃见屠于山岳党;山岳党中,罗拔士比尔、马拉、丹顿辈,又展转互屠。夫自始曷尝非戮力共事之人哉?
而后乃若彼者,势则然耳。吾固祝吾国永无此等不祥之事,然吾尤愿缔造之始,勿以立法之不臧,助长其势也。
且尤有一义为吾国民不可不深念者,吾屡言吾国今日所最渴望者,在得一强有力之中央政府,盖非是则不能整齐画一其民以图竞胜于外。此义当为全国稍有识者所同许也。然既已如此,则无异于共和政体之下而行开明专制,质言之,则爹亚士之莫安墨西哥,即操兹术也。然似此实最易酿成第二次革命,此我国民所最不可不留意也。(爹亚士前此所以能久于其位者,以其承百馀年大乱之后,人心思治已极,不惜牺牲一切以求得一专制之元首。盖与法国经大革命恐怖时代后,拿破仑应运而兴者,无异矣。及今年马德罗革爹亚士后不数月,而第二次革命起,则时势不同也。)
是故北美合众国所以能久安长治,而中美、南美则频年战乱者,北美人民程度优于中美、南美,固其一端也,然亦由国家组织法之根本差异有以致之。差异云何?则联邦分权与中央集权是也。使中美、南美各国中央权限之狭之一如北美,或未始不可以小康;使北美合众国中央权限之广一如中美、南美,亦安见其必无争乱也。故专以人民程度问题为北、中、南美政治现像差别之根原,所谓知其一未知其二也。而中南美诸国所以不能行联邦分权制者,实历史上之根柢使然,虽强欲效颦北美而不可得也。吾愿贤士夫之心仪美制者,且勿问吾民程度视美何如,尤当问吾国国势视美何如耳。
综而论之,吾烟若欲采用美制,则有种种先决问题必须研究者:(第一)美国之中央共和政府,实建设于联邦共和政府之上;而彼之联邦,乃积数百年习惯而成。我国能以此至短之日月,产出彼巩固之联邦乎?(第二)美国政权之大部分,皆在联邦各州,其所割出以赋与中央者,不过一小部分。我国效之,能适于今日之时势乎?(第三)美国行绝对的三权分立主义,中央立法之权,行政部不能过问,此制果可称为善良之制乎?我国用之,能致国家于盛强乎?(第四)美国由英之清教徒移植,养成两大政党之风,故政争之秩序井然。我国人能视彼无逊色乎?(第五)美国初建国时,地仅十三州,民仅三百万,其选举机关,夙已完备。我国今日情形,与彼同乎异乎?吾愿心仪美制者,于此诸问题一加之意也。
第四,国会公举大统领而大统领无责任之共和政体何如?
[编辑]此法国之制也,其优于美制者四:一、选举大统领,不用全国投票,纷争之范围较狭。二、其大统领与君主立宪国之君主等,缘无责任故无权力,人不乐争之,故纷扰之程度减。三、大统领既超然政府之外,政治有不慊于民心者,其极至政府辞职而止;非如美洲法系之将大统领与政府合为一体,施政不平,动酿革命。四、政府由国会多数党组织,立法部与行政部常保联络,非如美国极端三权分立之拙滞。此其所长也。盖法人所以创为此制者:(其一)法之共和政,成立在美后,鉴于中美、南美之流弊,且亦积八十年间屡次内乱之经验,不得已而出于此也。(其二)地在欧洲,蒙诸君主立宪国之影响,故晦其名而用其实也。若我国而必采用民主共和制,则师法其优于师美矣。然法制之劣于美制者亦有一焉:美之政府,与大统领同体,而大统领任期一定,对于国会不负责任,故常能继续实行其政见,不致屡屡摇动,以久任而见效。法则大统领虽端拱不迁,而政府更迭频繁。法之不竞,颇由于此。虽然,法制行之而不善,其极则足以致弱耳;美制行之而不善,则足以取乱亡。何也?凡用美国法系之国,苟政府不为多数人民所信任,则非革命不能易之也。此无他故焉,欧洲法系,以国会监督政府,国会与政府之联络甚密;美洲法系,政府与国会同受权于选民,离立而不相摄也。
法制与美制比较,其优劣既如彼;若以与英制比较,其劣于英者复有二焉:一、英王与法大统领,其超然立于政府与国会之外也虽同,然英王不加入政党,法大统领则借政党之力以得选。使大统领与总理大臣常为同党,则固无甚窒碍,然此实绝无仅有之事耳。法内阁每数月必更迭一次,安所得常与大统领同党者?苟非同党,则大统领常能用其法定之权,或明或暗,以牵制总理大臣。彼麦马韩(第三共和时代之第二大统领)之阴谋不轨,遵是道也,而后此且数见不鲜。法国政界,常有杌陧之象,此亦其一原因也。二、英王名虽为王,实则土偶。此种位置,惟以裤裤世胄处之最宜。法大统领既由选举,其人非一国之才望,不能中选。既为一国之才望,乃投闲置散,使充数年间之装饰品,未免为国家惜。昔拿破仑一世初被选为执政官时,愤然语人曰:“吾不愿为受豢之肥豚。”即此意也。
准此以谈,则法制之视美制,虽有一日之长,以云尽善,则犹未也。最近葡萄牙之共和宪法,最称后起,欲并取美法之长而去其短。然其大体实同于美,不过美大统领由人民选举,葡则采法制,由两议院选举耳。美制固有之诸弊,葡终不能免也。
第五,虚戴君主之共和政体何如?
[编辑]此虽未敢称为最良之政体,而就现行诸种政体比较之,则圆妙无出其右者矣。此制滥觞英国,全由习惯积渐而成,其后比利时著之成文宪法,遂为全欧列邦之模范。其为制也,有一世袭君主称尊号于兆民之上,与专制君主国无异也;而政无大小皆自内阁出,内阁则必得国会多数信任于始成立者也;
国会则由人民公举,代表国民总意者也。基实际与美法等国之主权在民者,丝毫无异。故言国法学者,或以编入共和政体之列。独其所以异者,则戴一世袭之大爵主为装饰品,国民待以殊礼,且岁供皇室费若干以豢养之而已。夫欧人果何取乎此装饰品,而全国人屈己以礼之,且出其血汗金钱以豢之也?以其可以杜内争而定民志也。夫以法国大革命恐怖时代,全国民死亡将半,争乱经八十馀年而始定;以中美、南美之每改选大统领一次辄起革命一次;试问国家所损失为数几何?以区区之皇室费与照例尊崇之虚文易之,天下代价之廉,莫过是也。是故十九世纪欧洲诸国,无国不经革命;夫革命固未有不与君主为敌者矣,及其成功也,则仍莫不虚戴一君主;其尤取巧者,则不戴本国人为君主,迎一异国异种之人而立之,但使之宣誓入籍、宣誓守宪而已。若比利时,若布加利牙,若罗马尼亚,若希腊,若那威,皆其例也。夫岂其国中无一才智之人可任大统领,而顾出于此迂远愚谬之举?
此其故可思也。中南美诸国所以革命相寻无己时,而彼诸国所以一革之后邦基永定者,其操术之巧拙异也。
且在今日国竞极剧之世,苟非得强有力之政府,则其国未有不式微者。而在美洲法系之国,大统领既与政府同体,且同受权于国民,国会不能问其责任,苟非以宪法极力裁减其权,势必流于专制。故美国政府,不能列席于国会,不能提出法案于国会,不能解散国会,惟奉行国会所立之法而己。夫政治贵有计画,而计画之人即为执行之人,然后可以察责任而课功罪也。美制不能然,国会计画之,而政府执行之,两不相接,而各有所诿,非所以图治也。在前此墨守门罗主义,与列强罕相角,固可以即安;在今日则大不适于时势矣,此卢斯福之亲国家主义所由倡也。然在美国法系之下,而欲此主义之现于实,吾信其难矣。欧洲之虚君共和制则异是。英人之谚曰:“国会之权力,除却使男女易体外,无一事不能为。”
国会之权,如彼其重也;而内阁总理大臣,惟国会多数党首领为能尸之。故国会常为政府之拥护者,国会之权,即政府之权也。然则政府之权力,亦除却使男女易体外,无一事不能为也。所谓强有力之政府,莫过是矣。然则易为而不流于专制?则以非得多数于国会者不能执政,而国会实由人民选举,其得多数者,必其顺民心者也。此制也,在专制君主国固不能行之;即在德日等之大权立宪国仍未能行之;若在美洲之诸民主共和国,尤绝对的不能行之;能行之者,惟虚君主共和国而已。此论政体者所以推此为极轨也。
然则中国亦可行此制乎?曰:呜呼!吾中国大不幸,乃三百年间戴异族为君主,久施虐政,屡失信于民,逮于今日,而今此事殆成绝望,贻我国民以极难解决之一问题也。吾十馀年来,日夜竭其力所能逮,以与恶政治奋斗,而皇室实为恶政治所从出。于是皇室乃大憾我,所以僇辱窘逐之者,无所不用其极。虽然,吾之奋斗,犹专向政府,而不肯以皇室为射鹄,国中一部分人士,或以吾为有所畏,有所媚,讪笑之,辱骂之,而吾不改吾度。盖吾畴昔确信美法之民主共和制,决不适于中国,欲跻国于治安,宜效英之存虚君,而事势之最顺者,似莫如就现皇统而虚存之。十年来之所以慎于发言,意即在是。吾行吾所信,故知我罪我,俱非所计也。虽然,吾盖误矣。今之皇室,乃饮鸩以祈速死,甘自取亡,而更贻我中国以难题。使彼数年以来,稍有分毫交让精神,稍能布诚以待吾民,使所谓(十九条信条)者,能于一年数月前发布其一二,则吾民虽长戴此装饰品,视之如希腊、那威等国之迎立异族耳,吾知吾民当不屑龈龈与较者。而无如始终不寤,直至人心尽去,举国皆敌,然后迫于要盟,以冀偷活,而既晚矣。夫国家之建设组织,必以民众意向为归。民之所厌,虽与之天下,岂能一朝居。呜呼,以万国经验最良之虚君共和制,吾国民熟知之,而今日殆无道以适用之,谁之罪也?是真可为长太息也!
无已,则依比利时、那威等国迎立异邦人为君主使宣誓入籍然后即位之例,但使现皇室能改从汉姓,我国民或许其尸此虚位乎?夫昔代既有行之者矣,北魏考文帝之改拓拔为元氏是也。更有进者,则宪法中规定册立皇后,必选汉族名媛,则数传之后,血统亦既不变矣。吾以为苟用此法,则以视糜千万人之血,以争此土木偶之虚君较为得计。然人心怨毒所中既若此其甚,其可行与否,吾不敢言也。
又所谓《宪法信条十九条》者,今已誓庙公布,若能永见实行,则虚君共和基础确立,吾民诚不必与争此虚位。然事定之后,旧朝其肯长此退让,不谋所以恢复其权力乎?此尽人所不能无疑也。窃以为若万不得已而戴旧朝以行虚君共和制,则迁都实为一最重要之条件。诚有南迁,则民权之确立,庶可期矣。且京师久为首恶之区,非离却之,则政治之改革,终末由奏效也。然此事果能办到乎?即能办到,而吾国民遂能踌躇满志乎?吾盖不敢言。
然则舍现在皇统外,仍有行虚君共和制之道乎?曰:或有一焉。吾民族中有孔子之裔衍圣公者,举国世泽之延未有其比也,若不得已,而熏丹穴以求君,则将公爵加二级,即为皇帝。此视希腊、那威等之迎立外国王子,其事为尤顺矣。
夫既以为装饰品,等于崇拜偶像,则亦何人不可以尸此位者?
此或亦无法中之一法耶!虽然,尚有三疑义焉:
其一,若非现皇室禅让,则友邦不易承认,而禅让之事,恐不易期。南北相持既久,是否能保国中秩序?秩序既破,干涉是否能免?
其二,孔子为一教主,今拥戴其嗣为一国元首,是否能免政教混合之嫌?是否能不启他教教徒之疑忌?
其三,蒙、回、藏之内附,前此由于服本朝之声威,今兹仍驯于本朝之名公,皇统既易,是否尚能维系?若其不能,中国有无危险?
凡此三者,皆极难解决之问题。其第一、第三项,则无论欲改民主,欲戴衍圣,皆同此患;其第二项,则衍圣所独也。同是戴虚君,而衍圣公不如现皇室者即在此。故曰:现皇室既不能戴,则我国行虚君共和制之望殆绝也。
夫民主共和制之种种不可行也既如彼,虚君共和制之种种不能行也又如此,于是乎吾新中国建设之良法殆穷。夫吾国民终不能以其穷焉而弃不建设也,必当思所以通之者。吾思之思,既竭吾才矣,而迄未能断也。吾只能尽举其所见,胪陈利病于国民之前,求全国民之慎思审择而已。夫决定一国建设之大问题,惟全国民能有此权,决非一私人所能为役也。
若曰一私人应出其意见,以供全国民之参考乎,则吾待吾再若思有得,乃更以献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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