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新中國建設問題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新中國建設問題
作者:梁啟超
1911年11月
本作品收錄於《梁啟超文集/卷27

敘言

[編輯]

十年來之中國,若支破屋於淖澤之上,非大亂後不能大治。此五尺之童所能知也。武漢事起,舉國雲集響應。此實應於時勢之要求,冥契乎全國民心理之所同然。是故聲氣所感,不期而洽乎中外也。今者破壞之功已逾半矣。自今以往時勢所要求者,乃在新中國建設之大業。而斯業之艱巨,乃什百於疇曩。此非一二人之智力所能取決,實全國人所當殫精竭慮以求止於至善者也。啟超學譾才綿,豈足以語於此。顧亦嘗積十年之研索,加以一月來苦思極慮,於多數人心目所懸之諸大問題,窮極其利害,有敢決言者,亦有未敢決言者,姑就所得條舉之,以質諸國民。他日更有見,當續布也。

  辛亥九月   著者識

上篇、單一國體與聯邦國體之問題

[編輯]

我國之大一統逾二千年,單一國聯邦國之問題本無從發生也。自一月來各省相繼宣告獨立,識微之士始思標此義以謀結合。其利害若何?其進行方法若何?最今日所宜熟講也。今分三節論之。

第一節、聯邦國體單一國體之利害

[編輯]

治國法學者稱聯邦國為完全國家之過渡。凡以聯邦組織立國者皆一時不得已之所為,非欲以此終焉已也。今世聯邦國之最著者莫如德、美,而彼兩國之政治方日趨於集中。其渴思糅聯邦以歸於單一,至易見也。故兩者之利害本無商榷之餘地。惟誠不得已而出於此,斯不可不商榷耳。今中國之議采聯邦制果為不得已與否?吾今猶未能確言。然其利害固有可先論者。

(甲)主聯邦論者所持之說

[編輯]

一、中國幅員廣漠,交通未便,斷非恃一中央政府所能善其治理。剖為聯邦,治具易張。

二、各省利害關係不同,惟本省人最善知本省利病。利用人民兩重愛國心,發達可期周密。三、各省競爭,互相淬厲,進步愈捷。

四、以現在情形論之,全國未得確定之中心點,將來各省慮難相下,聯邦可以息爭。

五、舊朝若未遽顛覆淨盡,就令暫保一境,使加入聯邦,亦可弭兵。六、蒙、回、藏、疆,各為聯邦,自由加入,可免分裂。

(乙)非聯邦論者所持之說

[編輯]

一、聯邦憲法其政權之分賦於中央政府者皆取列舉主義。中央活動之範圍甚狹,不能得強有力之政府,恐不適於今之時勢。

二、我國近年已微以省界為病,采聯邦制將益助長人民之地方觀念,妨國家之統一。

三、政治問題畫為中央與各邦之兩部分,兩皆不能具足;政治家無論就何方面,皆不能盡其才,將釀成美國人厭倦政界之習。

四、無歷史的根柢,恐事實上之聯邦不能成立。

五、現在各省多有仰他省補助政費者;析為聯邦,發達必至偏枯。

六、蒙、回、藏、疆,更無各自成邦之理;標此以期結合,事實等於拋棄。

以上兩造之說,其所根據之理由皆甚強,請於次節擷其要點論列之。

第二節、中國將遵何道乃得成聯邦國體乎?

[編輯]

國家為一種有機體,非一時所驟能意造也。其政治現象之變化必根據於歷史。今世聯邦國有三,曰德意志聯邦、曰瑞士聯邦、曰北美聯邦。瑞太小,實則二十二村耳,可勿深論。德則君主聯邦國之代表也,美則民主聯邦國之代表也。德之各邦自中世史以來久已存在,建國最古者垂千年,新者亦二百餘年。新帝國之建不過排奧戴普,一轉移間耳。其歷史之深遠若彼。美則自清教徒移植以來,各州本為自治體。英王所給約券即為各州憲法淵源。蓋成為具體而微之國家者,四百餘年於茲矣。脫英軛而易以共和政府,中央之統屬變,而地方之組織未嘗變也。其歷史之深遠又若此。我國驟欲效之,其果克致乎?此盡人所不能無疑也。我國昔雖為封建,而廢絕已二千年,無復痕跡。雖人民私權,政府向不干涉。緣放任之結果,留自治之美風。然歐美人所謂完全自治機關,求諸我國,實渺不可得。夫德之各邦,美之各州,其內部之構造,實與一國無異者也。今日合全國俊髦以謀構造唯一之新中國,猶懼不給。其更有餘力以先構造此二十餘邦乎?此不可不熟審也。夫構造唯一之新中國,不過由舊而之新耳。為事雖難而尚易,構造二十餘邦,乃自無而之有,為事似易而實難。此不可不熟審也。且我國今日必須構造此二十餘邦,然後能間接以構造唯一之新中國乎?抑毋須爾。而可以直接構造新中國乎?此不可不熟審也。以吾國幅員之廓,治具之疏,若誠能以聯邦為基礎,然後置完全中央政府於其上,則政治之密度增,人民之幸福進,此吾所禱祀以求也。雖然吾求聯邦之基礎而不可得,吾恐陳義雖高,終屬理想。此吾所以不敢堅持也。本節所論非可與不可之問題,乃能與不能之問題,願我國民稍留意也。

第三節、采聯邦制所當審慎之諸端

[編輯]

吾前既言之矣,聯邦國不過單一國之過渡,究極必求趨於單一,求之而未得,乃以聯邦為一時權宜。故聯邦雲者,必前此僅有群小國,本無一大國,乃聯小以為大也。若前此本有一大國,乃剖之為群小,更謀聯之為一大,微論不能,即能矣,而手段毋乃太迂曲。吾平素所以不敢持聯邦論者以此也。雖然凡一問題之發生,皆起於不得已。今既有各省獨立之事實,人人憂將來統一之艱。然後心理乃趨於此著,謂非有所不得已焉不可也。若誠不得已而終出於聯邦,則吾對於聯邦組織有願國民注意者數事焉。

第一、聯邦首長之資格

[編輯]

聯邦之各邦實具體而微之國家也。凡國家所有之機關,不可以不備,則首長其最要矣。今世各聯邦首長之資格其種類有三。

一、世襲者,德意誌聯邦除三自由市外,其餘各邦是。
二、由本地方人民公舉者,北美聯邦、瑞士聯邦是。
三、由中央首長任命者,英屬加拿大聯邦、澳洲聯邦是。

第一種絕非我所能效,可勿具論。第二種按諸理論,最為正當,然行之恐多流弊。蓋以吾國向來政治習慣,驟使人民全體投票以舉首長,則或失之太冷,徒受運動而盲從;或失之太熱,緣劇爭而釀亂。謂公舉必能得國民所真好惡,實空想耳。此義當於次節論民主共和制項下詳發之,今不先贅。夫全國閱數年舉一民主,識者猶憂其險艱。況各邦又各自公舉哉!藉曰無險艱,而為國民者,既須舉中央首長,舉中央國會兩院議員,復須舉各邦首長及邦會議員,其下地方團體之公職尚不計,是每歲平均當行選舉數次。勞費不亦甚乎?然則必不得已而行聯邦制,似惟當采第三種之法而已。加拿大、澳洲各有一總督。總督下有巡撫(加拿大七,澳洲六),皆由倫頓政府任命。然皆不負政治上之責任,各自有其國務大臣代負之,實一種之君主立憲制也。可以保威嚴,可以杜爭競,為法最良。但中國將來苟非立君,或恐難采此法。無已,則猶當由中央共和政府任命,使之對於各該邦之議會負責任。雖然信如是也,則中央政府之權力甚重,各邦獨立之範圍僅矣,名則聯邦實與今之行省相去一間耳。顧吾以為中國國家之組織實當如是。吾於完全之聯邦精神,蓋不敢妄讚也。

第二、聯邦與中央之權限

[編輯]

聯邦之為物,其統治全權本為各小邦之所固有。及聯群小為一大,乃將此權割出一部分,獻諸中央。其所割獻者,列舉於憲法正文;憲法所未舉者,則各邦之所保留也,如德國、美國是。若純粹之單一國,則中央所賦予地方之權限,僅用地方自治法規定之,而不以著諸憲法,如英、法、日本等國是。亦有在兩者之中者,中央權限、地方權限各各列舉於憲法中,如奧大利是。我國於此三者當何擇乎?以吾平素所持論則謂必當采英、法、日之制,然此則已非復聯邦矣。若用奧制,驟視若兩無偏畸,然天下事理非列舉所能罄。有列舉必有掛漏。兩方列舉,則其掛漏者不知應保留於何方,權限之紛議必生。無已,其仍用德、美制乎。若事勢必至爾爾,則當制定憲法時各省人士萬不可存猜忌中央之心,不可務削減中央之權以自廣。蓋處今日國競至劇之世,苟非得強有力之中央政府,國無道以圖存也。昔美國之始制憲法,地方感情較強,限制中央過甚。後卒釀南北戰爭,至今盧斯福所倡新國家主義,即欲以藥斯病。蓋其沮滯美國之進步不為少矣。我國民愛鄉之念甚摯,豐於所昵,亦情之恆。且中央專制,久攖眾忌,難保無主極端分權之論,指為與人民幸福最相應者。雖然吾望我國民其毋爾也。彼美國之憲法根於彼之歷史,非我所能學也。況彼猶且不勝其弊,我何為效之?治今日之中國實當以整齊嚴肅為第一義。若鑒舊朝中央集權之弊而務矯之,安見其可。彼舊朝豈識機關之集權,但有私人之攘奪耳。夫安可因彼之噎,廢我之食。夫軍政、外交、司法之必當集中無論矣。即如財政政策、工商政策、交通政策、教育政策等全國方針,安可以不定於一。質言之,則各部之事其行政上應分權者雖甚多,其立法上應分權者實甚少。以吾之意,竊謂苟不得已而用聯邦制,則憲法之規定當與美相反。對於各邦權限,取列舉主舉,其不列舉者盡保留於中央。夫似此則已幾於非聯邦矣。所異於英、法、日諸國者,彼以普通法律列舉之,我則以憲法列舉之,輕重微有別耳。

第三、聯邦之區域

[編輯]

若必采聯邦制,則即以今之行省為聯邦區域乎?抑別定聯邦區域乎?此一問題也,吾屢言我國聯邦無歷史上之根柢。若必於無中而強求其有,則惟行省差為近之。雖然省界思想本足以為統一之梗,今方當同袍敵愾之時,此種病徵似不發現,或緣此次事變而革除之。誠國家前途莫大之幸。然底定之後,能否長爾爾,實盡人所難斷言也。今締造新國誠不可不注意此事。將各種行政區域錯綜而溝通之,實融合之一種手段也。今若仍各省之舊,而範之以聯邦,得毋助長此焰乎?斯不可不熟計也。且現在行省之區分,其幅員大小、境界係屬實多不適,允宜修正。域以聯邦,毋乃增障。故吾於行省聯邦說不敢深讚也。若別畫疆而新造之,則為道又益艱矣。

抑既稱為聯邦,必須將其所得行之統治權,充分以行於境內。質言之,則各邦政府必須能有實力以圓滿宰制其本邦也。以今者各省改造之新邦,其果能有此實力乎?將來當用何道可以得此實力乎?此國民所當熟審也。萬一力薄不任,而於大聯邦內復分為小聯邦,小聯邦內復分為更小聯邦,則中國成齏粉矣。吾固日祝我國民之決不爾爾。雖然凡當革命之際,人民距心力恆發動甚劇,而向心力每為所抑。此征諸各國歷史而皆然者也。我國民不可不引為深戒也。

第四、聯邦與舊朝

[編輯]

謂聯邦可以暫容舊朝使之加入,此亦出於調和之苦心。雖然吾以為直幻想耳。中國聯邦,而使舊朝擁片土為普魯士,謂我國民能承認之乎?使能承認者,則又不如行虛君共和制之為得策矣。若以此為應行聯邦制之理由,則吾疑其無理由也。

第五、聯邦與藩疆

[編輯]

聯邦制所最難處置者,則蒙、回、藏諸藩疆也。使彼等能各自為邦以加入聯邦中,豈非大善。然平心論其程度,實未足以語於建國,此為所困衡也。或曰如美國雖為聯邦,固多中央政府之直轄地。今之阿拉士加及菲律賓無論矣,即如阿利根、華盛頓、新墨西哥、夏威夷諸州,前此皆不認為邦而認為屬郡。我今效之,何為不可?斯固然也。然我諸藩疆與本部之關係,平昔本已閡隔,爾來強鄰介煽,久已生心外向。今若非別有道以維係之,則惟有俟戡難之後,陳兵鎮撫,竊恐此願未償,而物已非我有矣。此憂國之士所最宜兢兢也。

或者謂歐洲諸國壤地率皆比我數郡猶能泱泱稱雄,我但擁十八省舊疆,安在不可以立國?況地大難治,甫田莠驕,稍縮政區,易收臂使。即暫時放棄諸藩疆,未足為病也。雖然今列國方以機會均等相揭櫫,我一放棄,則諸藩不能自保,勢必將有所屬。泰東之均勢一破,則本部金甌又安能保?況人滿之患,我亦猶人,移植之圖,急不容緩。人方不惜糜爛其民以求辟新地,我安可舉所固有而棄若弁髦。故今者建設伊始,當刻刻以蒙、回、藏、疆為念,務使不自屏於中國之外。而不然者,則對內成功奏凱之時,即對外一敗塗地之時也。

要之,吾國今日所要求者,首在得一強固統一之中央政府。今采聯邦制若能用德國式,則此願誠易償。然事勢既不許爾爾。若用美國式則無論若何,而於強固統一之程度,總有所不慊。吾所以始終不能釋然於聯邦制者以此。今所最當熟審者,則今日之中國是否必須經過聯邦之一階級乃能進於單一。此則須俟全國俊傑之公判,非不佞所能臆斷也。若將來事勢所趨,可以毋經此級,吾所馨香以禱也。若必須經者,則吾願當草制時,於其流弊三致意也。

下篇、虛君共和政體與民主共和政體之問題

[編輯]

今後新中國之當採用共和政體,殆已成為多數之輿論。顧等是共和政體也,其種類復千差萬別。我國將何所適從,是當臚察其利害,而慎所擇也。

第一種,人民公舉大統領而大統領掌行政實權之共和政體,此共和政體之最顯著者,美國是,中美、南美諸共和國皆屬此種。
第二種,國會公舉大統領而大統領無責任之共和政體,法國是也。法國大統領由上下兩議院公舉,與美國之由人民選舉者殊;而其地位亦與美統領絕異,乃略同英之君主,不負政治上之責任,政權悉在內閣。故美國選舉大統領競爭極劇,法國易一大統領遠不如內閣更迭之聳人耳目也。
第三種,人民選舉終身大統領之共和政體,羅馬奧古斯丁時代、法國兩拿破侖時代曾行之。此皆僭帝之階梯,非共和之正軌,現世已無其例。然墨西哥當爹亞士時代,連任二十餘年,亦幾於終身矣。凡行此制者,名雖共和,實則最劇之專制也。
第四種,不置首長之共和政體,如瑞士聯邦是也。瑞士之元首乃合議機關,非獨裁機關也。瑞士之最高機關為參議院,議員七人,互選一人為議長。對外則以議長之名行之,然議長與其他六人職權實平等也。
第五種,虛戴君主之共和政體,英國是也。英人恆自稱為大不列顛合眾王國(Great British United Kingdom),或自稱為共和王國(Public Kingdom)。其名稱與美無異。淺人驟聞之,或且訝為不詞,不知英之有王,不過以為裝飾品,無絲毫實權,號為神聖,等於偶像。故論政體者,恆以英編入共和之一種。其後比利時本此意編為成文憲法,歐洲各小邦多效之。故今日歐洲各國什九皆屬虛戴君主之共和政體也。今省名曰虛君共和制。
第六種,虛戴名譽長官之共和政體,英屬之自治殖民地如加拿大、如澳洲、如南非洲皆是也。此等名雖藩屬,實自為一國。而英廷所置總督地位正同英王,故國法學者統目為共和政體也。

右六種共和政體中我國人所最熟知者,則美法兩國之式;其尤想望者,則美國式也。實則六者各有所長,而後進國擇所仿效要當以適於己國情形為斷。就中第六種不行於完全之獨立國,我國除非采聯邦制,以施諸各邦(即今之各省)容有商榷之餘地耳。今勿具論,請得取前五種比較其利病。

第一、人民選舉終身大統領之共和政體何如?

[編輯]

此共和政體之最可厭惡者也。何以故?以他種皆為共和立憲政體,獨此種為共和專制政體故。謂此種政體可采,度國民必唾吾麵。雖然西哲有恆言,政治無絕對之美。不能謂立憲之必為美,而專制之必為惡也。凡行此種政體之國,其被舉為終身大統領者,必為雄才大略之怪傑。內之則實行開明專制以整齊其民,外之則揚國威於四海。苟中國今日而有其人,則正最適應於時勢之要求者也。雖然此其人固可遇而不可求。苟其有之,則彼自能取之。無勞我輩之商榷,故可置勿論也。

又此種政體最後之結果,必變為君主專制政體。果復為因,因復生果,必釀第二次革命,墨之爹亞士,其近證之最切著者也。故吾國若有此人,固足以救時;竟無此人,亦國家之福也。

或曰欲防選舉大統領紛爭之弊,任舉一中材為終身大統領,使之如法國制不負責任,似亦一法。答之曰,此殆不可行。一國元首,恆情所同歆也。世襲君主,視為固然,故雖童呆,或不為怪。既屬公舉,而使庸才終身在人上,勢所不克致也。

第二、不置首長之共和政體何如?

[編輯]

此惟極小國若瑞士者,乃能行之而無弊。瑞士一切中央機關權力皆甚微弱。稍重大之法案,國會輒不敢擅決,以付諸國民投票,不獨執行機關為然也。彼為永世中立國,絕無外患。內之則地狹民寡,而自治之習甚完,無取夫有強大之政府也。我國今日,非得一極強有力之中央政府,何以為國?而以合議機關充一國元首,則於強有力之道,最相反者也。其不足采,蓋無俟辯。

第三、人民公舉大統領、而大統領掌行政實權之共和政體何如?

[編輯]

此北美合眾國排英獨立後根據孟德斯鳩三權鼎立說所創之新政體,我國民所最豔羨也,而常人所知之共和政體,大都亦僅在此一種。雖然此可謂諸種共和政體中之最拙劣者,隻可以行諸聯邦國,而萬不能行諸單一國。惟美國人能運用之,而他國人決不能運用。我國而貿然欲效之,非惟不能致治,而必至於釀亂。請言其理:

  其一,凡立憲國,於元首之下,必別置行政府,對於立法府而負責任,兩府相節相濟,而治以康。獨美國不然。彼固有行政府之國務大臣也,然惟對於大統領負僚屬之責任,未嘗對於議會而負責任,蓋其係統各不相蒙也。然則為行政首長之大統領,亦對於議會負責任乎?曰:否否。議會由人民選舉,大統領由人民選舉,所自受者同,不得而相凌也。故美國政府,實無責任之政府,而與歐洲立憲國所謂責任內閣之大義正相反對者也。然則彼曷為而不流於專制耶?美國政府聯邦之國也,政權之大部分,為各州政府所保留,其割愛以獻諸中央政府者,實至微末耳。而即此微末之政權,其立法權之全部在兩議院,行政府並提案權與不裁可權而兩皆無之也。所餘行政權之重要部分,上院猶得掣肘之。故美國行政府實權限至狹、權力至脆之行政府也。我國而欲效彼耶?則亦必如彼之廣賦政權於聯邦,嚴畫界限於兩院,使政府無多地足供迴旋,庶幾可以寡弊。而試問此種政府,果適於今之中國否耶?今盧斯福輩日日號呼於眾者,即欲革此制度,而別建一強有力之政府,蓋深知非是無以競於外也。我熟睹其覆轍,寧容蹈之?

  其二,然則即用此制,而賦予大統領以廣大之權限何如?

  曰:固可也,然勢則必返於專制,此徵諸中美、南美諸國而最可見也。彼諸國皆襲取美國之成文憲法以建國者也,顧名則民主共和,而民之憔悴虐政,乃甚於君主專制。其最為我國人所新能記憶者,宜莫如數月前墨西哥被革之統領爹亞士矣。彼專制墨國垂三十年,路易十四、拿破侖未能彷彿其什一也。其他中南美諸邦,皆類是耳。夫彼諸邦之憲法,與美同系,而所演之結果乃若是相反,何也?美國政治之大部分,出於聯邦各州;而彼諸國則全集於中央,大權所集,而他機關末由問其責任,欲其不專制焉,安可得也。今我新共和國之憲法,將純效北美合眾國耶?則政府權限太狹,不適於時勢;將效中美、南美耶?則政府權力太橫,必返於專制。故以美州之法系施諸我國,實無一而可也。

  其三,吾既屢言冀得強有力之政府,然若採用美洲法系,則強有力之政府,適以為繼續革命之媒介已矣。彼中美、南美諸國,革命慘劇,幾於無歲無之,此稍治國聞者所能知也。

  即如墨西哥,彼馬德羅之革爹亞士而代為大統領,距今三月前事耳;今巴拉拉又起而革馬德羅,掠地德半國,迫墨京而要求遜位矣。謂拉丁民族程度劣下,不能運用憲政,斯固然矣;然歐洲拉丁民族之憲政國固不少,何以劇急不如彼其甚?

  此其源亦半由於立法不善,不可不察也。歐洲諸國,有元首超然於政府之上,政府則對國會負責任,人民不慊於政府,則政府辭職已耳。政府更迭太頻繁,雖已非國家之福,然猶不至破壞秩序,危及國本也。美洲諸國,大統領即為行政府之首長,而任期有定,不以議會之從違為進退;人民不慊於政府,舍革命何以哉?夫國家元首與行政部首長,以一人之身兼之,此實天下最險之事。專制君主國所以易釀革命者以此,美洲諸共和民主國所以易釀革命者,亦以此也。是故歐系之憲法其體圓,美系之憲法其體方;歐系之憲法其用活,美系之憲法其用死。而其相異之機括,全在此著。吾願世之心醉美憲者,一味吾言;吾願將來有編纂憲法之責者,務慎所擇,毋貿貿然效顰,而貽國家以無窮之戚也。

  其四,法國之舉大統領,民夷然視之,其鄭重僅視舉議員稍加一等耳。美國舉大統領,則兩黨肉薄,全國騷然,幾類戒嚴,賄賂苞苴,動逾億兆。若中美、南美,則每屆改選,未或不殺人盈野,非擁重兵,不能得之。等是民主共和也,而相去懸絕若彼,其故可思也。法之大統領,全摹仿歐洲各國君主,不躬親政治以負責任,美其名,則曰「神聖不可侵犯」也。

  質言之,則無用之裝飾品也,不能直接用一人,不能直接行一政,政權所出,全在內閣總理,故野心家不樂爭此以為重。

  美洲諸國不然。美國行政府之權,雖雲狹矣,然其權限內所屬之官吏,悉由大統領進退,雖憲法上規定必須得元老院同意,然事實上皆大統領專行。故每一次改選大統領,苟繼任者非其同黨,則上自閣僚公使,下逮郵政腳夫、稅關驗丁,盡行易人,此曾遊美國者所能熟知也。彼候選大統領之人,雖或廓然大公,其奈攀鱗附翼之徒太多,挾之使出於激烈卑劣之一途。彼美國幸而為清教徒所建設,道德較優美,自治之習甚完,全國僅兩大黨,故雖劇爭而不至召亂耳。不然,其有以異於中南美者幾何也?若中南美,則大統領之權愈崇,人之欲得之也愈甚,而其人民又乏自治之素養,缺政黨之訓練,爭之不已,惟力是視,卒成為軍人政治,前後相屠,國家永沈九淵,累劫不能自拔。嗚呼!我國民而妄欲效顰美國也,吾懼此禍水行滔沒吾神州也。彼諸國大率僅比我一郡,其元首比我古代一小侯耳,而慘爭猶若彼。今若以四萬萬人之投票決此一席,再益以各省聯邦首長,亦用此法決之,則其慘劇之比例,又當若何?言念及此,可為寒心。

吾知聞吾言者,必按劍疾視曰:汝何人?乃敢侮國民。汝何由知吾民程度必不如北美,而猥以比諸中美、南美?夫吾固非敢侮國民也,然又安敢面諛國民。彼條頓民族所演之英美兩國,最富於自治力,最善訓練政黨,最能為秩序之政爭,舉全球各國,莫或能及之者。此天下公言也。謂我民程度能與彼抗顏行,徒自欺耳。自欺將焉取之?側聞比者武漢首事諸君子,頗能相下,有趙卻廉藺之風,此誠極可喜之現像也。

然聞之議道自己而製法以民,凡立法當為百年之計,使常人皆可以率循。方今大敵在前,同袍敵愾,內訂固可冀不起,而後此變遷,亦安可以不預防?昔法國大革命伊始,狄郎的士黨實為首義,未幾乃見屠於山嶽黨;山嶽黨中,羅拔士比爾、馬拉、丹頓輩,又展轉互屠。夫自始曷嘗非戮力共事之人哉?

而後乃若彼者,勢則然耳。吾固祝吾國永無此等不祥之事,然吾尤願締造之始,勿以立法之不臧,助長其勢也。

且尤有一義為吾國民不可不深念者,吾屢言吾國今日所最渴望者,在得一強有力之中央政府,蓋非是則不能整齊畫一其民以圖競勝於外。此義當為全國稍有識者所同許也。然既已如此,則無異於共和政體之下而行開明專制,質言之,則爹亞士之莫安墨西哥,即操茲術也。然似此實最易釀成第二次革命,此我國民所最不可不留意也。(爹亞士前此所以能久於其位者,以其承百餘年大亂之後,人心思治已極,不惜犧牲一切以求得一專制之元首。蓋與法國經大革命恐怖時代後,拿破侖應運而興者,無異矣。及今年馬德羅革爹亞士後不數月,而第二次革命起,則時勢不同也。)

是故北美合眾國所以能久安長治,而中美、南美則頻年戰亂者,北美人民程度優於中美、南美,固其一端也,然亦由國家組織法之根本差異有以致之。差異云何?則聯邦分權與中央集權是也。使中美、南美各國中央權限之狹之一如北美,或未始不可以小康;使北美合眾國中央權限之廣一如中美、南美,亦安見其必無爭亂也。故專以人民程度問題為北、中、南美政治現像差別之根原,所謂知其一未知其二也。而中南美諸國所以不能行聯邦分權制者,實歷史上之根柢使然,雖強欲效顰北美而不可得也。吾願賢士夫之心儀美制者,且勿問吾民程度視美何如,尤當問吾國國勢視美何如耳。

綜而論之,吾煙若欲採用美制,則有種種先決問題必須研究者:(第一)美國之中央共和政府,實建設於聯邦共和政府之上;而彼之聯邦,乃積數百年習慣而成。我國能以此至短之日月,產出彼鞏固之聯邦乎?(第二)美國政權之大部分,皆在聯邦各州,其所割出以賦與中央者,不過一小部分。我國效之,能適於今日之時勢乎?(第三)美國行絕對的三權分立主義,中央立法之權,行政部不能過問,此制果可稱為善良之制乎?我國用之,能致國家於盛強乎?(第四)美國由英之清教徒移植,養成兩大政黨之風,故政爭之秩序井然。我國人能視彼無遜色乎?(第五)美國初建國時,地僅十三州,民僅三百萬,其選舉機關,夙已完備。我國今日情形,與彼同乎異乎?吾願心儀美制者,於此諸問題一加之意也。

第四,國會公舉大統領而大統領無責任之共和政體何如?

[編輯]

此法國之制也,其優於美制者四:一、選舉大統領,不用全國投票,紛爭之範圍較狹。二、其大統領與君主立憲國之君主等,緣無責任故無權力,人不樂爭之,故紛擾之程度減。三、大統領既超然政府之外,政治有不慊於民心者,其極至政府辭職而止;非如美洲法系之將大統領與政府合為一體,施政不平,動釀革命。四、政府由國會多數黨組織,立法部與行政部常保聯絡,非如美國極端三權分立之拙滯。此其所長也。蓋法人所以創為此制者:(其一)法之共和政,成立在美後,鑒於中美、南美之流弊,且亦積八十年間屢次內亂之經驗,不得已而出於此也。(其二)地在歐洲,蒙諸君主立憲國之影響,故晦其名而用其實也。若我國而必採用民主共和制,則師法其優於師美矣。然法制之劣於美制者亦有一焉:美之政府,與大統領同體,而大統領任期一定,對於國會不負責任,故常能繼續實行其政見,不致屢屢搖動,以久任而見效。法則大統領雖端拱不遷,而政府更迭頻繁。法之不競,頗由於此。雖然,法制行之而不善,其極則足以致弱耳;美制行之而不善,則足以取亂亡。何也?凡用美國法系之國,苟政府不為多數人民所信任,則非革命不能易之也。此無他故焉,歐洲法系,以國會監督政府,國會與政府之聯絡甚密;美洲法系,政府與國會同受權於選民,離立而不相攝也。

法制與美制比較,其優劣既如彼;若以與英制比較,其劣於英者復有二焉:一、英王與法大統領,其超然立於政府與國會之外也雖同,然英王不加入政黨,法大統領則借政黨之力以得選。使大統領與總理大臣常為同黨,則固無甚窒礙,然此實絕無僅有之事耳。法內閣每數月必更迭一次,安所得常與大統領同黨者?苟非同黨,則大統領常能用其法定之權,或明或暗,以牽制總理大臣。彼麥馬韓(第三共和時代之第二大統領)之陰謀不軌,遵是道也,而後此且數見不鮮。法國政界,常有杌隉之象,此亦其一原因也。二、英王名雖為王,實則土偶。此種位置,惟以褲褲世冑處之最宜。法大統領既由選舉,其人非一國之才望,不能中選。既為一國之才望,乃投閒置散,使充數年間之裝飾品,未免為國家惜。昔拿破侖一世初被選為執政官時,憤然語人曰:「吾不願為受豢之肥豚。」即此意也。

準此以談,則法制之視美制,雖有一日之長,以雲盡善,則猶未也。最近葡萄牙之共和憲法,最稱後起,欲並取美法之長而去其短。然其大體實同於美,不過美大統領由人民選舉,葡則採法制,由兩議院選舉耳。美制固有之諸弊,葡終不能免也。

第五,虛戴君主之共和政體何如?

[編輯]

此雖未敢稱為最良之政體,而就現行諸種政體比較之,則圓妙無出其右者矣。此制濫觴英國,全由習慣積漸而成,其後比利時著之成文憲法,遂為全歐列邦之模範。其為制也,有一世襲君主稱尊號於兆民之上,與專制君主國無異也;而政無大小皆自內閣出,內閣則必得國會多數信任於始成立者也;

國會則由人民公舉,代表國民總意者也。基實際與美法等國之主權在民者,絲毫無異。故言國法學者,或以編入共和政體之列。獨其所以異者,則戴一世襲之大爵主為裝飾品,國民待以殊禮,且歲供皇室費若干以豢養之而已。夫歐人果何取乎此裝飾品,而全國人屈己以禮之,且出其血汗金錢以豢之也?以其可以杜內爭而定民志也。夫以法國大革命恐怖時代,全國民死亡將半,爭亂經八十餘年而始定;以中美、南美之每改選大統領一次輒起革命一次;試問國家所損失為數幾何?以區區之皇室費與照例尊崇之虛文易之,天下代價之廉,莫過是也。是故十九世紀歐洲諸國,無國不經革命;夫革命固未有不與君主為敵者矣,及其成功也,則仍莫不虛戴一君主;其尤取巧者,則不戴本國人為君主,迎一異國異種之人而立之,但使之宣誓入籍、宣誓守憲而已。若比利時,若布加利牙,若羅馬尼亞,若希臘,若那威,皆其例也。夫豈其國中無一才智之人可任大統領,而顧出於此迂遠愚謬之舉?

此其故可思也。中南美諸國所以革命相尋無己時,而彼諸國所以一革之後邦基永定者,其操術之巧拙異也。

且在今日國競極劇之世,苟非得強有力之政府,則其國未有不式微者。而在美洲法系之國,大統領既與政府同體,且同受權於國民,國會不能問其責任,苟非以憲法極力裁減其權,勢必流於專制。故美國政府,不能列席於國會,不能提出法案於國會,不能解散國會,惟奉行國會所立之法而己。夫政治貴有計畫,而計畫之人即為執行之人,然後可以察責任而課功罪也。美制不能然,國會計畫之,而政府執行之,兩不相接,而各有所諉,非所以圖治也。在前此墨守門羅主義,與列強罕相角,固可以即安;在今日則大不適於時勢矣,此盧斯福之親國家主義所由倡也。然在美國法系之下,而欲此主義之現於實,吾信其難矣。歐洲之虛君共和制則異是。英人之諺曰:「國會之權力,除卻使男女易體外,無一事不能為。」

國會之權,如彼其重也;而內閣總理大臣,惟國會多數黨首領為能屍之。故國會常為政府之擁護者,國會之權,即政府之權也。然則政府之權力,亦除卻使男女易體外,無一事不能為也。所謂強有力之政府,莫過是矣。然則易為而不流於專制?則以非得多數於國會者不能執政,而國會實由人民選舉,其得多數者,必其順民心者也。此制也,在專制君主國固不能行之;即在德日等之大權立憲國仍未能行之;若在美洲之諸民主共和國,尤絕對的不能行之;能行之者,惟虛君主共和國而已。此論政體者所以推此為極軌也。

然則中國亦可行此制乎?曰:嗚呼!吾中國大不幸,乃三百年間戴異族為君主,久施虐政,屢失信於民,逮於今日,而今此事殆成絕望,貽我國民以極難解決之一問題也。吾十餘年來,日夜竭其力所能逮,以與惡政治奮鬥,而皇室實為惡政治所從出。於是皇室乃大憾我,所以僇辱窘逐之者,無所不用其極。雖然,吾之奮鬥,猶專向政府,而不肯以皇室為射鵠,國中一部分人士,或以吾為有所畏,有所媚,訕笑之,辱罵之,而吾不改吾度。蓋吾疇昔確信美法之民主共和制,決不適於中國,欲躋國於治安,宜效英之存虛君,而事勢之最順者,似莫如就現皇統而虛存之。十年來之所以慎於發言,意即在是。吾行吾所信,故知我罪我,俱非所計也。雖然,吾蓋誤矣。今之皇室,乃飲酖以祈速死,甘自取亡,而更貽我中國以難題。使彼數年以來,稍有分毫交讓精神,稍能布誠以待吾民,使所謂(十九條信條)者,能於一年數月前發布其一二,則吾民雖長戴此裝飾品,視之如希臘、那威等國之迎立異族耳,吾知吾民當不屑齦齦與較者。而無如始終不寤,直至人心盡去,舉國皆敵,然後迫於要盟,以冀偷活,而既晚矣。夫國家之建設組織,必以民眾意向為歸。民之所厭,雖與之天下,豈能一朝居。嗚呼,以萬國經驗最良之虛君共和制,吾國民熟知之,而今日殆無道以適用之,誰之罪也?是真可為長太息也!

無已,則依比利時、那威等國迎立異邦人為君主使宣誓入籍然後即位之例,但使現皇室能改從漢姓,我國民或許其屍此虛位乎?夫昔代既有行之者矣,北魏考文帝之改拓拔為元氏是也。更有進者,則憲法中規定冊立皇后,必選漢族名媛,則數傳之後,血統亦既不變矣。吾以為苟用此法,則以視糜千萬人之血,以爭此土木偶之虛君較為得計。然人心怨毒所中既若此其甚,其可行與否,吾不敢言也。

又所謂《憲法信條十九條》者,今已誓廟公佈,若能永見實行,則虛君共和基礎確立,吾民誠不必與爭此虛位。然事定之後,舊朝其肯長此退讓,不謀所以恢復其權力乎?此盡人所不能無疑也。竊以為若萬不得已而戴舊朝以行虛君共和制,則遷都實為一最重要之條件。誠有南遷,則民權之確立,庶可期矣。且京師久為首惡之區,非離卻之,則政治之改革,終末由奏效也。然此事果能辦到乎?即能辦到,而吾國民遂能躊躇滿志乎?吾蓋不敢言。

然則舍現在皇統外,仍有行虛君共和制之道乎?曰:或有一焉。吾民族中有孔子之裔衍聖公者,舉國世澤之延未有其比也,若不得已,而熏丹穴以求君,則將公爵加二級,即為皇帝。此視希臘、那威等之迎立外國王子,其事為尤順矣。

夫既以為裝飾品,等於崇拜偶像,則亦何人不可以屍此位者?

此或亦無法中之一法耶!雖然,尚有三疑義焉:

  其一,若非現皇室禪讓,則友邦不易承認,而禪讓之事,恐不易期。南北相持既久,是否能保國中秩序?秩序既破,干涉是否能免?

  其二,孔子為一教主,今擁戴其嗣為一國元首,是否能免政教混合之嫌?是否能不啟他教教徒之疑忌?

  其三,蒙、回、藏之內附,前此由於服本朝之聲威,今茲仍馴於本朝之名公,皇統既易,是否尚能維系?若其不能,中國有無危險?

凡此三者,皆極難解決之問題。其第一、第三項,則無論欲改民主,欲戴衍聖,皆同此患;其第二項,則衍聖所獨也。同是戴虛君,而衍聖公不如現皇室者即在此。故曰:現皇室既不能戴,則我國行虛君共和制之望殆絕也。

夫民主共和制之種種不可行也既如彼,虛君共和制之種種不能行也又如此,於是乎吾新中國建設之良法殆窮。夫吾國民終不能以其窮焉而棄不建設也,必當思所以通之者。吾思之思,既竭吾才矣,而迄未能斷也。吾只能盡舉其所見,臚陳利病於國民之前,求全國民之慎思審擇而已。夫決定一國建設之大問題,惟全國民能有此權,決非一私人所能為役也。

若曰一私人應出其意見,以供全國民之參考乎,則吾待吾再若思有得,乃更以獻也。

  ↑返回頂部

這部作品在1929年1月1日以前出版,其作者1929年逝世,在美國以及版權期限是作者終身加80年以下的國家以及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這部作品也可能在本國本地版權期限更長,但對外國外地作品應用較短期限規則的國家以及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