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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关于对擅自翻印由出版和版权管理机关协同处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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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关于对擅自翻印
由出版和版权管理机关协同处理的意见

(89)新出联字第705号
1989年7月18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
文件
2003年12月4日《国家版权局废止一批著作权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宣布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处):

  根据出版行政管理规定,禁止出版单位或非出版单位擅自翻印他人出版的图书。根据《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的规定,出版单位对其正当出版的图书,享有不少于十年的专有出版权,因此,擅自翻印他人出版的图书,既违反出版行政管理规定,也侵犯出版者的专有出版权并侵害作者的版权。对此种行为,应当同时追究违反上级出版行政管理规定的责任和追究侵犯版权的责任,因此应由出版行政管理机关和版权管理机关协同处理,联合发文,以简化程序,并避免重复处理。协同处理时,错误的不同性质应在处理决定中讲明,对违反出版管理规定的处分与对侵权行为的处分要分别开列,表述清楚。

  出版管理机关不与版权管理机关设在一起或没有被赋予版权管理职能的,只能就违反出版管理规定作出处分决定,不要单方面作出含有版权内容的处理决定,以免引起混乱。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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