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出版署、國家版權局關於對擅自翻印由出版和版權管理機關協同處理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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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出版署、國家版權局關於對擅自翻印
由出版和版權管理機關協同處理的意見

(89)新出聯字第705號
1989年7月1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新聞出版署、國家版權局
文件
2003年12月4日《國家版權局廢止一批著作權管理規章、規範性文件》宣佈廢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新聞出版局、版權局(處):

  根據出版行政管理規定,禁止出版單位或非出版單位擅自翻印他人出版的圖書。根據《圖書、期刊版權保護試行條例》的規定,出版單位對其正當出版的圖書,享有不少於十年的專有出版權,因此,擅自翻印他人出版的圖書,既違反出版行政管理規定,也侵犯出版者的專有出版權並侵害作者的版權。對此種行為,應當同時追究違反上級出版行政管理規定的責任和追究侵犯版權的責任,因此應由出版行政管理機關和版權管理機關協同處理,聯合發文,以簡化程序,並避免重複處理。協同處理時,錯誤的不同性質應在處理決定中講明,對違反出版管理規定的處分與對侵權行為的處分要分別開列,表述清楚。

  出版管理機關不與版權管理機關設在一起或沒有被賦予版權管理職能的,只能就違反出版管理規定作出處分決定,不要單方面作出含有版權內容的處理決定,以免引起混亂。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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