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据时代株式会社台湾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特别当座预金处理条例
外观
日据时代株式会社台湾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特别当座预金处理条例 立法于民国89年6月30日(非现行条文) 2000年6月30日 2000年7月19日 公布于民国89年7月19日 总统(89)华总一义字第 8900177730 号令 |
日据时代株式会社台湾银行海外分支机构存款及汇款处理条例 (民国90年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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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为处理日据时代株式会社台湾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特别当座预金,由政府先行垫还事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 本条例主管机关为财政部。
第三条
- 持有日据时代株式会社台湾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特别当座预金通帐之中华民国国民(以下简称存款户),得于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五年内,申请登记处理其特别当座预金,逾期不予受理。其申请经审核确认后,由存款户一次领取。
- 存款户在其申请登记前死亡者,由其家属申请登记,其家属及申请登记或领取之顺序,依民法之规定。
第四条
- 前条特别当座预金之确认工作由主管机关邀集有关机关、学者专家及社会公正人士组成专案小组办理之。
第五条
- 特别当座预金当年存款现值依三十四年原币金额加计百分之十五复利计算至三十八年,折算三十八年之等值新台币后,再按百分之十五复利计算至民国八十九年,其计算公式如下:
- 〔原币金额×(1+0.15)(4次方)×(1+0.15)(51次方)〕÷40000。
- 所垫还之特别当座预金,按前项公式计算之现值一千一百倍垫还之。
第六条
- 主管机关应于本条例施行后,分别于电子、平面媒体公告。
- 主管机关为前项公告时,应明确列出所需证明文件或表格,以利存款户办理。
第七条
- 本条例所需支付金额,由主管机关指定国营金融机构先行代垫,俟中日双方债权债务处理后归垫。
第八条
- 存款户所持特别当座预金通帐,如有伪造、窜改等情事者,一律依法办理。
第九条
- 持有日据时代株式会社台湾银行海外分支机构之汇票(小切手)尚未垫还部分,比照办理。
第十条
- 本条例自公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