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商民居住塞德耳门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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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商民居住塞德耳门章程
又名:杭州塞德耳门原议日本租界章程
大清国、日本国
光绪22年8月21日
1896年9月27日于杭州
杭州日本租界续议章程
文本收录大清北洋洋务局1905年《约章成案汇览》乙编卷十上,p.65-70时名称为下者

  第一条 杭州武林门外拱宸桥北,运河东岸一带;自长公桥起,至拱宸桥止,作为福连塞德耳门。于此地区内,议分作日本商民居住之塞德耳门。绘图二张,分存中国地方官、日本领事官署内,以便日商按照图上四至、号数、丈尺租用。

  第二条 日本商民在此界内往来侨寓,中国地方官自应按约保护。所有巡捕房事宜,由中国地方官会同税务司设立管理,会候两国政府核定。惟约束商民章程,由日本领事官酌定,照会开道,由开道禀请抚宪鉴核;转饬税务司按照施行。

  第三条 塞德耳门界内纵横马路及沿河纤路,均照现议第二条捕房事宜办理。所有建造、修理,照第四条办理。所有商民在码头起卸货物,不妨暂置路傍,不得过两日之限,并不得有碍走路拉纤之人。

  第四条 塞德耳门内所有桥梁、沟渠、码头、道路等项,由中国地方官自办,建设完固。

  以上各项工程,设在何处、何方及建设修理之法,日本领事官可与中国地方官商议施设。

  所有支河如有浚河工程,随时由中国地方官筹办修浚。

  所需修理桥梁、沟渠、道路各项工程,由中国地方官核实办理,知照日本领事官。日本领事官随时随宜酌定章程。无论何国商民,一律公平按户征收,以资修理。所有酌定筹费章程,随时知照中国地方官,以昭公允。

  码头停泊之船,每次应捐若干,由中国地方官会商日本领事官定章征收,以充修费。

  各项工程,如遇非常灾变,致有损坏流失,即由日本领事官照会中国地方官另行赶办,并由日本领事官向居住商民筹费贴补。

  所有公用井口、沟渠、道路,居住商民无庸纳税,不得租给一家、一人,致众不便。

  第五条 塞德耳门地基应分上、中、下三等,定价租给。现议定上等每亩二百五十元,中等每亩二百元,下等每亩一百五十元。每年每亩只缴完钱粮洋二元,不另缴地租。所有钱粮,托日本领事官按期向户照数代收,缴回中国地方官给回粮串。设有意外不测之变,事定之后,仍由日本领事官补收补交。

  第六条 塞德耳门界内,凡日本商业、工艺均可在此照章租地建造屋宇、栈房。但欲租地必须禀明日本领事官,并备应完地租以及一年钱粮,照会中国地方官收讫,即由地方官履勘,印发租契三本,由日本领事官会印,一给租户,一存日本领事衙门,一存中国地方官衙门。一经承租之地,照章归租户租用,不准何国何人强行退让。所有租契式样,由中国地方官照会日本领事官商定。租地每人只能租十亩为止,至若租至十亩以上,必须设立公司,以及其事业非大地方不可者,方准承租。

  第七条 所有租契应以三十年为限,满后应换契续租。届时如或商务兴旺,应由中国地方官照商日本领事官,酌照彼时该地租赁时价,起征钱粮,酌量加增。以后永照三十年一换期之例办理。限满不报,即行注销。遇有换契年次,经准其换期续租,租户毋庸重纳地租。两国官员均不得稍有限制阻挠,令租户吃亏等情。设有意外事变,事定之后,报官换契。

  第八条 中国无身家之人不得私在塞德耳门界内住家或开设店铺、行栈,违者分别惩办。如实系殷实体面、品行端正之人,方准在此界内居住营业。然该商民等只准居住,不得租地。如有行迹可疑,不安本分,不奉章程之人,中国地方官可知照日本领事官,日本领事官亦可知照中国地方官,会同查确,由中国地方官罚办,不得纵容包庇,以安商旅,而昭公允。

  第九条 如有外国体面殷实人愿在界内居住者,只能居住,不能租地。

  第十条 一经租给之地,只准出名承租之人居住,倘租户有事不能亲身在此居住,须托亲戚、友人、伙计、同行等有身家之人代理管办。如有不得已事故,非转租不可之时,仍于转租之前,由日本领事官照会中国地方官,方能换给租契。

  第十一条 塞德耳门地基由中国地方官向地主收买,照章租与日本商民。其界内坟墓、房屋拆迁等费项,不在原租价额之内,须由日本领事官与中国地方官商议定数支给。将来如欲另择地区或就附近之处以设日本人坟墓,届时日本领事官照会中国地方官商办。

  第十二条 凡塞德耳门界内,不准搭盖草屋及下等板屋,恐易引火,贻害他人。至火药、炸药及一切有害人身家、财产之器物,概不准收藏,夹带运送。一经由官察出或他人告诉,各照自国律例惩办。设有工事必须应用炸药等件,应先禀明日本领事官,作何用处,开明清单禀报,听候查明,照开清单,知照新关,由税务司查明方准起岸。起岸之后,即须用去,不得久留贻害。

  第十三条 所有日本人民,若犯章程或他地犯罪潜在此地界内,日本领事官派差捕拿,可知照捕房,派捕协拿,照律惩办。

  第十四条 所有福连塞德耳门及将来设有开拓之福连塞德耳门施设事宜,如别有优处,日本商民居住之塞德耳门,定当一体均占。

  以上议立章程,缮汉文、东文各二纸,画押盖印,各存二纸,以昭信守。

钦命二品顶戴督办杭州洋务总局浙江按察使司聂 钦命驻扎杭州领事官小田切
大清光绪二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大日本明治二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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