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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合作摄制电影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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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合作摄制电影的协议
又名:中日合作摄制电影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日本国政府
2018年5月9日于东京都

  日本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单称“一方”、合称“双方”);虑及电影制作领域的更密切相互合作将惠及两国电影产业;为了开展和扩大两国在电影领域的合作;为了促进和实施有利于两国电影产业和文化经济交流发展的电影合作摄制;鉴于此类交流将有助于促进两国间的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目 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增进两国电影人之间的交流以及扩大两国电影合作摄制。

第二条 定 义

  在本协议中: (一) “合作制片者”是指参与合作摄制一部影片的日本国(以下称“日本”)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称 “中国”)的法人或实体。 (二) “合作摄制影片”是指一个或多个日本合作制片者与一个或多个中国合作制片者通过共同投资、共享版权的方式联合制作的影片,包括本协议第六条适用的影片。 (三) “影片”是指以任何材质体现的影像集成或影音集成,初始目的为影院放映,包括但不限于故事片、纪录片和动画片。 (四) “主管部门”是指双方各自指定的负责适用和实施本协议的机关。

第三条 视为国产影片和授予利益

  合作摄制影片须全面享受日本和中国根据各自法律和法规制定的授予国产影片的所有利益。此类利益只惠及利益颁发国的合作制片者。

第四条 主管部门

  在本协议附则中须明确各自的主管部门。虽有第十条规定,但如果一方希望指定另一部门作为其主管部门,须事先通过外交途径以书面形式将此变化通知另一方。

第五条 合拍影片项目确认或批准

  一、想要获得本协议规定利益的合作制片者,须在影片投入制作前提交申请并获得各自主管部门对合作摄制影片颁发的临时确认或批准。

  二、合作摄制影片须按照各自主管部门规定的临时确认或批准条件进行制作。

  三、获得本条第一款所指临时确认或批准的合作制片者,在合作摄制影片制作完成后,须按要求向各自主管部门申请并获得最终确认或批准,以便享受利益。

  四、本协议附则中,规定了适用于合作制片者依据本条第一款、第三款向主管部门申请确认或批准的程序。

  五、一方主管部门如有要求,双方主管部门应互相协商决定一个项目是否符合本协议条款。

  六、为实现本协议总目标,双方主管部门可就授予本条第一款、第三款所指确认或批准而制定条款和条件。

  七、双方主管部门须确保,将依据各自国家的法律法规做出授予或拒绝确认或批准的决定(包括本条第六款所指条款和条件)。

第六条 与第三国合作摄制影片

  一、经双方主管部门联合确认或批准,任何第三国合作制片者可参与联合制作本协议辖下的合作摄制影片。

  二、任何第三国合作制片者须符合日本或中国与该合作制片者所在国之间现行的电影合作摄制协议中关于合作摄制资格的所有条件。

第七条 合作摄制影片资格申请

  一、日本合作制片者负责向日本主管部门提交第五条第一款、第三款所指的确认申请。

  二、中国合作制片者负责向中国主管部门提交第五条第一款、第三款所指的批准申请。

第八条 器材入境

  双方确认,应依据各自法律法规办理合作摄制影片所需器材临时入境的海关手续。

第九条 公映许可

  双方主管部门对合作摄制影片的确认或批准,对其相关部门准许该片在本国境内公映不具约束力。

第十条 附则性质

  一、本协议附则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二、虽有本协议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对附则的任何修改须通过双方主管部门协商,并通过交换外交照会通知已确认约定修改的内容后生效。

第十一条 协议实施

  一、本协议的实施须遵守两国相关法律法规。

  二、本协议的实施须依据各自国家专用基金的可用性。

  三、任何有关本协议的解释或适用问题,须由且仅须由双方主管部门通过磋商解决。

  四、本协议条款不影响双方其他国际协议辖下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生效、有效期与修订

  一、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议有效期 5 年。如一方未在有效期满前 6 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有效期自动延长 5 年,并依此法顺延。

  三、双方主管部门根据本协议条款确认或批准制作、但在本协议终止后才完成的影片,应视为合作摄制影片,其合作制片者应享受本协议规定的所有利益。

  四、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可对本协议进行修订。除非另有约定,此类修订须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生效。

  以下签字人经各自政府授权签署本协议,以昭信守。

  本协议于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在东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日文、中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交部长
王毅
(签字)

日本国
外务大臣
河野太郎
(签字)

二○一八年五月九日于东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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