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日本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合作攝製電影的協議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日本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合作攝製電影的協議
又名:中日合作攝製電影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日本國政府
2018年5月9日於東京都

  日本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以下單稱「一方」、合稱「雙方」);慮及電影製作領域的更密切相互合作將惠及兩國電影產業;為了開展和擴大兩國在電影領域的合作;為了促進和實施有利於兩國電影產業和文化經濟交流發展的電影合作攝製;鑑於此類交流將有助於促進兩國間的關係;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目 的

  本協議的目的是增進兩國電影人之間的交流以及擴大兩國電影合作攝製。

第二條 定 義

  在本協議中: (一) 「合作製片者」是指參與合作攝製一部影片的日本國(以下稱「日本」)或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下稱 「中國」)的法人或實體。 (二) 「合作攝製影片」是指一個或多個日本合作製片者與一個或多個中國合作製片者通過共同投資、共享版權的方式聯合製作的影片,包括本協議第六條適用的影片。 (三) 「影片」是指以任何材質體現的影像集成或影音集成,初始目的為影院放映,包括但不限於故事片、紀錄片和動畫片。 (四) 「主管部門」是指雙方各自指定的負責適用和實施本協議的機關。

第三條 視為國產影片和授予利益

  合作攝製影片須全面享受日本和中國根據各自法律和法規制定的授予國產影片的所有利益。此類利益只惠及利益頒發國的合作製片者。

第四條 主管部門

  在本協議附則中須明確各自的主管部門。雖有第十條規定,但如果一方希望指定另一部門作為其主管部門,須事先通過外交途徑以書面形式將此變化通知另一方。

第五條 合拍影片項目確認或批准

  一、想要獲得本協議規定利益的合作製片者,須在影片投入製作前提交申請並獲得各自主管部門對合作攝製影片頒發的臨時確認或批准。

  二、合作攝製影片須按照各自主管部門規定的臨時確認或批准條件進行製作。

  三、獲得本條第一款所指臨時確認或批准的合作製片者,在合作攝製影片製作完成後,須按要求向各自主管部門申請並獲得最終確認或批准,以便享受利益。

  四、本協議附則中,規定了適用於合作製片者依據本條第一款、第三款向主管部門申請確認或批准的程序。

  五、一方主管部門如有要求,雙方主管部門應互相協商決定一個項目是否符合本協議條款。

  六、為實現本協議總目標,雙方主管部門可就授予本條第一款、第三款所指確認或批准而制定條款和條件。

  七、雙方主管部門須確保,將依據各自國家的法律法規做出授予或拒絕確認或批准的決定(包括本條第六款所指條款和條件)。

第六條 與第三國合作攝製影片

  一、經雙方主管部門聯合確認或批准,任何第三國合作製片者可參與聯合製作本協議轄下的合作攝製影片。

  二、任何第三國合作製片者須符合日本或中國與該合作製片者所在國之間現行的電影合作攝製協議中關於合作攝製資格的所有條件。

第七條 合作攝製影片資格申請

  一、日本合作製片者負責向日本主管部門提交第五條第一款、第三款所指的確認申請。

  二、中國合作製片者負責向中國主管部門提交第五條第一款、第三款所指的批准申請。

第八條 器材入境

  雙方確認,應依據各自法律法規辦理合作攝製影片所需器材臨時入境的海關手續。

第九條 公映許可

  雙方主管部門對合作攝製影片的確認或批准,對其相關部門准許該片在本國境內公映不具約束力。

第十條 附則性質

  一、本協議附則構成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二、雖有本協議第十二條第四款規定,對附則的任何修改須通過雙方主管部門協商,並通過交換外交照會通知已確認約定修改的內容後生效。

第十一條 協議實施

  一、本協議的實施須遵守兩國相關法律法規。

  二、本協議的實施須依據各自國家專用基金的可用性。

  三、任何有關本協議的解釋或適用問題,須由且僅須由雙方主管部門通過磋商解決。

  四、本協議條款不影響雙方其他國際協議轄下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 生效、有效期與修訂

  一、本協議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二、本協議有效期 5 年。如一方未在有效期滿前 6 個月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終止本協議,則本協議有效期自動延長 5 年,並依此法順延。

  三、雙方主管部門根據本協議條款確認或批准製作、但在本協議終止後才完成的影片,應視為合作攝製影片,其合作製片者應享受本協議規定的所有利益。

  四、經雙方書面協商一致,可對本協議進行修訂。除非另有約定,此類修訂須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生效。

  以下簽字人經各自政府授權簽署本協議,以昭信守。

  本協議於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在東京簽訂,一式兩份,每份均用日文、中文和英文寫成,三種文本同等作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
外交部長
王毅
(簽字)

日本國
外務大臣
河野太郎
(簽字)

二○一八年五月九日於東京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