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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文钞/卷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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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
卷二 
本作品收录于:《唐宋八大家文钞

卷一·表、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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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某言:伏奉正月十四日敕牒,以收复淮西,群臣请刻石纪功,明示天下,为将来法式,陛下推劳臣下,允其志愿,使臣撰《平淮西碑文》者。闻命震骇,心识颠倒,非其所任,为愧为恐,经涉旬月,不敢措手。

窃惟自古神圣之君,既立殊功异德卓绝之迹,必有奇能博辩之士,为时而生,持简操笔,从而写之,各有品章条贯,然后帝王之美,巍巍煌煌,充满天地。其载于《书》,则尧舜二《典》,夏之《禹贡》,殷之《盘庚》,周之五《诰》。于《诗》,则《玄鸟》《长发》,归美殷宗;《清庙》《臣工》、小大二《雅》,周王是歌。辞事相称,善并美具,号以为经,列之学官,置师弟子,读而讲之,从始至今,莫敢指斥。向使撰次不得其人,文字暧昧,虽有美实,其谁观之?辞迹俱亡,善恶惟一。然则兹事至大,不可轻以属人。

伏惟唐至陛下,再登太平,刬刮群奸,扫洒疆土,天之所覆,莫不宾顺。然而淮西之功,尤为俊伟,碑石所刻,动流亿年,必得作者,然后可尽能事。今词学之英,所在森列;儒宗文师,磊落相望。外之则宰相、公卿、郎官、博士,内之则翰林、禁密、游谈、侍从之臣,不可一二遽数。召而使之,无有不可。至于臣者,自知最为浅陋,顾贪恩待,趋以就事,丛杂乖戾,律吕失次。乾坤之容,日月之光,知其不可绘画,强颜为之,以塞诏旨,罪当诛死。其碑文今已撰成,谨录封进。无任惭羞战怖之至。

臣某言:伏以佛者,夷狄之一法耳,自后汉时流入中国,上古未尝有也。昔者黄帝在位百年,年百一十岁;少昊在位八十年,年百岁;颛顼在位七十九年,年九十八岁;帝喾在位七十年,年百五岁;帝尧在位九十八年,年百一十八岁;帝舜,年皆百岁。此时天下太平,百姓安乐寿考,然而中国未有佛也。其后,殷汤亦年百岁,太戊在位七十五年,武丁在位五十九年,书史不言其年寿所极,推其年数,盖亦俱不减百岁,周文王年九十七岁,武王年九十三岁,穆王在位百年。此时佛法亦未入中国,非因事佛而致然也。

汉明帝时始有佛法,明帝在位才十八年耳;其后乱亡相继,运祚不长。元魏以下,事佛渐谨,年代尤促;惟梁武帝在位四十八年,前后三度舍身施佛,宗庙之祭,不用牲牢,昼日一食,止于菜果。其后竟为侯景所逼,饿死台城,国亦寻灭。事佛求福,乃更得祸。由此观之,佛不足事,亦可知矣。高祖始受隋禅,则议除之。当时群臣材识不远,不能深知先王之道、古今之宜,推阐圣明,以救斯弊,其事遂止。臣常恨焉。

伏惟睿圣文武皇帝陛下,神圣英武,数千百年已来,未有伦比。即位之初,即不许度人为僧尼、道士,又不许创立寺观。臣尝以为高祖之志,必行于陛下之手,今纵未能即行,岂可恣之转令盛也!今闻陛下令群僧迎佛骨于凤翔,御楼以观,舁入大内,又令诸寺递迎供养。臣虽至愚,必知陛下不惑于佛,作此崇奉,以祈福祥也。直以年丰人乐,徇人之心,为京都士庶设诡异之观,戏玩之具耳。安有圣明若此,而肯信此等事哉!然百姓愚冥,易惑难晓,苟见陛下如此,将谓真心事佛,皆云“天子大圣,犹一心敬信;百姓何人,岂合更惜身命!”焚顶烧指,百十为群,解衣散钱,自朝至暮,转相仿效。惟恐后时老少奔波弃其业次,若不即加禁遏,更历诸寺,必有断臂脔身以为供养者。伤风败俗,传笑四方,非细事也。

夫佛本夷狄之人,与中国言语不通,衣服殊制,口不言先王之法言,身不服先王之法服,不知君臣之义、父子之情。假如其身至今尚在,奉其国命,来朝京师;陛下容而接之,不过宣政一见,礼宾一设,赐衣一袭,卫而出之于境,不令惑众也。况其身死已久,枯朽之骨,凶秽之馀,岂宜令入宫禁?

孔子曰:“敬鬼神而远之。”古之诸侯行吊于其国,尚令巫祝先以桃茢祓除不祥,然后进吊。今无故取朽秽之物,亲临观之,巫祝不先,桃茢不用,群臣不言其非,御史不举其失:臣实耻之,乞以此骨付之有司,投诸水火,永绝根本,断天下之疑,绝后代之惑,使天下之人知大圣人之所作为,出于寻常万万也。岂不盛哉!岂不快哉!佛如有灵,能作祸祟,凡有殃咎,宜加臣身;上天鉴临,臣不怨悔。无任感激恳悃之至,谨奉表以闻。

臣某诚惶诚恐。

臣某言:臣以狂妄戆愚,不识礼度,上表陈佛骨事,言涉不敬,正名定罪,万死犹轻。陛下哀臣愚忠,恕臣狂直,谓臣言虽可罪,心亦无他,特屈刑章,以臣为潮州刺史。既免刑诛,又获禄食,圣恩宏大,天地莫量,破脑刳心,岂足为谢!臣某诚惶诚恐,顿首顿首。臣以正月十四日,蒙恩除潮州刺史,即日奔驰上道,经涉岭海,水陆万里,以今月二十五日,到州上讫。与官吏百姓等相见,具言朝廷治平,天子神圣,威武慈仁,子养亿兆人庶,无有亲疏远迩,虽在万里之外,岭海之陬,待之一如畿甸之间,辇毂之下。有善必闻,有恶必见,早朝晚罢,兢兢业业,惟恐四海之内,天地之中,一物不得其所,故遣刺史面问百姓疾苦,苟有不便,得以上陈。国家宪章完具,为治日久,守令承奉诏条,违犯者鲜,虽在蛮荒,无不安泰。闻臣所称圣德,惟知鼓舞讙欢呼,不劳施为,坐以无事。臣某诚惶诚恐,顿首顿首。

臣所领州,在广府极东界上,去广府虽云才二千里,然往来动皆经月。过海口,下恶水。涛泷壮猛,难计程期;飓风鳄鱼,患祸不测。州南近界,涨海连天;毒雾瘴氛,日夕发作。臣少多病,年才五十,发白齿落,理不久长,加以罪犯至重,所处又极远恶,忧惶惭悸,死亡无日。单立一身,朝无亲党,居蛮夷之地,与魑魅为群,苟非陛下哀而念之,谁肯为臣言者?臣受性愚陋,人事多所不通,惟酷好学问文章,未尝一日暂废,实为时辈所见推许。臣于当时之文,亦未有过人者。至于论述陛下功德,与《诗》《书》相表里;作为歌诗,荐之郊庙;纪泰山之封,镂白玉之牒;铺张对天之闳休,扬厉无前之伟绩,编之乎《诗》《书》之策而无愧,措之乎天地之间而无亏。虽使古人复生,臣亦未肯多让。

伏以大唐受命有天下,四海之内,莫不臣妾,南北东西,地各万里。自天宝之后,政治少懈,文致未优,武克不刚,孽臣奸隶,蠹居棋处,摇毒自防,外顺内悖,父死子代,以祖以孙,如古诸侯,自擅其地,不贡不朝,六七十年。四圣传序,以至陛下,陛下即位以来,躬亲听断;旋乾转坤,关机阖开;雷厉风飞,日月所照;天戈所麾,莫不宁顺;大宇之下,生息理极。高祖创制天下,其功大矣,而治未太平也;太宗太平矣,而大功所立,咸在高祖之代。非如陛下承天宝之后,接因循之馀,六七十年之外,赫然兴起,南面指麾,而致此巍巍之治功也。宜定乐章,以告神明,东巡泰山,奏功皇天,具著显庸,明示得意,使永永年代,服我成烈。当此之际,所谓千载一时不可逢之嘉会,而臣负罪婴,自拘海岛,戚戚嗟嗟,日与死迫,曾不得奏薄技于从官之内、隶御之间,穷思毕精,以赎罪过,怀痛穷天,死不闭目,瞻望宸极,魂神飞去。伏惟皇帝陛下,天地父母,哀而怜之,无任感恩恋阙惭惶恳迫之至。谨附表陈谢以闻。

愈言:伏见六月八日敕,以狂贼伤害宰臣,擒捕未获,陛下悲伤震悼,形于寝食,特降诏书,明立条格,云有能捉获贼者,赐钱万贯,仍加超授。今下手贼等,四分之内,已得其三,其馀两人,盖不足计。根寻踪迹,知自承宗,再降明诏,绝其朝请。又与王士则、士平等官。八日之制,无不行者,独有赏钱,尚未赐给。群情疑惑,未测圣心。闻初载钱置市之日,市中观者日数万人,巡绕瞻视,谘嗟叹息,既去复来,以至日暮。百姓小人,重财轻义,不能深达事体,但见不给其赏,便以为朝廷爱惜此钱,不守言信。自近传远,无由辩明。且出赏所以求贼,今贼已诛斩,若无人捉获,国家何因得此贼而正刑法也?承宗何故而赐诛绝也?士则、士平何故与美官也?三事既因获贼,获贼必有其人,不给赏钱,实亦难晓。假如圣心独有所见,审知不合加赏,其如天下百姓及后代久远之人哉!况今元济、承宗,尚未擒灭;两河之地,大半未收;陇右、河西,皆没戎狄。所宜大明约束,使信在言前,号令指麾,以图功利。况自陛下即位以来,继有丕绩:斩杨惠琳,收夏州;斩刘辟,收剑南东西川;斩李锜,收江东;缚卢从史,收泽、潞等五州;威德所加,兵不污刃,收魏、博等六州;致张茂昭,张愔,收易、定、徐、泗、濠等五州。创业已来,列圣功德,未有能高于陛下者。可谓赫赫巍巍,光照前后矣。此由天授陛下神圣英武之德,为巨唐中兴之君,宗庙神灵,所共祐助。勉强不已,守之以信,则故地不足收,而太平不难致。如乘快马行平路,迟速进退,自由其心,有所欲往,无不可者。于此之时,特宜示人以信。孔子欲存信去食,人非食不生,尚欲舍生以存信,况可无故而轻弃也!昔秦孝公用商鞅为相,欲富国强兵,行令于国,恐人不信,立三丈之木于市南门,募人有能徙置北门者,与五十金。有一人徙之,辄与五十金。秦人以君言为必信,法令大行,国富兵强,无敌天下。三丈之木,非难徙也;徙之,非有功也。孝公辄与之金者,所以示其言之必信也。昔周成王尚小,与其弟叔虞为戏,削桐叶为珪,曰:“以晋封汝。”其臣史佚因请择日立叔虞为侯。成王曰:“吾与之戏耳。”史佚曰:“天子无戏言。言之则史书之,礼成之,乐歌之。”于是遂封叔虞于晋。昔汉高祖出黄金四万斤与陈平,恣其所为,不问出入,令谋项羽。平用金间楚,数年之间,汉得天下。论者皆言汉高祖深达于利,能以金四万斤致得天下。以此观之:自古以来,未有不信其言而能有大功者,亦未有不费小财而能收大利者也。

于告贼之人,本无恩义,彼虽获赏,了不关。所以区区尽言,不避烦黩者,欲令陛下之信行于天下也。伏望恕愚陋僻憃之罪,而收其恳款诚至之心。天下之幸,非之幸也。谨奉表以闻,愈诚惶诚恐。

右伏奉今月五日敕:[1]复仇,据《礼经》则义不同天,征法令,则杀人者死。礼、法二事,皆王教之端。[2]有此异同,必资论辩。宜令都省议闻奏者。”朝议郎行尚书职方员外郎上骑都尉韩愈议曰:

伏以子复父仇,见于《春秋》,[3]见于《礼记》,[4]又见《周官》,[5]又见诸子史,不可胜数,未有非而罪之者也。最宜详于律,而律无其条,[6]非阙文也。盖以为不许复仇,则伤孝子之心,而乖先王之训。[7]许复仇,则人将倚法专杀,无以禁止其端矣。夫律虽本于圣人,然执而行之者,有司也。经之所明者,制有司者也。丁宁其义于经,而深没其文于律者,其意将使法吏一断于法,[8]而经术之士得引经而议也。

《周官》曰:“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义,宜也,明杀人而不得其宜者,子得复仇也。此百姓之相仇者也。《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不受诛者,罪不当诛也。诛者,上施于下之辞,非百姓之相杀者也。[9]又《周官》曰:“凡报仇雠者,书于士,杀之无罪。”言将复仇,必先言于官,则无罪也。

今陛下垂意典章,思立定制,惜有司之守,怜孝子之心,示不自专,访议群下。臣愚以为复仇之名虽同,而其事各异,或百姓相仇,如《周官》所称,可议于今者;或为官所诛,[10]如《公羊》所称,不可行于今者;又《周官》所称,将复仇,先告于士,则无罪者;若孤稚羸弱,抱微志而伺敌人之便,恐不能自言于官,未可以为断于今也。然则杀之与赦,不可一例,宜定其制曰:“凡有复父仇者,事发,具其事申尚书省,尚书省议奏闻。[11]酌其宜而处之,则经、律无失其指矣。”[12]谨议。

右,臣伏见今月十日敕,今年诸色举选宜权停者。道路相传,皆云以岁之旱,陛下怜悯京师之人,虑其乏食,故权停举选,以绝其来者,所以省费而足食也。臣伏思之,窃以为十口之家,益之以一二人,于食未有所费。今京师之人,不啻百万;都计举者不过五七千人,并其僮仆畜马,不当京师百分之一。以十口之家计之,诚未为有所损益。又今年虽旱,去岁大丰,商贾之家,必有储蓄。举选者皆赍持资用,以有易无,未见其弊。今若暂停举选,或恐所害实深:一则远近惊惶。一则人士失业。臣闻古之求雨之词曰:“人失职欤?”然则人之失职,足以致旱。今缘旱而停举选,是使人失职而召灾也。臣又闻君者阳也,臣者阴也,独阳为旱,独阴为水。今者陛下圣明在上,虽尧舜无以加之。而群臣之贤,不及于古,又不能尽心于国,与陛下同心,助陛下为理。有君无臣,是以久旱。以臣之愚,以为宜求纯信之士,骨鲠之臣,忧国如家、忘身奉上者,超其爵位,置在左右。如殷高宗之用傅说,周文王之举太公,齐桓公之拔甯戚,汉武帝之取公孙宏。清闲之馀,时赐召问,必能辅宣王化,销殄旱灾。臣虽非朝官,月受俸钱,岁受禄粟,苟有所知,不敢不言。谨诣光顺门奉状以闻。伏听圣旨。

右,臣伏以淮西三州之地,自少阳疾病,去年春夏以来,图为今日之事。有职位者,劳于计虑抚循;奉所役者,修其器械防守。金帛粮畜,耗于赏给。执兵之卒,四向侵掠,农夫织妇,携持幼弱,饷于其后。虽时侵掠,小有所得;力尽筋疲,不偿其费。又闻畜马甚多,目半年已来,皆上槽枥。譬如有人,虽有十夫之力,自朝及夕,常自大呼跳跃,初虽可畏,其势不久,必自委顿。乘其力衰,三尺童子可使制其死命。况以三小州残弊困剧之馀,而当天下之全力,其破败可立而待也。然所未可知者,在陛下断与不断耳。夫兵不多,不足以必胜。必胜之师,必在速战;兵多而战不速,则所费必广。两界之间,疆场之上,日相攻劫,必有杀伤。近贼州县,征役百端,农夫织妇,不得安业。或时小遇水旱,百姓愁苦。当此之时,则人人异议,以惑陛下之听。陛下持之不坚,半涂而罢,伤威损费,为弊必深,所以要先决于心,详度本末,事至不惑,然可图功。为统帅者,尽力行之于前;而参谋议者,尽心奉之于后。内外相应,其功乃成。昔者殷高宗,大圣之主也。以天子之威,伐背叛之国,三年乃克,不以为迟。志在立功,不计所费。《传》曰:“断而后行,鬼神避之。”迟疑不断,未有能成其事者也。臣谬承恩宠,获掌纶诰,地亲职重,不同庶寮,辄竭愚诚,以效裨补。谨条次平贼事宜,一一如后:

一:诸道发兵,或三二千人,势力单弱;羁旅异乡,与贼不相谙委;望风慑惧,难便前进。所在将帅,以其客兵,难处使先,不存优恤。待之既薄,使之又苦,或被分割队伍,隶属诸头,士卒本将,一朝相失,心孤意怯,难以有功。又其本军各须资遣,道路辽远,劳费倍多。士卒有征行之艰,闾里怀离别之思。今闻陈、许、安、唐、汝、寿等州与贼界连接处,村落百姓,悉有兵器,小小俘劫,皆能自防,习于战斗,识贼深浅。既是土人,护惜乡里,比来未有处分,犹愿自备衣粮,共相保聚,以备寇贼。若令召募,立可成军;若要添兵,自可取足。贼平之后,易使归农。伏请诸道先所追到行营者,悉令却牒归本道,据行营所追人额、器械、弓矢,一物已上,悉送行营,充给所召募人。兵数既足,加之教练,三数月后,诸道客军,一切可罢。比之征发远人,利害悬隔。

一:绕逆贼州县堡栅等,各置兵马,都数虽多,每处则至少,又相去阔远,难相应接,所以数被攻劫,致有损伤。今若分为四道,每道各置三万人,择要害地,屯聚一处,使有隐然之望,审量事势,乘时逐利。可入,则四道一时俱发,使其狼狈惊惶,首尾不相救济;若未可入,则深壁高垒,以逸待劳,自然不要诸处多置防备,临贼小县,可收百姓于便地,作行县以主领之,使免散失。

一:蔡州士卒,为元济迫胁,势不得已,遂与王师交战。原其本根,皆是国家百姓。进退皆死,诚可闵伤。宜明敕诸军,使深知此意。当战斗之际,固当以尽敌为心;若形势已穷,不能为恶者,不须过有杀戮。喻以圣德,放之使归,销其凶悖之心,贷以生全之幸,自然相率弃逆归顺。

一:《论语》曰:“欲速则不达,见小利则大事不成。”比来征讨无功,皆由欲其速捷。有司计算所费,苟务因循,小不如意,即求休罢。河北、淮西等见承前事势,知国家必不与之持久,并力苦战,幸其一胜,即希冀恩赦。朝廷无至忠忧国之人,不惜伤损威重,因其有请,便议罢兵。往日之事患皆然也。臣愚以为淮西三小州之地,元济又甚庸愚,而陛下以圣明英武之姿,用四海九州之力,除此小寇,难易可知。泰山压卵,未足为喻。

一:兵之胜负,实在赏罚。赏厚可令廉士动心,罚重可令凶人丧魄,然可集事。不可爱惜所费,惮于行刑。

一:淄青、恒冀两道,与蔡州气类略同,今闻讨伐元济,人情必有救助之意。然皆暗弱,自保无暇。虚张声势,则必有之;至于分兵出界,公然为恶,亦必不敢。宜特下诏云:“蔡州自吴少诚已来,相承为节度使,亦微有功效。少阳之殁,朕亦本拟与元济。恐其年少,未能理事,所以未便处置。待其稍能缉绥,然拟许其承继。今忽自为狂勃侵掠,不受朝命,事不得已,所以有此讨伐。至如淄青、恒州、范阳等道,祖父各有功业,相承命节,年岁已久,朕必不利其土地,轻有改易,各宜自安。如妄自疑惧,敢相扇动,朕即赦元济不问,回军讨之。”自然破胆,不敢妄有异说。

以前件谨录奏闻,伏乞天恩,特赐裁择,谨奏。

右,臣伏以臣去年贬岭外刺史,其州虽与黄家贼不相邻接,然见往来过客,并谙知岭外事人,所说至精至熟。其贼并是夷獠,亦无城郭可居。依山傍险,自称洞主。衣服言语,都不似人。寻常亦各营生,急则屯聚相保。比缘邕管经略使多不得人,德既不能绥怀,威又不能临制,侵欺虏缚,以致怨恨。蛮夷之性,易动难安,遂致攻劫州县,侵暴平人,或复私仇,或贪小利,或聚或散,终亦不能为事。近者征讨,本起于裴行立、阳旻。此两人者,本无远虑深谋,意在邀功求赏。亦缘见贼未屯聚之时,将谓单弱,立可摧破,争献谋计,惟恐后时。朝廷信之,遂允其请。自用兵以来,已经二年,前后所奏杀获,计不下一二万人。傥皆非虚,贼已寻尽。至今贼犹依旧,足明欺罔朝廷。邕、容两管,因此雕弊,杀伤疾患,十室九空,百姓怨嗟,如出一口。阳旻、行立,相继身亡,实由自邀功赏,造作兵端,人神共嫉,以致殃咎。阳旻、行立事既已往,今所用严公素者,亦非抚御之才,不能别立规模,依前还请攻讨。如此不已,臣恐岭南一道,未有宁息之时。

一:昨者并邕、容两管为一道,深合事宜。然邕州与贼逼近,容州则甚悬隔。其经略使若置在邕州,与贼隔江对岸,兵镇所处,物力必全。一则不敢轻有侵犯,一则易为逐便控制,今置在容州,则邕州兵马必少,贼见势弱,易生奸心。伏请移经略使于邕州,其容州但置刺史,实为至便。

一:比者所发诸道南讨兵马,例皆不谙山川,不优水土,远乡羁旅,疾疫杀伤。臣自南来,见说江西所发共四百人,曾未一年,其所存者,数不满百。岳鄂所发都三百人,其所存者,四分才一。续添续死,每发倍难。若令于邕、容侧近召募,添置千人,便割诸道见供行营人数粮赐,均融充给,所费既不增加,而兵士又皆便习。长有守备,不同客军,守则有威,攻则有利。

一:自南讨已来,贼徒亦甚伤损。察其情理,厌苦必深。大抵岭南人稀地广,贼之所处,又更荒僻。假如尽杀其人,尽得其地,在于国计,不为有益。容贷羁縻,比之禽兽,来则捍御,去则不追,亦未亏损朝廷事势。以臣之愚,若因改元大庆,赦其罪戾,遣一郎官御史,亲往宣谕,必望风降伏,讙呼听命。仍为择选有材用威信谙岭南事者为经略使,处理得宜,自然永无侵叛之事。

张平叔所奏盐法条件。

右奉敕将变盐法,事贵精详,宜令臣等各陈利害可否闻奏者。平叔所上变法条件,臣终始详度,恐不可施行。各随本条分析利害如后。

一件:平叔请令州府,差人自粜官盐,收实估匹段,省司准旧例支用,自然获利一倍已上者。臣今通计,所在百姓,贫多富少,除城郭外,有见钱籴盐者,十无二三。多用杂物及米谷博易。盐商利归于己,无物不取,或从赊贷升斗,约以时熟填还。用此让,两得利便。今令州县人吏,坐铺自粜,利不关己,罪则加身。不得见钱及头段物,恐失官利,必不敢粜。变法之后,百姓贫者,无从得盐而食矣。求利未得,敛怨已多,自然坐失盐利常数。所云“获利一倍”,臣所未见。
一件:平叔又请乡村去州县远处,令所由将盐就村粜易,不得令百姓缺盐者。臣以为乡村远处,或三家五家,山谷居住,不可令人吏将盐家至户到。多将则粜货不尽,少将则得钱无多。[13]计其往来,自充粮食不足。比来商人,或自负檐斗石,往与百姓博易,所冀平价之上,利得三钱两钱。不比所由为官所使,到村之后,必索百姓供应。所利至少,为弊则多。此又不可行者也。
一件:平叔云,所务至重,须令庙堂宰相充使。臣以为若法可行,不假令宰相充使,若不可行,虽宰相为使,无益也。[14]又宰相者,[15]所以临察百司,考其殿最,若自为使,纵有败阙,遣谁举之?此又不可者也。
一件:平叔又云,[16]法行之后,停减盐司所由粮课,年可以钱十万贯。臣以为变法之后,弊随事生,尚恐不登常数,安得更望赢利?
一件:平叔欲令府县粜盐,每月更加京兆尹料钱百千,司录及两县令,每月各加五十千,其余观察及诸州刺史、县令、录事参军,多至每月五十千,少至五千三千者。臣今计此用钱已多,其余官典及巡察手力所由等粮课,仍不在此数。通计所给,每岁不下十万贯。未见其利,所费已广。平叔又云:“停盐司诸色所由粮课,约每岁合减得十万贯钱”。[17]今臣计其新法,亦用十万不啻。减得十万,却用十万,所亡所得,一无赢余也。平叔又请以粜盐多少为刺史县令殿最,多者迁转,不拘常例,如缺课利,依条科责者。刺史县令,职在分忧,今惟以盐利多少为之升黜,不复考其治行,非唐虞三载考绩“黜陟幽明”之义也。
一件:平叔请定盐价,每斤三十文。又每二百里,每斤价加收二文,以充脚价。量地远近险易,加至六文,脚价不足,官与出。名为每斤三十文,其实已三十六文也。[18]今盐价,京师每斤四十,[19]诸州则不登此。变法之后,祗校数文,于百姓未有厚利也。[20]脚价用五文者,官与出二文。[21]用十文者,官与出四文。是盐一斤,官粜得钱,名为三十,其实斤多得二十八,少得二十六文。折长补短,每斤收钱,不过二十六七。百姓折长补短,每斤用钱三十四。则是公私之间,每斤常失七八文也。下不及百姓,上不归官家,积数至多,不可遽算,以此言之,不为有益。平叔又请,令所在及农隙时,并召车牛,般盐送纳都仓,不得令有缺绝者。州县和雇车牛,百姓必无情愿,事须差配,然付脚钱。百姓将车载盐,所由先皆无检,齐集之后,始得载盐,及至院监请受,又须待其轮次。不用门户,皆被停留。输纳之时,人事又别。凡是和雇,无不皆然。百姓宁为私家载物,取钱五文,不为官家载物,取十文钱也。[22]不和雇则无可载盐,和雇则害及百姓。此又不可也。
一件:平叔称停减盐务,所由收其粮课,一岁尚得十万贯文。[23]今又称既有巡院,请量闲剧,留官吏于仓场,勾当要害守捉,少置人数,优恤粮料,严加把捉,如有漏失私粜等,并准条处分者。平叔所管盐务所由,人数有几?量留之外,收其粮课,一岁尚得十万贯。此又不近理也。比来要害守捉,人数至多,尚有漏失私粜之弊。今又减置人数,谓能私盐断绝。此又于理不可也。
一件:平叔云,变法之后,岁计必有所余,日用还恐不足?谓一年已来,[24]且未责以课利,后必数倍校多者。此又不可。方今国用,常言不足,若一岁顿缺课利,为害已深。虽云明年校多,岂可悬保?此又非公私蓄积尚少之时可行者也。
一件:平叔又云,改奸猾者转富,土著守业者日贫。若官自粜盐,不问贵贱贫富,士农工商,道士僧尼,并兼游惰,因其所食,尽输官钱。并诸道军诸使家口亲族,递相影占,不曾输税。若官自粜盐,此辈无一人遗漏者。臣以此数色人等,官未自粜盐之时,从来籴盐而食,不待官自粜,然后食盐也。[25]若官不自粜盐,此色人等,不籴盐而食;官自粜盐,即籴而食之,则信如平叔所言矣。若官自粜与不自粜,皆常籴盐而食,则今官自粜,亦无利也。所谓知其一而不知其二,见其近而不见其远也。国家榷盐,[26]粜与商人,商人纳榷,粜与百姓。则是天下百姓,无贫富贵贱,皆已输钱于官矣,不必与国家交手付钱,然后为输钱于官也。
一件:平叔云,初定两税时,绢一匹直钱三千,今绢一匹,直钱八百。百姓贫虚,或先取粟麦价,及至收获,悉以还债,又充官税,颗粒不残。若官中粜盐,一家五口,所食盐价,不过十钱,随日而输,不劳驱遣,则必无举债逃亡之患者。[27]臣以为百姓困弊,不皆为盐价贵也。今官自粜盐,与依旧令商人粜,其价贵贱,所校无多。通计一家五口,所食之盐,平叔所计,一日以十钱为率,一月当用钱三百,是则三日食盐一斤,一月率当十斤。[28]新法实价,与旧每斤不校三四钱以下。通计五口之家,以平叔所约之法计之,贱于旧价,日校一钱,月校三十,不满五口之家,所校更少。然则改用新法,百姓亦未免穷困流散也。初定税时,一匹绢三千,今只八百。假如特变盐法,绢价亦未肯贵。五口之家,因变盐法,日得一钱之利,岂能便免作债,收获之时,不被征索,输官税后,有赢余也?以臣所见,百姓困弊日久,不以事扰之,自然渐裕不在变盐法也。今绢一匹八百,百姓尚多寒无衣者,若使匹直三千,则无衣者必更众多。况绢之贵贱,皆不缘盐法。以此言之,盐法未要变也。
一件:平叔云,每州粜盐不少,长吏或有不亲公事,所由浮词云:“当界无人籴盐。”臣即请差清强巡官检责所在实户,据口团保,给一年盐,使其四季输纳盐价。口多粜少,及盐价迟违,请停观察使见任,改散慢官。其刺史已下,贬与上佐,其余官贬远处者。[29]平叔本请官自粜盐,以宽百姓,令其苏息,免更流亡。今令责实户口,团保给盐,令其随季输纳盐价,所谓扰而困之,非前意也。[30]百姓贫家,食盐至少,[31]或有淡食,动经旬月。若据口给盐,依时征价,[32]办与不办,并须纳钱。迟达及违条件,观察使已下,各加罪谴。[33]官吏畏罪,必用威刑。臣恐因此所在不安,百姓转致流散。此又不可之大者也。
一件:平叔请限商人盐纳官后,不得辄于诸军诸使,觅职掌,把钱捉店,看守庄硙,[34]以求影庇。请令所在官吏,严加防察,[35]如有违犯,应有资财,并令纳官,仍牒送府县充所由者。臣以为盐商纳榷,[36]为官粜盐,子父相承,坐受厚利,比之百姓,实则校优。[37]今既夺其业,又禁不得求觅职事,及为人把钱捉店,看守庄硙,不知何罪,一朝穷蹙之也。[38]若必此行,则富商大贾,必生怨恨,或收市重宝,逃入反侧之地,以资寇盗。此又不可不虑者。[39]
一件:平叔云,[40]行此策后,两市军人,富商大贾,或行财贿,邀截喧诉。请令所由,切加收捉,如获头首,所在决杀。连状聚众人等,各决脊杖二十。检责军司户,盐如有隐漏,并准府县例科决,并赏所由告人者。此一件若果行之,不惟大失人心,兼亦惊动远近。不知粜盐所获几何?而害人蠢政,其弊实甚。

以前件状,奉今月九日敕,令臣等各陈利害者。谨录奏闻,伏听敕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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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奉一作睹。“
  2. 端上或有大字。
  3. 《公羊传》定四年:“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
  4. 《记·檀弓》:子夏问于孔子曰:“居父母之仇如之何?”子曰:“寝苫枕干不仕,弗与共天下也;遇诸市朝,不反兵而斗。”
  5. 《周官·调人》:“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
  6. 无下或有有字。
  7. 一无而字。
  8. 将,或作特。
  9. 杀下或无者字。
  10. 为官下或有吏字。
  11. 或无有字。申或作“由下”二字。今按:此合有由字,但下字当作申,又或是上字耳,更详之。
  12. 或无律字。
  13. 无,或作不。
  14. 下若字或作令。或有若字,无下十一字。
  15. 或无者字,或无又者二字。
  16. 或无一件字。今按:此别是一条,当有一件字。
  17. 或无“所由”二字。
  18. 也上或无文字。
  19. 一有文字。
  20. 祗,或作只。
  21. 用,或作每。二,或作三。
  22. 文下或无钱字。
  23. 尚,或作计。
  24. 谓,一作请。
  25. 籴上或有来字。今按:文势,恐来字上更有从字,今亦补足。
  26. 国,或作官。
  27. 举债,或作举赁。
  28. 三百是,或作“三百六十足”,云:“或云六十字恐羡,非。盖盐每斤,已当三十六文,月当十斤,则三百六十也。”足或作是,属下句。今按:平叔定盐价,一斤止三十文。韩公通计民间,所加脚费,多者一月或至三十六文耳。其地近者,自不及此,难预计也。故此上文但云“一日以十钱为率”,则一月安得用三百六十乎?其六十字,当依或说删去。足改作是,而属下句为当。
  29. 或无与字。
  30. 或无非字。
  31. 作小。
  32. 或无盐字。
  33. 或作于。
  34. 午对切。
  35. 防,或作访。
  36. 或作税。
  37. 比下当有之字,今补足。
  38. 何,或作其。
  39. 或作也。
  40. 叔下疑当有“云”字,或称字之类,今亦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