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学象数论/太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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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玄
[编辑]扬子云太玄以两赞当一日,七百二十九赞以当一岁三百六十四日半,于岁法三百六十有五日四分日之一,尚不及四分日之三也。立踦、赢二赞以补之,例以两赞当一日,则过四分日之一矣。故苏明允谓:“四分而加一,是四岁而加一日,千载之后,恐大冬之为大夏也。欲以一百八分为日率,四分之,每分得二十七,三之为八十一。每首加一,尽八十一首,而四分日之三者无过不及之患矣。”然余以为,玄之所以准日者,赞也。加一分于首,赞之不及如故,是失所以立赞之意。既以踦、赢名赞,不与他赞为伍,则亦不援两赞一日之例,即以四分之三当之,无不可矣。第踦以虚而言,赢以盈而言,犹之所谓气盈朔虚也。合气盈朔虚,十日有奇,则踦、赢当得二十馀赞。今以二赞仅寄其名,馀皆浑于七百二十九赞之中,此则不可谓之合于历也。明允言:“圣人以六日七分言易,而卦爻未尝及之。雄以三百六十五日四之一言玄,而首赞拟之,失其所以为书之意。”余以为,易未尝有六日七分之说,加之起于后世。子云准历以作玄,苟不相似,则又何以为书?是故子云之短不在局历以失玄,在不能牵玄以入历也。历以一定之法御其至变,而后可以传之久远。苟不得其至变,即不可谓之定法也。玄之中首,起牛一度。今未二千年,冬至在箕四度,星之属水者已属木矣。其从、违亦异。此玄失之较然者也。明允加一分以合四分之一,不知四分之一者亦有消长,则又不如踦、赢之以不齐齐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