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论 (欧阳修)/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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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论下
作者:欧阳修 北宋
本作品收录于《庐陵文钞/14

弑逆,大恶也!其为罪也莫赎,其于人也不容,其在法也无赦。法施于人,虽小必慎,况举大法而加大恶乎。既辄加之,又辄赦之,则自侮其法而人不畏。《春秋》用法,不如是之轻易也。

三子说《春秋》书赵盾以不讨贼,故加之大恶,既而以盾非实弑,则又复见于经,以明盾之无罪。是辄加之而辄赦之尔。以盾为无弑心乎?其可轻以大恶加之?以盾不讨贼,情可责而宜加之乎?则其后顽然未尝讨贼,既不改过以自赎,何为遽赦,使同无罪之人?其于进退皆不可,此非《春秋》意也。赵穿弑君,大恶也。盾不讨贼,不能为君复仇,而失刑于下。二者轻重,不较可知。就使盾为可责,然穿焉得免也?今免首罪为善人,使无辜者受大恶,此决知其不然也。《春秋》之法,使为恶者不得幸免,疑似者有所辨明,所谓是非之公也。

据三子之说:初,灵公欲杀盾,盾走而免。穿,盾族也,遂弑。而盾不讨,其迹涉于与弑矣。此疑似难明之事,圣人尤当求情责实以明白之。使盾果有弑心乎?则自然罪在盾矣,不得曰为法受恶而称其贤也。使果无弑心乎?则当为之辨明,必先正穿之恶,使罪有所归,然后责盾纵贼,则穿之大恶不可幸而免,盾之疑似之迹获辨,而不讨之责亦不得辞。如此,则是非善恶明矣。今为恶者获免,而疑似之人陷于大恶,此决知其不然也。若曰盾不讨贼,有幸弑之心,与自弑同,故宁舍穿而罪盾。此乃逆诈用情之吏矫激之为尔,非孔子忠恕、《春秋》以王道治人之法也。孔子患旧史是非错乱而善恶不明,所以修《春秋》,就令旧史如此,其肯从而不正之乎?其肯从而称美,又教人以越境逃恶乎?此可知其缪传也。问者曰:“然则夷皋孰弑之?”曰:孔子所书是矣,赵盾弑其君也。

今有一人焉,父病,躬进药而不尝。又有一人焉,父病而不躬进药。而二父皆死。又有一人焉,操刃而弑其父。使吏治之,是三人者,其罪同乎?曰:“虽庸吏犹知其不可同也。躬药而不知尝者,有爱父之孝心而不习于礼,是可哀也,无罪之人尔。不躬药者,诚不孝矣,虽无爱亲之心,然未有杀父之意,使善治狱者,犹当与操刃殊科。况以躬药之孝,反与操刃同其罪乎?此庸吏之不为也。然则许世子止实不尝药,则孔子决不书曰弑君,孔子书为弑君,则止决非不尝药。”

难者曰:“圣人借止以垂教尔。”对曰:“不然。夫所谓借止以垂教者,不过欲人之知尝药耳。圣人一言明以告人,则万世法也,何必加孝子以大恶之名,而尝药之事卒不见于文,使后世但知止为弑君,而莫知药之当尝也。教未可垂而已陷人于大恶矣,圣人垂教,不如是之迂也。果曰责止,不如是之刻也。”难者曰:“然则盾曷为复见于经?许悼公曷为书葬?”曰:“弑君之臣不见经,此自三子说尔,果圣人法乎?悼公之葬,且安知其不讨贼而书葬也?自止以弑见经,后四年,吴败许师,又十有八年,当定公之四年,许男始见于经而不名。许之书于经者略矣,止之事迹,不可得而知也。”难者曰:“三子之说,非其臆出也,其得于所传如此。然则所传者皆不可信乎?”曰:“传闻何可尽信?公羊、穀梁以尹氏卒为正卿,左氏以尹氏卒为隐母,一以为男子,一以为妇人。得于所传者盖如是,是可尽信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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