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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論 (歐陽修)/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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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論下
作者:歐陽修 北宋
本作品收錄於《廬陵文鈔/14

弒逆,大惡也!其為罪也莫贖,其於人也不容,其在法也無赦。法施於人,雖小必慎,況舉大法而加大惡乎。既輒加之,又輒赦之,則自侮其法而人不畏。《春秋》用法,不如是之輕易也。

三子說《春秋》書趙盾以不討賊,故加之大惡,既而以盾非實弒,則又復見於經,以明盾之無罪。是輒加之而輒赦之爾。以盾為無弒心乎?其可輕以大惡加之?以盾不討賊,情可責而宜加之乎?則其後頑然未嘗討賊,既不改過以自贖,何為遽赦,使同無罪之人?其於進退皆不可,此非《春秋》意也。趙穿弒君,大惡也。盾不討賊,不能為君復仇,而失刑於下。二者輕重,不較可知。就使盾為可責,然穿焉得免也?今免首罪為善人,使無辜者受大惡,此決知其不然也。《春秋》之法,使為惡者不得倖免,疑似者有所辨明,所謂是非之公也。

據三子之說:初,靈公欲殺盾,盾走而免。穿,盾族也,遂弒。而盾不討,其跡涉於與弒矣。此疑似難明之事,聖人尤當求情責實以明白之。使盾果有弒心乎?則自然罪在盾矣,不得曰為法受惡而稱其賢也。使果無弒心乎?則當為之辨明,必先正穿之惡,使罪有所歸,然後責盾縱賊,則穿之大惡不可幸而免,盾之疑似之跡獲辨,而不討之責亦不得辭。如此,則是非善惡明矣。今為惡者獲免,而疑似之人陷於大惡,此決知其不然也。若曰盾不討賊,有幸弒之心,與自弒同,故寧舍穿而罪盾。此乃逆詐用情之吏矯激之為爾,非孔子忠恕、《春秋》以王道治人之法也。孔子患舊史是非錯亂而善惡不明,所以修《春秋》,就令舊史如此,其肯從而不正之乎?其肯從而稱美,又教人以越境逃惡乎?此可知其繆傳也。問者曰:「然則夷皋孰弒之?」曰:孔子所書是矣,趙盾弒其君也。

今有一人焉,父病,躬進藥而不嚐。又有一人焉,父病而不躬進藥。而二父皆死。又有一人焉,操刃而弒其父。使吏治之,是三人者,其罪同乎?曰:「雖庸吏猶知其不可同也。躬藥而不知嘗者,有愛父之孝心而不習於禮,是可哀也,無罪之人爾。不躬藥者,誠不孝矣,雖無愛親之心,然未有殺父之意,使善治獄者,猶當與操刃殊科。況以躬藥之孝,反與操刃同其罪乎?此庸吏之不為也。然則許世子止實不嚐藥,則孔子決不書曰弒君,孔子書為弒君,則止決非不嚐藥。」

難者曰:「聖人借止以垂教爾。」對曰:「不然。夫所謂借止以垂教者,不過欲人之知嘗藥耳。聖人一言明以告人,則萬世法也,何必加孝子以大惡之名,而嘗藥之事卒不見於文,使後世但知止為弒君,而莫知藥之當嘗也。教未可垂而已陷人於大惡矣,聖人垂教,不如是之迂也。果曰責止,不如是之刻也。」難者曰:「然則盾曷為復見於經?許悼公曷為書葬?」曰:「弒君之臣不見經,此自三子說爾,果聖人法乎?悼公之葬,且安知其不討賊而書葬也?自止以弒見經,後四年,吳敗許師,又十有八年,當定公之四年,許男始見於經而不名。許之書於經者略矣,止之事跡,不可得而知也。」難者曰:「三子之說,非其臆出也,其得於所傳如此。然則所傳者皆不可信乎?」曰:「傳聞何可盡信?公羊、穀梁以尹氏卒為正卿,左氏以尹氏卒為隱母,一以為男子,一以為婦人。得於所傳者蓋如是,是可盡信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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