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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教育暂行办法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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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教育暂行办法及课程标准 普通教育暂行办法十四条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教育部
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1月19日
1912年1月19日
普通教育暂行课程标准
本作品收录于《临时政府公报 (民国元年2月1日)
《临时政府公报》第4号第2页

一、从前各项学堂均改称为学校,监督堂长应一律改称校长。

一、各州县小学校应于元年三月初四日(阴历壬子年正月十六日)一律开学,中学校、初级师范学校视地方财力亦以能开学为主。

一、在新制未颁布以前,每年仍分二学期:阳历三月开学至署假为第一学期;暑假后开学至来年二月底为第二学期。

一、初等小学校可以男女同校。

一、特设之女学校章程暂时照旧。

一、凡各种教科书,务合乎共和民国宗旨。清学部颁行之教科书一律禁用。

一、凡民间通行之教科书,其中如有尊崇满清朝廷及旧时官制、军制等课,并避讳抬头字样,应由各该书局自行修改,呈送样本于本部及本省民政司、教育总会存查。如学校教员遇有教科书中不合共和宗旨者,可随时删改,亦可指出,呈请民政司或教育会通知该书局改正。

一、小学读经科一律废止。

一、小学手工科应加注重。

一、高等小学以上体操科应注重兵式。

一、初等小学算术科自第三学年起应兼课珠算。

一、中学校为普通教育,文实不必分科。

一、中学校、初级师范学校均改为四年毕业,惟现在修业已逾一学期以上、骤难照改者得照旧办理。

一、旧时奖励出身一律废止。初高等小学毕业者称初高等小学毕业生,中学校、师范学校毕业者称中学校、师范学校毕业生。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1月29日至4月5日的《临时政府公报》(南京临时政府)。依据《大清著作权律》第三十一条,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不适用著作权保护,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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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999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古籍标点等著作权问题的答复《权司1999第45号》,认为仅加标点不足以有创作性,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至少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此处民法通则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与著作权是分别的话题。
  3. 中华民国94年(2005年)4月15日,中华民国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智慧财产局解释令函存档)也认为仅对古文加标点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权。

另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句读的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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