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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敎育暫行辦法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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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敎育暫行辦法及課程標準 普通敎育暫行辦法十四條
中華民國臨時政府教育部
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1月19日
1912年1月19日
普通敎育暫行課程標準
本作品收錄於《臨時政府公報 (民國元年2月1日)
《臨時政府公報》第4號第2頁

一、從前各項學堂均改稱爲學校,監督堂長應一律改稱校長。

一、各州縣小學校應於元年三月初四日(陰歷壬子年正月十六日)一律開學,中學校、初級師範學校視地方財力亦以能開學爲主。

一、在新制未頒布以前,每年仍分二學期:陽歷三月開學至署假爲第一學期;暑假後開學至來年二月底爲第二學期。

一、初等小學校可以男女同校。

一、特設之女學校章程暫時照舊。

一、凡各種敎科書,務合乎共和民國宗旨。淸學部頒行之敎科書一律禁用。

一、凡民間通行之敎科書,其中如有尊崇滿淸朝廷及舊時官制、軍制等課,並避諱抬頭字樣,應由各該書局自行修改,呈送樣本於本部及本省民政司、敎育總會存査。如學校敎員遇有敎科書中不合共和宗旨者,可隨時刪改,亦可指出,呈請民政司或敎育會通知該書局改正。

一、小學讀經科一律廢止。

一、小學手工科應加注重。

一、高等小學以上體操科應注重兵式。

一、初等小學算術科自第三學年起應兼課珠算。

一、中學校爲普通敎育,文實不必分科。

一、中學校、初級師範學校均改爲四年畢業,惟現在修業已逾一學期以上、驟難照改者得照舊辦理。

一、舊時獎勵出身一律廢止。初高等小學畢業者稱初高等小學畢業生,中學校、師範學校畢業者稱中學校、師範學校畢業生。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1月29日至4月5日的《臨時政府公報》(南京臨時政府)。依據《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不適用著作權保護,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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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999年7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關於古籍標點等著作權問題的答覆《權司1999第45號》,認為僅加標點不足以有創作性,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現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利用他人的智力勞動,至少應當支付相應的對價。此處民法通則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與著作權是分別的話題。
  3.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存檔)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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