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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保护法 (中华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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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
中华民国法规
。
相关
日本法
,可参见
w:ja:更生保護法
。
更生保护法
沿革
中华民国法律
中华民国 65 年 3 月 30 日
制定19条
中华民国 65 年 4 月 8 日公布
1.总统制定公布全文 19 条
中华民国 69 年 6 月 20 日
修正第4, 10, 12, 18条
中华民国 69 年 7 月 4 日公布
2.总统(69)台统(一)义字第 3791 号令修正公布第 4、10、12、18 条条文
中华民国 91 年 6 月 21 日
修正第4条
增订第9之1, 16之1条
中华民国 91 年 7 月 10 日公布
3.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100138620号令
修正公布第 4 条条文;并增订第 9-1、16-1 条条文
中华民国 99 年 5 月 4 日
修正第11条
中华民国 99 年 5 月 26 日公布
4.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900125171号令
修正公布第 11 条条文
姊妹计划
:
数据项
本作品来自
中华民国法律
,依据《
著作权法
》第九条,
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Public domain
Public dom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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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lse
分类
:
更生保护法 (中华民国)
中华民国65年制定法律
中华民国曾经修正3次的法律
中华民国曾经变更主管机关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