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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国库券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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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国库券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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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阶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在维基数据编辑
立法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在维基数据编辑
有效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维基数据编辑
公布日期1997年10月13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施行日期1997年10月13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收录于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在维基数据编辑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挪用国库券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1997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

第七十五次会议通过)

高检发释字〔1997〕5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你院宁检发字〔1997〕43号《关于国库券等有价证券是否可以成为挪用公款罪所侵犯的对象以及以国库券抵押贷款的行为如何定性等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挪用国库券如何定性的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有或本单位的国库券的行为以挪用公款论;符合[javascript:SLC(17010,0) 刑法]第[javascript:SLC(17010,384) 384条]、第[javascript:SLC(17010,272) 272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构成犯罪的,按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

1997年10月13日

本作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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