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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挪用國庫券如何定性問題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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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挪用國庫券如何定性問題的批覆
制定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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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1997年10月13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1997年10月13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於挪用國庫券如何定性問題的批覆

(1997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八屆檢察委員會

第七十五次會議通過)

高檢發釋字〔1997〕5號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

你院寧檢發字〔1997〕43號《關於國庫券等有價證券是否可以成為挪用公款罪所侵犯的對象以及以國庫券抵押貸款的行為如何定性等問題的請示》收悉。關於挪用國庫券如何定性的問題,經研究,批覆如下: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有或本單位的國庫券的行為以挪用公款論;符合[javascript:SLC(17010,0) 刑法]第[javascript:SLC(17010,384) 384條]、第[javascript:SLC(17010,272) 272條]第2款規定的情形構成犯罪的,按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檢察院

1997年10月13日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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