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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定累犯如何确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起始日期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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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定累犯如何确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起始日期的批复
高检发释字〔2018〕2号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8年12月28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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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阶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在维基数据编辑
立法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在维基数据编辑
有效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维基数据编辑
公布日期2018年1月28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施行日期2018年12月30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收录于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在维基数据编辑
(2018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定累犯如何确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起始日期的批复》已于2018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2月3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8年12月28日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认定累犯如何确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起始日期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刑罚执行完毕”,是指刑罚执行到期应予释放之日。认定累犯,确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的起始日期,应当从刑满释放之日起计算。

此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8年12月28日


本作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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