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認定累犯如何確定刑罰執行完畢以後「五年以內」起始日期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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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認定累犯如何確定刑罰執行完畢以後「五年以內」起始日期的批覆
高檢發釋字〔2018〕2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2018年12月28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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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8年1月28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8年12月30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2018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認定累犯如何確定刑罰執行完畢以後「五年以內」起始日期的批覆》已於2018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12月3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18年12月28日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

你院《關於認定累犯如何確定刑罰執行完畢以後五年以內起始日期的請示》收悉。經研究,批覆如下:

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刑罰執行完畢」,是指刑罰執行到期應予釋放之日。認定累犯,確定刑罰執行完畢以後「五年以內」的起始日期,應當從刑滿釋放之日起計算。

此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18年12月28日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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