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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社会渣滓”是否有上诉权问题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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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社会渣滓”是否有上诉权问题的函
1954年10月14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湖南省人民法院:

  你院秘密(54)字第33号函阅悉。关于第二个问题“社会渣滓犯罪,是否有上诉权”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社会渣滓”范围很广而且复杂,其含义也不很清,故用这一罪犯名称不很恰当。

  二、是否准许这些罪犯上诉,按一般原则,应该准许上诉。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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