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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於「社會渣滓」是否有上訴權問題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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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於「社會渣滓」是否有上訴權問題的函
1954年10月1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湖南省人民法院:

  你院秘密(54)字第33號函閱悉。關於第二個問題「社會渣滓犯罪,是否有上訴權」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社會渣滓」範圍很廣而且複雜,其含義也不很清,故用這一罪犯名稱不很恰當。

  二、是否准許這些罪犯上訴,按一般原則,應該准許上訴。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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