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於「社會渣滓」是否有上訴權問題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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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於「社會渣滓」是否有上訴權問題的函 1954年10月1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
湖南省人民法院:
你院秘密(54)字第33號函閱悉。關於第二個問題「社會渣滓犯罪,是否有上訴權」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社會渣滓」範圍很廣而且複雜,其含義也不很清,故用這一罪犯名稱不很恰當。
二、是否准許這些罪犯上訴,按一般原則,應該准許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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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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