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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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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司法解释第2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法释〔2016〕30号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司法解释第1号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在维基数据编辑
法律位阶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在维基数据编辑
立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在维基数据编辑
有效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维基数据编辑
公布日期2016年12月27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施行日期2016年12月28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收录于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在维基数据编辑
2016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4次会议审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已于2016年12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28日起施行。

2016年12月27日



根据中央审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增设巡回法庭的方案》,为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布局,适应审判工作需要,现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将第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受理巡回区内相关案件。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湖南四省区。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第三巡回法庭设在江苏省南京市,巡回区为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西五省市。第四巡回法庭设在河南省郑州市,巡回区为河南、山西、湖北、安徽四省。第五巡回法庭设在重庆市,巡回区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五省区。第六巡回法庭设在陕西省西安市,巡回区为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五省区。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直接受理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内蒙古五省区市有关案件。”

根据本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本作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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