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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巡迴法庭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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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司法解釋第29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巡迴法庭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
法釋〔2016〕30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司法解釋第1號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巡迴法庭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6年12月27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6年12月28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2016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04次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巡迴法庭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已於2016年12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04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2月28日起施行。

2016年12月27日



根據中央審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增設巡迴法庭的方案》,為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巡迴法庭布局,適應審判工作需要,現決定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巡迴法庭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作如下修改:

將第一條第一款修改為:「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迴法庭,受理巡迴區內相關案件。第一巡迴法庭設在廣東省深圳市,巡迴區為廣東、廣西、海南、湖南四省區。第二巡迴法庭設在遼寧省瀋陽市,巡迴區為遼寧、吉林、黑龍江三省。第三巡迴法庭設在江蘇省南京市,巡迴區為江蘇、上海、浙江、福建、江西五省市。第四巡迴法庭設在河南省鄭州市,巡迴區為河南、山西、湖北、安徽四省。第五巡迴法庭設在重慶市,巡迴區為重慶、四川、貴州、雲南、西藏五省區。第六巡迴法庭設在陝西省西安市,巡迴區為陝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五省區。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直接受理北京、天津、河北、山東、內蒙古五省區市有關案件。」

根據本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巡迴法庭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作相應修改後,重新公布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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