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巡迴法庭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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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司法解釋第29號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巡迴法庭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 法釋〔2016〕30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27日 |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司法解釋第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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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巡迴法庭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已於2016年12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04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2月28日起施行。 2016年12月27日 |
根據中央審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增設巡迴法庭的方案》,為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巡迴法庭布局,適應審判工作需要,現決定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巡迴法庭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作如下修改:
將第一條第一款修改為:「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迴法庭,受理巡迴區內相關案件。第一巡迴法庭設在廣東省深圳市,巡迴區為廣東、廣西、海南、湖南四省區。第二巡迴法庭設在遼寧省瀋陽市,巡迴區為遼寧、吉林、黑龍江三省。第三巡迴法庭設在江蘇省南京市,巡迴區為江蘇、上海、浙江、福建、江西五省市。第四巡迴法庭設在河南省鄭州市,巡迴區為河南、山西、湖北、安徽四省。第五巡迴法庭設在重慶市,巡迴區為重慶、四川、貴州、雲南、西藏五省區。第六巡迴法庭設在陝西省西安市,巡迴區為陝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五省區。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直接受理北京、天津、河北、山東、內蒙古五省區市有關案件。」
根據本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巡迴法庭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作相應修改後,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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