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四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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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五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王召成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等四个案例(指导案例13-16号),作为第四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1月31日
指导案例13号 王召成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
指导案例14号 董某某、宋某某抢劫案
指导案例15号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指导案例16号 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货轮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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