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發布第四批指導性案例的通知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發布第三批指導性案例的通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關於發布第四批指導性案例的通知

法〔2013〕24號
2013年1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發布第五批指導性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現將王召成等非法買賣、儲存危險物質案等四個案例(指導案例13-16號),作為第四批指導性案例發布,供在審判類似案件時參照。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1月31日


指導案例13號 王召成等非法買賣、儲存危險物質案

指導案例14號 董某某、宋某某搶劫案

指導案例15號 徐工集團工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訴成都川交工貿有限責任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案

指導案例16號 中海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貨輪公司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案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