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
外观
本司法解释已于2015年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一批)的决定废止。 |
← |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司法解释第39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0〕40号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00年12月1日 |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司法解释第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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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11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9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1日 |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2000〕46号《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的案件,原告一方要求增加赔偿数额,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的规定,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提出先予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先予执行或者驳回申请。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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