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關問題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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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司法解釋第39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關問題的批覆
法釋〔2000〕40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00年12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司法解釋第41號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00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42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關問題的批覆》已於2000年11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4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0年12月9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1日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2000〕46號《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中有關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對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的案件,原告一方要求增加賠償數額,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進行調解。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作出判決或者裁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條的規定,對於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提出先予執行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裁定先予執行或者駁回申請。

此復。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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