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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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司法解释第1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法释〔1999〕14号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1999年6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司法解释第15号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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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阶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在维基数据编辑
立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在维基数据编辑
有效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维基数据编辑
公布日期1999年6月25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施行日期1999年7月3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收录于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在维基数据编辑
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1999年6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7月3日起施行。

1999年6月25日



为依法惩治单位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条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三条 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作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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