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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解字第109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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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解字第108号解释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109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11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7年6月2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0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华民国最高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所列二疑问第一问即未出嫁之女子招夫生子应从何姓事关宗祧承继属于立法范围现在国民政府尚无此项法令本院无从解释第二问妾之制度在现行律民事部分并无明文废止则依契约已成立之妾虽不能与妻享受法律上同等之权利但在限定范围以内仍应认其得以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