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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解字第111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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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解字第110号解释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111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11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7年6月2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0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华民国最高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查军用子弹无论有无枪炮原为爆裂物之一种新刑法既无特别规定如遇制造持有或自外国输入者自应按新刑法第二百条或二百零一条分别科断若仅有枪炮而无子弹即不能认为爆裂物在特别法 (如军械取缔法) 未颁布以前应依第一条论不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