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127号解释
外观
←最高法院解字第126号解释 |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127号解释》 |
最高法院解字第12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7年7月1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11 页 | |
查第一所谓水利诉讼在民律草案不动产所有权各条中已分别规定应就当事人之请求参照各条分别办理不得以私管公有为区别之标准第二水利权在现行法并无特别规定其计算诉讼物价额应以子说为是 (子说应准用民诉律第十一条地上权之规定以其一年因水利可望增加收获之确实利益之二十倍为其诉讼物价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