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127號解釋
外觀
←最高法院解字第126號解釋 |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 解字第127號解釋》 |
最高法院解字第12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7年7月16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511 頁 | |
查第一所謂水利訴訟在民律草案不動產所有權各條中已分別規定應就當事人之請求參照各條分別辦理不得以私管公有為區別之標準第二水利權在現行法並無特別規定其計算訴訟物價額應以子說為是 (子說應準用民訴律第十一條地上權之規定以其一年因水利可望增加收穫之確實利益之二十倍為其訴訟物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