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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解字第154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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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解字第153号解释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154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15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7年8月2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1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华民国最高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查来电所称让水合同分水契约虽系上游少数水头所订立惟经官厅布告民众未生异议如果可认为上游全体已经追认自不能于事后主张无效至放水章程既据称系分府及县知事之所议立详请地方最高行政长官立案即属一种行政处分此项处分是否适当在未经行政长官命令更正以前亦难谓为无效其上游有无优先用水权则应查照上开各合同契约及章程内容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