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15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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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7年8月2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516 頁 | |
查來電所稱讓水合同分水契約雖係上游少數水頭所訂立惟經官廳佈告民眾未生異議如果可認為上游全體已經追認自不能於事後主張無效至放水章程既據稱係分府及縣知事之所議立詳請地方最高行政長官立案即屬一種行政處分此項處分是否適當在未經行政長官命令更正以前亦難謂為無效其上游有無優先用水權則應查照上開各合同契約及章程內容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