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谈纪要全文
会谈纪要全文 又名:双十协定 政府与中共代表会谈纪要(解放日报) 中华民国34年(1945年)10月10日于重庆市 |
国内和平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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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与中共代表会谈纪录昨发表决设三人委会实施军队国家化开政治协商会议讨论国大问题收复区行政问题尚待续商解决
【中央社讯】关于政府与中共代表之商谈、历时一月有馀、双方会谈纪录 已于昨日发表。全文包含十二项问题、就中除收复区地方行政问题尚待续商 外、其馀或则获得解决、或则已定解决途径。关于军队国家化问题、本为多 年来不能协调症结之所在、亦系此次商谈要点之一、此次商谈结果、对于军 队数目及人事等问题、均已大体确定、至于具体实施步骤、亦已决定设置三 人小组会议、负责规划、并闻中共已决定派叶剑英即来渝参加。关于收复区 及召开国民大会问题而设、其组织将包括各党派代表及社会贤达、闻其名额 及人选亦已在交换意见中、不久即可召开。政府原定本年十一月十二日召开 国民大会、现商洽结果、将国民大会开会日期提交政治协商会议商讨、惟政 府为求早日结束训政起见、深望国民大会开会日期能即早决定、俾能于本年 十一月十二日下召集令。据悉:此次商谈中可注意之点、为政府与中共均郑 重要示决不容再有内战、和平建国之工作必须立即开始、一般人士均极盼望 已决定各事立即实施、未决问题亦能从速解决。兹志政府与中共代表会谈纪 要全文如下:
会谈纪要全文
中国国民政府 蒋主席 、于抗战胜利后、邀请中 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 毛泽东先生、商讨国家大 计、毛先生于八月二十八 日应邀来渝、进见 蒋主 席、曾作多次会谈。同时 双方各派出代表、政府方 面为王世杰、张群、张治 中、邵力子四先生。中共 方面为周恩来、王若飞两 先生、迭在友好和谐的空 气中进行商谈、已获得左 列之结果、并仍将在互信 互让之基础上、继续商谈 、求得圆满之解决。兹特 发表会谈纪要如下:
一、关于和平建国的基本方针
[编辑]一致认为中国抗日战争 业已胜利结束、和平建国 的新阶段、即将开始、必 须共同努力、以和平、民 主、团结、统一为基础、 并在 蒋主席领导之下、 长期合作、坚决避免内战 、建设独立自由和富强的 新中国、澈底实行三民主 义。双方又同认 蒋主席 所倡导之政治民主化、军 队国家化及党派平等合法 、为建到和平建国自由之 途径。
二、关于政治民主化问题
[编辑]一致认为应迅速结束训 政、实施宪政、并应先采 必要步骤、由国民政府召 开政治协商会议、邀请各 党派代表及社会贤达、协 商国是、讨论和平建国方 案及召开国民大会各项问 题。现双方正与各方洽商 政治协商会议名额、组织 及其职权等项问题、双方 同意一俟洽商完毕、政治 协商会议即应迅速召开。
三、关于国民大会问题
[编辑]中共方面提出重选国民 大会代表、延缓国民大会 召开日期及修改国民大会 组织法、选举法和五五宪 法草案等三项主张。政府 方面表示:国民大会已选 出之代表、应为有效、其 名额可使之合理的增加和 合法的解决、五五宪法草 案原曾发动各界研讨、贡 献修改意见、因此双方未 能成立协议、但中共方面 声明:中共不愿见因此项 问题之争论而破裂团结、 同时双方均同意将此问题 提交政治协商会解决。
四、关于人民自由问题
[编辑]一致认为政府应保证人 民享受一切民主国家人民 在平时应享受身体、信仰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 之自由、现行法令、当依 此原则、分别予以废止或 修正。
五、关于党派合法问题
[编辑]中共方面提出政府应承 认国民党共产党及一切党 派的平等合法地位、政府 方面表示:各党派在法律 之前平等、本为宪政常轨 、今可即行承认。
六、关于特务机关问题
[编辑]双方同意政府应严禁司 法和警察以外机关有拘捕 审讯和处罚人民之权。
七、关于释放政治犯问题
[编辑]中共方面提出除汉奸以 外之政治犯、政府应一律 释放、政府方面表示:政 府准备自动办理、中共可 将应释放之人提出名单。
八、关于地方自治问题
[编辑]双方同意各地应积极推 行地方自治、实行由下而 上的普选惟政府希望不以 此影响国民大会之召开。
九、关于军队国家化问题
[编辑]中共方面提出政府应公 平合理地整编全国军队、 确定初期实施计划、幷重 划军区、确定征补制度、 以谋军令之统一。在此计 划下、中共愿将其所领导 的抗日军队由现有数目、 缩编至二十四个师至少二 十个师的数目、并表示可 迅速将其所领导而散布在 广东、浙江、苏南、皖南 、皖中、湖南、湖北、河 南(豫北不在内)八个地 区的抗日军队着手复员、 并从上述地区逐步撤退应 整编的部队至陇海路以北 及苏北皖北的解放区集中 。政府方面表示:全国整 编计划正在进行、此次提 出商谈之各项问题果能全 盘解决、则中共所领导的 抗日军队缩编为二十个师 的数目可以考虑。关于驻 地问题、可由中共方面提 出方案、讨论决定。中共 方面提出:中共及地方军 事人员应参加军事委员会 及其各部的工作、政府应 保障人事制度、任用原部 队人员为整编后的部队的 各级官佐、编馀官佐应实 行分区训练、设立公平合 理的补给制度、并确定政 治教育计划。政府方面表 示:所提各项均无问题、 亦愿商谈详细办法。中共 方面提出、解放区民兵应 一律编为地方自卫队。政 府方面表示:祗能视地方 情势、有必要与可能时、 酌量编置。为具体计划本 项所述各问题起见、双方 同意组织三人小组(军令 部、军政部及第十八集团 军各派一人)进行之。
十、关于解放区地方政府问题
[编辑]中共方面提出政府应承 认解放区各级民选政府的 合法地位。政府方面表示 :解放区名词、自日本无 条件投降以后、应成为过 去、全国政令必须统一。 中共方面开始提出的方案 为:依照现有十八个解放 区的情形、重划省区和行 政区、并即以原由民选之 各级地方政府名单呈请中 央加委、以谋政令之统一 。政府方面表示:重划省 区变动太大、必须通盘筹 划、非短时间所能决定、 同时政府方面表示:依据 蒋主席曾向毛先生表示在 全国军令、政令统一之后 、中央可考虑中共推荐之 行政人选、收复区内原 任抗战行政工作人员、政 府可依其工作能力与成绩 、酌量使其继续为地方服 务、不因党派关系、而有 所差别。于是中共方面提 出第二种解决方案:请中 央于陕甘宁边区及热河、 察哈尔、河北、山东、山 西五省委任中共推选之人 员、为省府主席及委员、 于绥远、河南、江苏、安 徽、湖北、广东等六省、 委任中共推选之人为省府 副主席及委员(因以上十 一省或有广大解放区或有 部分解放区)、于北平、 天津、青岛、上海四特别 市、委任中共推选之人为 副市长、于东北各省容许 中共推选之人参加行政。 此事讨论多次、后中共方 面对上述提议有所修改、 请委任省府主席及委员者 、改为陕甘宁边区及热察 冀鲁四省、请委省府副主 席及委员者、改为晋绥两 省、请委副市长者、改为 平津青岛三特别市。政府 方面对此表示:中共对于 其抗战卓著勤劳且在政治 上具有能力之同志、可提 请政府决定任用、倘要由 中共推荐某某省主席及委 员、某某省副主席等、则 即非真诚做到军令、政令 之统一、于是中共方面、 示:可放弃第二种主张表 改提第三种解决方案、由 解放区各级民选政府、重 行举行人民普选、在政治 协商会议派员监督之下、 欢迎各党派各界人士还乡 参加选举、凡一县有过半 数区乡已实行民选者、即 举行县级民选、凡一省或 一行政区有过半数县已实 行民选者、即举行省级或 行政区级民选、选出之省 区县级政府、一律呈请中 央加委、以谋政令之统一 。政府方面表示:此种省 区加委方式、乃非谋政令 之统一、惟县级民选加委 、可以考虑、而省级民选 须待宪法颁布、省的地位 确定以后、方可实施、目 前祇能由中央任命之省政 府前往各地接管行政、俾 即恢复常态。至此中共方 面提出第四种解决方案: 各解放区暂维现状不变、 留待宪法规定民选省级政 府实施后、再行解决、而 目前则规定临时办法、以 保证和平秩序之恢复、同 时中共方面认为可将此项 问题提交政治协商会议解 决。政府方面则以政令统 一、必须提前实现。此项 问题久悬不决、虑为和平 建设之障碍、仍亟盼能商 得具体解决方案、中共方 面亦同意继续商谈。
十一、关于奸伪问题
[编辑]中共方面提出严惩汉奸 、解散伪军、政府方面表 示:此在原则上自无问题 、惟惩治汉奸要依法律行 之、解散伪军亦须妥慎办 理、以免影响当地安宁。
十二、关于受降问题
[编辑]中共方面提出重划受降 地区、参加受降工作、政 府方面表示:参加受降工 作、在已接受中央命令之 后、自可考虑。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国 庆纪念日于重庆
王世杰
(此处留有空隙以备 张群补签)
张治中
邵力子
周恩来
王若飞
毛泽东返延安周恩来留渝继续洽商
【中央社讯】毛泽东氏奉 蒋主席之邀、来渝 商谈内政问题、自八月二十八日抵渝、迄今四十 四日、各种问题商谈告一段落。毛氏乃于十一日 晨九时四十五分偕王若飞氏、由九龙坡机场飞返 延安、周恩来氏则仍留渝继续洽商、中央派张治 中部长陪送毛氏前往、到机场欢送者、有陈诚部 长、邵力子秘书长夫妇及郭沫若、茅盾、张澜等 、毛氏临行对 蒋主席之邀请及各方招待之殷恳 周到、表示感谢、并祝望统一团结早日实现。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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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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