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分拐卖妇女、儿童罪刑事裁定书
李永分拐卖妇女、儿童罪刑事裁定书 作者: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30日 |
案 由 拐卖妇女、儿童 案 号 (2020)陕07刑更712号
发布日期 2020-12-30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0)陕07刑更712号
罪犯李永分,男,1966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苏省徐州市丰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陕西省汉江监狱服刑。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8日作出(2017)陕0728刑初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永分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6年9月20日起至2021年9月19日止),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追缴违法所得7000元(已缴纳)。于2017年12月6日交付陕西省汉江监狱执行。
执行机关陕西省汉江监狱以2020年11月25日陕汉江狱减(2020)424号提请对罪犯李永分减刑建议书提出减刑建议,连同减刑的证据材料、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书一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陕西省汉江监狱提出,罪犯李永分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各项改造活动,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维护改造秩序。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态度端正,学习认真,考试成绩良好。劳动改造中,服从分配,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得表扬3次,折合积极奖励12个,确有悔改表现。据此,建议对李永分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永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有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计分考核台账、2018年5月至2020年6月期间的监狱考核积分兑现奖励审批表、服刑人员奖惩审批表、年度评审鉴定表、监区集体评议会议记录等相关证据证实,可以认定。该犯分别于2020年1月2日、2020年4月13日向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据此该犯对所处罚金及违法所得均已履行完毕,有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情况说明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永分确有悔改表现,陕西省汉江监狱提请对罪犯李永分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永分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应执行刑期自2016年9月20日起至2021年1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冉清杰
审 判 员 王 健
审 判 员 鲁卫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饶 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