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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分拐賣婦女、兒童罪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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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分拐賣婦女、兒童罪刑事裁定書
作者:陝西省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30日


案  由 拐賣婦女、兒童 案  號 (2020)陝07刑更712號

發布日期 2020-12-30 陝西省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書 (2020)陝07刑更712號


罪犯李永分,男,1966年XX月XX日出生於江蘇省徐州市豐縣,漢族,初中文化,現在陝西省漢江監獄服刑。

陝西省鎮巴縣人民法院於2017年7月18日作出(2017)陝0728刑初55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李永分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6年9月20日起至2021年9月19日止),並處罰金3000元(已繳納)、追繳違法所得7000元(已繳納)。於2017年12月6日交付陝西省漢江監獄執行。

執行機關陝西省漢江監獄以2020年11月25日陝漢江獄減(2020)424號提請對罪犯李永分減刑建議書提出減刑建議,連同減刑的證據材料、陝西省漢中市人民檢察院的檢察意見書一併報送本院審理。本院立案後,依法進行了公示並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執行機關陝西省漢江監獄提出,罪犯李永分在服刑改造期間,能認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各項改造活動,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自覺維護改造秩序。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學習,態度端正,學習認真,考試成績良好。勞動改造中,服從分配,積極肯干,努力完成勞動任務。計分考核獲得表揚3次,折合積極獎勵12個,確有悔改表現。據此,建議對李永分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經審理查明,執行機關提出罪犯李永分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的事實,有罪犯入監登記表、罪犯計分考核台賬、2018年5月至2020年6月期間的監獄考核積分兌現獎勵審批表、服刑人員獎懲審批表、年度評審鑑定表、監區集體評議會議記錄等相關證據證實,可以認定。該犯分別於2020年1月2日、2020年4月13日向陝西省鎮巴縣人民法院繳納罰金人民幣3000元、違法所得人民幣7000元,據此該犯對所處罰金及違法所得均已履行完畢,有陝西省鎮巴縣人民法院情況說明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罪犯李永分確有悔改表現,陝西省漢江監獄提請對罪犯李永分的減刑建議符合法律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本院予以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一款、第六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對罪犯李永分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減刑後應執行刑期自2016年9月20日起至2021年1月19日止)。

本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審 判 長 冉清傑

審 判 員 王 健

審 判 員 魯衛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饒 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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