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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翘楚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 (2022) 鲁 13 刑初 10 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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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翘楚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刑事判决书
(2022) 鲁 13 刑初 10 号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2月4日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 鲁 13 刑初 10 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翘楚,女,汉族,1991 年 1 月 13 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研究生文化,无业,户籍地、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乙 12 号院 3 号楼 317 室。因涉嫌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 2020 年 2 月 16 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 6 月 19 日被取保候审。2021 年 1 月 18 日本案依法移送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办理,同年 2 月 6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3 月 14 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临沂市看守所。

辩护人丁锡奎,北京市维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一部刑诉 [2022] Z1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翘楚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 2022 年 2 月 28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于同年 3 月 7 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23 年 12 月 5 日召开庭前会议。因案件涉及国家秘密,本院于 2023 年 12 月 19 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临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长志、李涛、陆晓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翘楚及其辩护人丁锡奎到庭参加诉讼。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了审理期限。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翘楚与许志永(另案处理)系恋人关系,深受许志永观念的影响,2019 年 9 月,李翘楚在许志永的指使下,为许志永搭建个人博客,上传许志永撰写的大量颠覆国家政权性质的文章,宣扬许志永的主张。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翘楚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翘楚当庭辩称:其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的供述系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其对许志永文章的观点不清楚,没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主观故意;认定其构成犯罪的证据只有个人供述,系孤证。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本案诉讼程序存在问题,且应当公开审理;李翘楚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的供述系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李翘楚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认定李翘楚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翘楚与许志永(已因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判刑)系恋人关系。2019 年 9 月,被告人李翘楚在许志永的指使下,为许志永搭建个人博客,上传许志永撰写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文章,宣扬许志永的主张。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 证人证言

(1) 证人张忠顺的证言证明:许志永撰写了《非暴力》等文章,主张采用“非暴力”的方式颠覆国家政权。我读过许志永写的这些文章。许志永及其组织成员还广泛利用境外社交媒体传播许志永的政治观点。

(2) 证人许志永的证言证明:我的博客是 2019 年让别人以我的名义注册的,并使用这个博客发表文章,谁注册的我不方便讲。其中有的文章是经过我同意发表的。我通过电子邮箱把文章发给志愿者,帮我发到博客上,我不想讲志愿者是谁。

2. 辨认笔录

(1) 许志永对其撰写的文章进行辨认,辩认出其撰写并让志愿者在其博客上发表的文章。

(2) 被告人李翘楚对许志永撰写的文章进行辨认,辩认出其中 273 篇文章系其帮助许志永发在博客网站上的。

3. 书证

邮件信息证明:李翘楚于 2019 年 12 月 30 日向华泽邮箱发送邮件的内容为:“我把一些后续也许用得上的资料发给您备份。”“我用 WordPress 网站和许志永一起把他过去的文章和一些重要事件做了梳理,昨晚他发来信息,要我把他新完成的文章也更新在网站上。”

4. 物证、搜查、检查笔录、鉴定意见

(1) 2019 年 12 月 31 日,侦查人员对许志永住所进行搜查,扣押李翘楚使用的黑色惠普笔记本电脑、金黄色苹果手机等物品。经鉴定,该电脑内有下载、保存许志永系列文章的痕迹;浏览器保存许志永博客的后台编辑网址。

(2) 2020 年 2 月 16 日,侦查人员对李翘楚暂住所进行搜查,扣押李翘楚使用的银色惠普笔记本电脑、优盘等物品。经鉴定,该电脑内有下载许志永文章的痕迹;优盘中有 WordPress 使用教程视频。

5. 勘验、检查笔录

远程勘验笔录证明:在许志永的博客网站上,搜索发现《非暴力》等文章及通过“中国公民运动网”传播的情况;对许志永的推特进行勘验证实推特的页面布局、文章发布情况及网络传播的情况;对李翘楚的推特进行勘验证实转载许志永推特内容、文章和网络传播的情况。

6. 综合证据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拘留证、监视居住决定书及逮捕证等证明:被告人李翘楚涉嫌犯罪的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指定管辖的情况。

(2) 到案经过证明:李翘楚到案的有关情况。

(3) 刑事判决书、裁定书证明:许志永因犯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判刑的情况。

(4) 李翘楚户籍信息证明:李翘楚 1991 年 1 月 13 日出生,籍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乙 12 号院 3 号楼 317 室。

7.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李翘楚供述:我是 2017 年在一次朋友聚餐上认识的许志永,2019 年 6 月份我们确立了情侣关系,2019 年 8 月初开始同居生活。他的文章我看过一部分,对他的主张理念有一定的认识,感觉许志永提出的主张是有政治目的的。因为我对他有感情,就想帮助他,把他的文章发到网站上,满足他想被别人知道他是谁的愿望。2019 年 9 月的时候,许志永提出创建一个个人的网站,我就为他创建了个人博客,并联系华泽变更了网址。许志永之前把网站交给华泽管理,是因为许志永当初是想让境外的朋友帮他发文章,但华泽在接管许志永个人博客网站后,没有什么太多的管理行为,后期网站上的绝大多数文章还是许志永授意我来进行更新的。我从 2019 年 9 月份创建网站,至同年 11 月份将许志永前期文章全部发布到网站上。我更新好许志永的文章后,把他个人博客网站的网址和用户名都发给了华泽。我在许志永的个人博客网站上共发布了 273 篇文章,这些文章已经逐一签字确认过了。

针对被告人李翘楚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判如下:

1. 关于辩护人所提本案诉讼程序问题的相关辩护意见。经查,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书审理本案,审判程序合法;根据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市级公安机关可以确定机密级国家秘密,临沂市公安局将本案中相关言辞证据、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确定为机密级国家秘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故对本案不公开开庭审理,符合法律规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2. 关于被告人李翘楚及其辩护人所提李翘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的供述系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本案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系侦查机关依法取得,无线索和材料表明本案存在非法取证的情形,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合法有效,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李翘楚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3. 关于被告人李翘楚及其辩护人所提认定李翘楚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李翘楚不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相关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根据李翘楚的供述、证人许志永、张忠顺的证言、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李翘楚与许志永建立恋爱关系且共同生活,并对许志永文章做出过评价,可见其明知许志永的主张以及相关文章的内容和性质,仍为其搭建个人网站、发布文章,帮助散布、传播颠覆国家政权主张,其行为符合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构成要件。李翘楚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翘楚为许志永搭建个人博客,并帮助其上传颠覆国家政权的文章,其行为已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公诉机关指控李翘楚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根据李翘楚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翘楚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21 年 2 月 6 日起至 2024 年 8 月 3 日止。)

二、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李翘楚的电脑、手机、优盘等物品,均系供其犯罪所用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审 判 长 吴清林
审 判 员 李殿基
审 判 员 吴洪林
二〇二四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 琨
书 记 员 张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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