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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翹楚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 (2022) 魯 13 刑初 10 號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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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翹楚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刑事判決書
(2022) 魯 13 刑初 10 號

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4年2月4日
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22) 魯 13 刑初 10 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臨沂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翹楚,女,漢族,1991 年 1 月 13 日出生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伊寧市,研究生文化,無業,戶籍地、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南大街乙 12 號院 3 號樓 317 室。因涉嫌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於 2020 年 2 月 16 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同年 6 月 19 日被取保候審。2021 年 1 月 18 日本案依法移送山東省臨沂市公安局辦理,同年 2 月 6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3 月 14 日被批准逮捕。現羈押於山東省臨沂市看守所。

辯護人丁錫奎,北京市維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山東省臨沂市人民檢察院以臨檢一部刑訴 [2022] Z1 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翹楚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於 2022 年 2 月 28 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決定於同年 3 月 7 日立案受理,並依法組成合議庭,於 2023 年 12 月 5 日召開庭前會議。因案件涉及國家秘密,本院於 2023 年 12 月 19 日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臨沂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譚長志、李濤、陸曉煒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翹楚及其辯護人丁錫奎到庭參加訴訟。經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長了審理期限。經合議庭評議並報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現已審理終結。

山東省臨沂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翹楚與許志永(另案處理)繫戀人關係,深受許志永觀念的影響,2019 年 9 月,李翹楚在許志永的指使下,為許志永搭建個人博客,上傳許志永撰寫的大量顛覆國家政權性質的文章,宣揚許志永的主張。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和出示了物證、書證、證人證言、鑑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筆錄、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翹楚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之規定,應當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被告人李翹楚當庭辯稱:其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期間的供述系非法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其對許志永文章的觀點不清楚,沒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主觀故意;認定其構成犯罪的證據只有個人供述,系孤證。

辯護人提出如下辯護意見:本案訴訟程序存在問題,且應當公開審理;李翹楚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期間的供述系非法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李翹楚沒有犯罪的主觀故意;認定李翹楚構成犯罪的證據不足。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李翹楚與許志永(已因顛覆國家政權罪被判刑)繫戀人關係。2019 年 9 月,被告人李翹楚在許志永的指使下,為許志永搭建個人博客,上傳許志永撰寫的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文章,宣揚許志永的主張。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 證人證言

(1) 證人張忠順的證言證明:許志永撰寫了《非暴力》等文章,主張採用「非暴力」的方式顛覆國家政權。我讀過許志永寫的這些文章。許志永及其組織成員還廣泛利用境外社交媒體傳播許志永的政治觀點。

(2) 證人許志永的證言證明:我的博客是 2019 年讓別人以我的名義註冊的,並使用這個博客發表文章,誰註冊的我不方便講。其中有的文章是經過我同意發表的。我通過電子郵箱把文章發給志願者,幫我發到博客上,我不想講志願者是誰。

2. 辨認筆錄

(1) 許志永對其撰寫的文章進行辨認,辯認出其撰寫並讓志願者在其博客上發表的文章。

(2) 被告人李翹楚對許志永撰寫的文章進行辨認,辯認出其中 273 篇文章系其幫助許志永發在博客網站上的。

3. 書證

郵件信息證明:李翹楚於 2019 年 12 月 30 日向華澤郵箱發送郵件的內容為:「我把一些後續也許用得上的資料發給您備份。」「我用 WordPress 網站和許志永一起把他過去的文章和一些重要事件做了梳理,昨晚他發來信息,要我把他新完成的文章也更新在網站上。」

4. 物證、搜查、檢查筆錄、鑑定意見

(1) 2019 年 12 月 31 日,偵查人員對許志永住所進行搜查,扣押李翹楚使用的黑色惠普筆記本電腦、金黃色蘋果手機等物品。經鑑定,該電腦內有下載、保存許志永系列文章的痕跡;瀏覽器保存許志永博客的後台編輯網址。

(2) 2020 年 2 月 16 日,偵查人員對李翹楚暫住所進行搜查,扣押李翹楚使用的銀色惠普筆記本電腦、優盤等物品。經鑑定,該電腦內有下載許志永文章的痕跡;優盤中有 WordPress 使用教程視頻。

5. 勘驗、檢查筆錄

遠程勘驗筆錄證明:在許志永的博客網站上,搜索發現《非暴力》等文章及通過「中國公民運動網」傳播的情況;對許志永的推特進行勘驗證實推特的頁面布局、文章發布情況及網絡傳播的情況;對李翹楚的推特進行勘驗證實轉載許志永推特內容、文章和網絡傳播的情況。

6. 綜合證據

(1) 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指定管轄決定書、拘留證、監視居住決定書及逮捕證等證明:被告人李翹楚涉嫌犯罪的立案偵查、採取強制措施、指定管轄的情況。

(2) 到案經過證明:李翹楚到案的有關情況。

(3) 刑事判決書、裁定書證明:許志永因犯顛覆國家政權罪被判刑的情況。

(4) 李翹楚戶籍信息證明:李翹楚 1991 年 1 月 13 日出生,籍貫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伊寧市,戶籍地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南大街乙 12 號院 3 號樓 317 室。

7. 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被告人李翹楚供述:我是 2017 年在一次朋友聚餐上認識的許志永,2019 年 6 月份我們確立了情侶關係,2019 年 8 月初開始同居生活。他的文章我看過一部分,對他的主張理念有一定的認識,感覺許志永提出的主張是有政治目的的。因為我對他有感情,就想幫助他,把他的文章發到網站上,滿足他想被別人知道他是誰的願望。2019 年 9 月的時候,許志永提出創建一個個人的網站,我就為他創建了個人博客,並聯繫華澤變更了網址。許志永之前把網站交給華澤管理,是因為許志永當初是想讓境外的朋友幫他發文章,但華澤在接管許志永個人博客網站後,沒有什麼太多的管理行為,後期網站上的絕大多數文章還是許志永授意我來進行更新的。我從 2019 年 9 月份創建網站,至同年 11 月份將許志永前期文章全部發布到網站上。我更新好許志永的文章後,把他個人博客網站的網址和用戶名都發給了華澤。我在許志永的個人博客網站上共發布了 273 篇文章,這些文章已經逐一簽字確認過了。

針對被告人李翹楚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解和辯護意見,根據本案的事實和證據,本院評判如下:

1. 關於辯護人所提本案訴訟程序問題的相關辯護意見。經查,本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決定書審理本案,審判程序合法;根據有關保密法律法規,市級公安機關可以確定機密級國家秘密,臨沂市公安局將本案中相關言辭證據、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確定為機密級國家秘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八條之規定,有關國家秘密的案件不公開審理,故對本案不公開開庭審理,符合法律規定。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2. 關於被告人李翹楚及其辯護人所提李翹楚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期間的供述系非法證據,不能作為定案依據的辯解和辯護意見。經查,本案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系偵查機關依法取得,無線索和材料表明本案存在非法取證的情形,證據之間能夠相互印證,合法有效,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李翹楚及其辯護人的相關辯解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3. 關於被告人李翹楚及其辯護人所提認定李翹楚構成犯罪的證據不足,李翹楚不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相關辯解和辯護意見。經查,根據李翹楚的供述、證人許志永、張忠順的證言、勘驗、檢查筆錄、鑑定意見等相關證據,李翹楚與許志永建立戀愛關係且共同生活,並對許志永文章做出過評價,可見其明知許志永的主張以及相關文章的內容和性質,仍為其搭建個人網站、發布文章,幫助散布、傳播顛覆國家政權主張,其行為符合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構成要件。李翹楚及其辯護人的相關辯解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翹楚為許志永搭建個人博客,並幫助其上傳顛覆國家政權的文章,其行為已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公訴機關指控李翹楚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根據李翹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翹楚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監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21 年 2 月 6 日起至 2024 年 8 月 3 日止。)

二、公安機關扣押的被告人李翹楚的電腦、手機、優盤等物品,均系供其犯罪所用的財物,依法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審 判 長 吳清林
審 判 員 李殿基
審 判 員 吳洪林
二〇二四年二月四日
書 記 員 張 琨
書 記 員 張 寧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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