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旭彬寻衅滋事案 (2020) 粤 0105 刑初 23 号刑事判决书
杨旭彬寻衅滋事案刑事判决书 (2020) 粤 0105 刑初 23 号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0日 |
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旭彬,男,1980 年 5 月 3 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揭阳市人,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云路镇居委会宿舍。因本案于 2019 年 8 月 26 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9 月 25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 辩护人信息被抹除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 [2019] 2017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旭彬犯寻衅滋事罪,于 2020 年 1 月 2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旭彬及其辩护人 [ … ] 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 年 8 月 24 日、26 日,被告人杨旭彬为表达对社会的不满,宣泄个人情绪,携带喷剂分别在本市海珠区小洲村瀛南大街十九巷 11 号楼下墙壁、小洲村瀛州北路 77 号广州农商银行小洲支行门口及柜员机旁、小洲村瀛州北路 108 号品潮美食门口、小洲村瀛州北路佳麦饼店门口、小洲村南沙港快速干线桥底桥墩、小洲村瀛洲生态公园车站站牌和附近墙壁等处喷涂“自由”、“民主”、“独立”、“普选”、“时代革命”、“光复广州”、“广东独立”、“支持 HR [ 应为 HK ]”等标语,造成周围群众围观。同年 8 月 26 日,被告人杨旭彬在本市海珠区小洲村瀛南大街十九巷 11 号三楼被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有随案移送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杨旭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案件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杨旭彬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提交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旭彬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惟被告人杨旭彬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旭彬自愿认罪认罚,其认罚的量刑意见在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的幅度范围内,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的幅度范围内从宽处罚。辩护人据此提出请求对被告人杨旭彬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旭彬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9 年 8 月 26 日起至 2020 年 5 月 25 日止)。
二、扣押被告人杨旭彬的笔记本纸张 48 张(涉政治学习心得、标语等)、笔记本纸张 4 张(写有光复、香港、时代、革命等字体)、荧光笔 4 支、防毒面具 1 个、头盔 1 个、背包 1 个、手套 1 双、喷油 5 瓶、雨伞 1 把、LG 手机 1 台、内存卡 1 个,均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分局代为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
审判员 | 韦晓明 |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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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 林晓佳 梁泳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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